论文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的发展,我国旅游景区竞相涨价的现象不断出现,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旅游景区资源价格管理体制的相关法律法规较少,各部门管理职能交叉,法律责任归属不明确,因此我国急需建立一套合理的旅游景区资源保护与价格规制机制,从立法、价格控制主体的法律授权以及价格管理体制的具体操作规范等方面加以详细规定,以确保旅游景区门票的价格调整行为能够有法可依,走上一条法制化的规范的发展道路。本篇论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关于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整行为的相关基本问题,通过对旅游景区性质的界定,进一步推导出旅游景区门票及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整行为的性质,并从行政法的角度对以上概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历史变动规律、发展现状及引发的负面影响,并在此基础上从客观和法律层面详细剖析了我国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整制度中存在的主要缺陷;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对我国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法律规制措施,这是本文的重点。在这一部分中,本文从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角度来规制我国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首先从主体方面明确旅游景区门票定价权的归属;其次从客观方面规定旅游景区可涨价的依据及其资金管理方面的问题;最后,从程序方面规定旅游景区门票的定价标准、具体操作规范以及听证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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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ABSTRACT引言一、旅游景区门票的基本理论问题探讨(一) 旅游景区的性质(二) 旅游景区门票的价格构成(三) 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批准行为的性质(四) 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整行为的性质二、我国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整的现状(一) 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变动历程1、低价格阶段——建国之后到20世纪90年代初2、价格快速上涨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二) 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形1、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合理调整情形2、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不合理上涨情形(三) 旅游景区门票擅自涨价行为的危害1、减弱旅游景区资源的公益性2、竞相涨价压制旅游消费(四) 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整制度中存在的主要缺陷1、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的立法原意2、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控制主体不明确3、不遵守相关法定程序4、地方政府的不合理干涉5、旅游景区经营者的认识误区三、我国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整制度的法律规制(一) 明确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规制主体1、从法律层面明确旅游景区门票定价权的归属2、明确定价权主体的相关职能(二) 明确旅游景区门票涨价的依据1、涨价应是客观情况的必然要求2、涨价应有现行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三) 明确资金来源与资金流向1、扩大旅游景区资金来源2、加强旅游景区资金管理(四) 在法律层面规定旅游景区定价标准及操作规范(五) 规范旅游景区价格调整的听证程序(六) 加强旅游景区的制度建设,健全旅游立法结束语参考文献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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