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发展史上,董仲舒占据着重要地位。研究董仲舒的法律思想是认识中华法系的精神内涵的捷径。就学界目前的研究现状而言,一般的论述方法是将董仲舒的法律思想视为秦汉之际法律思想转变的第三个步骤。在传统解释框架下,这种转变似乎是一个必然的由经济发展所决定的过程。尽管学界通说已经为我们的研究铺开了道路,但是我们所能回答的问题实际上一直停留在法家、黄老到儒家的思想史历程的必然性,却无法在更深的层面上解决作为历史演变结果的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态问题。易言之,我们必须追问:在这个发展历程中,为什么儒家法律思想的最后面貌是董仲舒的思想体系,而不能是同样属于儒家思想的理学或心学。对此,笔者以为解释方法的多元化和法律思想的整体感塑造或许是必要的。我们只有在考察社会问题的同时思考法律思想的衍化,才能明确某种思想体系的针对性。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研究现状简介”试图通过分析法律思想史学界对论文主题的研究现状明确学界已取得的成就以及存在的缺陷。随后,笔者以一般思想史以及政治思想史学界的成果作为对比,并借此突出本文将从两个方面(解释方法多元化和思想的整体感构建)突破传统的解释框架。第二部分“董仲舒法律思想的问题意识的来源与形成:从秦皇到汉武的考察”将董仲舒法律思想的问题意识视为秦汉之际社会变迁的某种反映,并着重阐发汉初儒者分散的问题感如何逐渐转变为一个有待于从整体上加以解决的问题。第三部分“董仲舒的法律思想体系:问题的回答”把董仲舒的法律主张全部统摄在董子关于合法性的论述之下。事实上,董仲舒对天人、经权、君臣、刑德四重关系的阐发都是以其天道观为最终依托的,而天道观则是他借以摆脱合法性困境的立足点。从这一点上看,这无疑是对时代问题做出了一个整体性回答。第四部分“结论:穿梭在传统与现代之间”总结了本文所采用的叙述范式——问题与回答式解读。此外,笔者还尝试明确儒学的现代定位,即儒家的道德观是弥补迅速世俗化的中国人之道德空白的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