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执行担保制度为担保制度在民事执行领域的具体运用,是担保制度与民事执行程序的有机结合,亦为权力与权利相互作用的结果。其间交织着执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搏弈,执行机关与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力与权利平衡。如何结合我国执行实践,寻求权益维护和程序保障的“有机”契合点,从而科学构建我国执行担保制度,是我国执行理论研究和立法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运用比较和分析的方法,在分析执行担保制度的理论基础、运行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执行担保制度的若干设想。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构成。引言简要指出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预期目标,为全文框定了基本方向。第一章分析了执行担保制度的一般理论问题,包括执行担保的内涵和外延、执行担保的性质、功能和法律关系等。文章认为,执行担保的性质乃为公权力监督下的私权利行使,其法律关系呈现二重性结构,而执行机关当以法律监督者为定位。同时,执行担保在对债权人债权之保障,债务人之权益衡平,执行程序之保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制度本身所蕴涵的人本主义精神,使其具有了与人性相一致并为人所尊重和接受的品质。第二章对我国执行担保制度的立法现状和运行状况进行了评析,探究了制度运行困境的根源所在。文章认为,我国现行执行担保制度存在缺乏系统、明确的规定,操作性不强,职权化色彩浓厚,不当加重担保人责任等缺陷。制度运行的缺陷亦映射出理论研究的薄弱,需在加强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弥补立法不足,构筑完善的执行担保法律体系。第三章通过对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执行担保制度的比较分析,总结了大陆法系执行担保制度的共同特征,即尊重当事人意志、注重担保人权益保障、程序明确,可操作性强等。这些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执行担保制度的本质和规律。第四章提出了完善我国执行担保制度的若干设想。文章认为,我国现行的执行担保制度的诸多问题,归根到底是由结构性的制度缺陷造成,因此,制度完善应当为先导。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完善构想:其一扩展执行担保制度适用范畴至暂缓执行担保、执行和解担保和执行救济担保。相应的,以“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维护其程序或实体上的利益”为适用条件较妥。其二引入市场机制,创新担保方式,容纳担保机构参与执行担保的运行。其三规范执行担保的启动、成立和程序效力。主张启动权原则上应赋予执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并以执行担保类型化为依托,界定执行法院审查范围,明确程序效力。其四明确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以担保协议为依据。其五赋予担保人提起执行异议、债务人异议之诉的权利以资救济。结论对全文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总结,再一次明确了作者关于完善执行担保制度的主要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