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论文文献综述)
王芳[1](2021)在《遗产管理人权限与职责分析》文中研究说明
王玉钰[2](2021)在《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现代虚拟世界的崛起,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纠纷不断增多,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参与者,自然人去世后,其遗留在网络世界中的虚拟财产如何处理,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因此,在《民法典》出台背景下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以QQ号继承案引入,在提出问题的同时,明晰本文所研究的网络虚拟财产范围,认定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法律上的财产,并为物权客体。在此基础上结合调研数据及司法实践分析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保护现状,虽然《民法典》第127条规定了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受到保护,第1122条对遗产的范围做了概括性的修改,解决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问题,为未来设计全面而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预留了空间,但目前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在具体操作层面仍面临诸多问题:运营商在网络用户协议中设置限制性条款排斥继承权的实现;涉及隐私及个人信息的网络虚拟财产能否继承尚存争议;网络虚拟财产继承过程中的价值评估环节存在障碍;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程序规则缺失。因此,笔者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域外先进经验,提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完善建议,即结合《民法典》第496-498条对网络用户协议中的限制性格式条款进行规制和监督;协调隐私及个人信息保护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间的关系,对于涉及隐私及个人信息的网络虚拟财产能否继承要尊重网络用户真实意愿;在明确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标准的基础上成立第三方价值评估机构;明确运营商的协助义务,构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程序规则。
申艳菲[3](2019)在《徐某某遗产继承案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所选案例极具代表性,是对我国遗嘱继承制度实践现状的真实反映。案件是由“一份房产、两份遗嘱、三代人”之间产生的恩怨纠纷,原、被告从确认所有权案到遗嘱继承案经历了本诉和反诉以及反复的上诉。除了案情本身较复杂外,该案例囊括了当前遗嘱与继承制度中出现的难点以及争议的大部分问题,如遗嘱有效性的认定和瑕疵遗嘱的效力问题,遗产的范围界定问题,立遗嘱人的遗嘱能力问题以及转继承中是否适用代位继承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学界存在较大争议,且仍在摸索探讨的问题。当然这也是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所遇到的比较棘手的问题。因为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或法律规定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故导致同案不同判和累讼现象叠出。因此,通过案例研究我国现行继承法律制度,不但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践意义。文章通过介绍和梳理两个案例的基本案情、案由和法院的审理理由和判决结果,并由此总结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对案中两份遗嘱的效力进行认定分析,确定遗产人的遗产范围,以及案中涉及的转继承和代位继承问题,对转继承中是否存在代位继承的判断。除此之外,还有法院是否应该先对婚姻的效力进行审查。然后针对焦点问题展开法律分析。最后,通过对上述疑难问题的分析,针对案涉遗嘱继承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吴才毓[4](2019)在《再访僧侣遗产的法律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继承制度是社会契约即共同体契约在人类家庭中的体现,实际上也是共同体共同共有或其他关系的一种法定解释。宗教团体、少数民族群居部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五保户等共同体契约的制度内涵可以覆盖并替代继承。依据《民法总则》第93条之规定,寺庙作为捐助法人,设立理事会等统一的内部机构,形成共同体的内部治理结构,依照法人章程形成对内的行为规范,指导僧众的行为,生活生态呈现一种自成一体的共同体结构,僧侣遗产的处置应当适用共同体中建立的习惯规范,而并不适用继承制度。这并不意味着继承制度与宗教习惯、民族习惯、民间习惯存在冲突矛盾。适用契约路径解释僧侣遗产的处置,可以有效解释一系列继承法进路无法解决的问题。
庄子怡[5](2019)在《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高离婚时代的次生产物,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制问题不但关系到家庭的和谐,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而应当引起学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0年出台后虽然在2001年经过一次修正,但其中涉及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条文并没有作出任何变动,而且与继父母子女关系相关的多部司法解释从上世纪末颁布后就一直沿用至今。这就导致如果继父母子女之间发生法律纠纷诉诸法院,法官或者由于无法可依,或者由于不知该依何法,而只能自行作出法律适用的抉择,自由裁量权过大。体现在不同法院的司法裁判中,可能出现案情类似但裁判结果大相径庭的现象,有损司法权威。本文从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出发,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以及域外先进做法,从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形成、内容和终止方面,对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规定中的不足进行分析和阐述,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的设置提供参考。除导论和结论外,各章内容分别如下:第一章是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概述。从定义出发,重新界定了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内涵;梳理归纳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分类依据;阐述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立法概况,既从纵向角度总结了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立法沿革,也提出了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立法价值包括伦理价值和国际价值,以为后文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研究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形成中的法律问题。主要通过对山东省案件争议集中在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形成问题上的判例数据进行分析和总结,阐述我国现行立法相关规定的缺陷。选取域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对其立法经验进行考察与分析,拓宽我国相关问题的研究视角。第三章研究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内容中的法律问题。主要通过对山东省案件争议集中在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内容问题上的判例数据进行分析和总结,阐述我国现行立法相关规定的缺陷。选取域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对其立法经验进行考察与分析,拓宽我国相关问题的研究视角。第四章研究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终止中的法律问题。主要通过对山东省案件争议集中在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终止问题上的判例数据进行分析和总结,阐述我国现行立法相关规定的缺陷。选取域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对其立法经验进行考察与分析,拓宽我国相关问题的研究视角。第五章探讨完善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制度的建议。首先是确立立法原则,包括保护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和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第二,明确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形成条件,包括明确形成扶养关系的具体标准和增设不完全收养制度。第三,调整我国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包括平衡相互之间的扶养义务、赋予继父母适当的亲权、以遗产酌给请求权取代继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最后,区分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再婚关系是否存在来规范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终止方式。
李伟[6](2019)在《我国网络虚拟财富的继承研究》文中提出从网络虚拟财富来源、形式入手概括叙述了网络虚拟财富的定义、范围及其价值;通过对几种网络虚拟财富权利属性的分析,文章认为网络虚拟财富属于新类型财产权,但是该种财产权和现有的社会基础、经济基础不能完全割裂。基于域内外网络财富继承立法的现状,对网络财富继承的必要性、可能性以及可操作性进行分析,认为最高立法部门应尽快对网络虚拟财富的继承进行系统立法,做到立法和法律实践的一致性。
杨梦甜[7](2019)在《我国胎儿继承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人权保护的发展,对于胎儿的权益保护问题在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胎儿能否作为民事主体关乎其是否享有民事权利、能否获取财产利益等。胎儿虽然不是独立的自然人,但其与自然人之间密不可分的关联性决定了法律必须提前介入其权益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对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否定使得胎儿无法享有继承权利、获取继承利益,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不仅具有滞后性且缺乏实操性。《民法总则》的颁布实施象征着我国民法在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上具有重要突破,使得胎儿在维护继承权益时能够作为民事主体出现。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胎儿继承权益的保护从而保障胎儿在被孕育期间及出生后未来数年内的生存与发展。因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且《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也未作相应修订,关于胎儿继承权益的保护问题仍有诸多不足、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在《民法总则》颁布实施、民法典编纂及《继承法》修订等背景下,本文着重于对胎儿继承权益保护问题展开分析研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胎儿的主体问题开始研究,主要从胎儿的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权利能力两方面进行理论分析。第二部分在胎儿继承权益概述的框架下,关于胎儿继承权益又从内涵与范围、继承权益受损害的主要表现及原因、保护继承权益的重要性、胎儿继承权益的其他相关问题进行讨论,该部分内容着重于胎儿继承权益问题的基础理论分析,本文剩余部分的讨论均在基础理论之上展开。同时,第二部分内容中也涉及对于司法实践中具有代表性案例的简介与分析,使第四部分中的完善建议更加贴合实际。第三部分主要通过梳理我国关于胎儿继承权益保护的立法并分析其中存在的缺失与不足,与本文第四部分的内容相呼应,为第四部分内容研究的主要依据。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要内容,笔者拟从国外保护胎儿继承权益可供借鉴的规定、我国《继承法》中胎儿继承权益保护规则的构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救济胎儿继承权益的可行性规定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胎儿继承权益保护的个人建议。
庄岩[8](2017)在《波兰公共财政制度转型和改革》文中研究表明国际上普遍认可波兰迄今为止的转型和改革是成功的。波兰曾被誉为东欧转型国家中的“优等生”;2004年波兰在中东欧国家中第一批加入欧盟,实现了“回归欧洲”的愿望;2009年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波兰是欧盟国家中唯一经济保持增长的国家。上述情况反映了波兰转型和改革的突出成绩。但从学者的实证研究、媒体的报道和一些改革亲历者的着述中也可以看到,波兰的转型、改革和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实践的复杂性远远超过人们的想象。波兰在转型国家中具有典型性,但总体上是一个相对小众的研究领域。波兰国家及其社会的真实情况是什么?转型和改革面对的实际问题是什么?波兰政府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并推进改革?其作法或者经验教训对我国的国家治理是否有启示和借鉴的作用?这些基本问题从不同领域和角度还可以进行更多更深入地探讨。本文选择从波兰公共财政制度转型和改革的角度进行研究。财政是联系经济、政治和社会三大系统的媒介,是历史上所有国家层面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现代公共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它不仅是一个经济范畴,而是带有综合性的、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广泛领域的国家治理的依托。美籍奥地利政治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1883-1950)指出,财政是分析社会的最佳出发点,特别是当现在体制开始崩溃、新体制开始产生时,对财政问题展开分析,是认识社会的最有效的方法。本文重点研究1990-2014年波兰公共财政制度转型和改革的实践过程,主要从两个层面探讨:一是基于波兰公共财政制度转型和改革的实践过程。对波兰在此过程中遇到的基本问题和新生问题,以及处理这些问题的方式进行探讨;二是对处于开放环境中,即融入欧盟进程中的波兰公共财政国内改革与外部协调状况的分析。1989年波兰剧变后,它的公共财政制度转型和改革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从以自由市场经济与社会市场经济思想交锋为特征的体制转型,到以精英们在公共财政管理制度(财政联邦制、社会保障制度、法律体系等)构建中的利益博弈为特征的综合性改革,再到以公共财政法律法规的不断修订和技术层面的复杂化为特征的专业性改革,每一个阶段都完成了各自的历史使命,也成为之后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和约束。目前,波兰公共财政制度转型和改革正在趋向一个发展周期的末端,官僚体制和新公共管理理念下的公共财政运行方式不能很好地满足波兰社会的共同需求,而新的治理思想、物质和技术驱动力量等前提条件还在孕育之中。波兰公共财政制度改革会经历一段相对沉寂期,并面临新一轮的系统性变革。从波兰公共财政制度转型和改革的过程可以看到,其中既有突出的成绩,也有并非典范但也合理的处置,同时也存在政策失误和事与愿违,但总体上是可圈可点的。波兰公共财政制度转型和改革也是波兰共和国国家治理的一个缩影。作为转型中国家,波兰公共财政制度转型和改革实践中的以下经验和教训对我国国家治理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启示作用:一是在财政危机与制度变革方面。从波兰二战后的历史经验可以看到,财政危机对国家制度变革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应该认真对待财政危机中反映出的多层面问题,通过发展和改革解决问题,防止财政危机演化为社会危机甚至政治危机。二是在公共财政参加国家治理方面。波兰经济社会转型后,在市场、政府和社会三者关系中,政府和市场的矛盾以及政府和社会的矛盾-原来这两对突出矛盾逐渐被市场和社会的这一对主要矛盾所取代。政府更多是发挥组织和协调者的作用,而不是市场直接参与者和社会的直接统治者。尽管政府在公共财政中仍发挥主导性作用、居于核心地位,但政府不再是唯一的主体,企业、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也是财政收支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有关财政收支的决策和组织,除了强制性,还须与社会各主体广泛互动协商。在这种环境下,波兰公共财政制度转型和改革中注重社会协商,关注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制度优势得到体现。在经济景气时期,公共财政在促进经济增长和保障社会平等两个方面得到了较好的兼顾,特别是在2004年入盟后到2008年危机前的一段时期,无论是从经济增长和联合国人类发展指数的客观数据,还是从波兰人对生活质量提高普遍认可的主观感受,都是转型以来最好的一段时期。但与此同时,通过法律和制度安排固化的、偏向强调公共部门(特别是地方自治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职责,限制其从事经济活动范围的制度弊端也逐渐积累显示出来。波兰公共部门(特别是地方自治单位)缺乏利润最大化的经济动机,不愿意承担经济活动的风险,即使在经济波动和不景气时,也不得不讨好选民,履行和承诺更多的社会福利,越来越难以推出促进经济增长和解决失业问题的有力举措。波兰公共财政实践带来一些新的启示,例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效率和社会平等并不必然是此消彼长的替代关系1,在实践中两者可以兼顾。由于各国国情和特色不同,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价值和政策偏好也会有所不同。无论是市场取向,还是兼备取向,迄今都没有一个普遍适用的完美模式,都需要不断地进行优化调整。从长期看,政府作为经济和社会的主要组织和协调者,矫枉过正地强调效率和平等任何一方都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作者认为,对一国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的评价,不能盲目地赞扬它的成绩或菲薄它的问题,也不能简单地“拿来”所谓的经验,或者“汲取”所谓的教训,而应该系统地研究,根据客观需要借鉴和创新。三是在公共财政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方面。“地方财政更有利于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这是财政学领域一个富有洞察力和启发性的思想。但实践中,由此思想出发形成的所谓财政联邦制并没有定式。蒂伯特(Charles Tiebout)的纯理论,作者将之视为自由市场经济原教旨的乌托邦理论之一。理论本身有诸多假设,即达成理论结果的前提。不关注这些前提假设,就不能理解理论与实践的偏差,也不能完整理解理论的指导作用及其局限性。波兰的改革经验表明,蒂伯特理论作为财政联邦制的着名理论,无论在思想的核心层面,还是在前提的现实层面都存在实践与适用的问题,不能生搬硬套。在思想层面,波兰目前倾向社会平等的治理理念(包括财政支撑模式)与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思想并非完全兼容。波兰国家治理中的市场经济思想强调政府从事经济活动的“辅助性原则”,强调地方政权提供公共服务,限制政府直接参与市场经营,但制度设计的大背景还包括建设福利社会的思想,而不是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的教旨。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波兰地方自治单位并不将经济效益放在首位,大多选择以提供公共服务、注重社会效益和短期效应、偏重营造条件而非直接参与为主的运作模式,在地方公共财产经营方面也相当保守,对市场化的投融资活动缺乏制度激励,在经济不景气时,政府尤其缺乏主动参与经济的激励机制。从理念、制度安排及实践结果看,转型25年来波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从原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政府干预扭曲市场,变成转型和改革相对稳定后的政府缺乏动机培育市场。1999年以来的波兰经济与社会的关系明显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情况。在经济向好的阶段,波兰经济社会快速平衡发展,尤其有利于社会的公平和谐,但在经济萎靡的阶段,无论“用手投票”还是“用脚投票”都不能引导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解决经济社会的基本问题,例如:促进经济发展和解决失业问题。政府出资在竞争性领域直接组织生产作为财政职能的组成部分,在自由主义的经典财政联邦制理论中并不涉及,但作者认为,对市场经济尚不发达的波兰(特别是基层)政府参与经济仍是必要的。在现实层面,波兰财政联邦制的建立更多的是基于问责制,而不是基于地方竞争机制。在制度建立初期并不鼓励地方竞争,2002年县市长直选改革后,加强了地方竞争。此外,政府还推动绩效预算、调整地方债务限制、制定多年期融资规划和多年期投资计划等,并使这些措施制度化。上述改革虽然有一定效果,但在促进地方政府改善经营效率方面效果并不明显。除了现有制度因素,波兰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在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技术进步、中央和省级政府多年期发展规划的统筹协调、企业、社会组织、家庭经济与市场的默契程度、以及更有弹性的地方政府治理机制等核心方面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很难简单地评论波兰现行财政联邦制是好是坏、是对是错,它作为一种现实存在有其合理之处。但目前波兰地方自治基础上的财政联邦制肯定称不上范例,还需要大量改革和实践,而新一轮改革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并不比转型初期小。作者认为,波兰作为欧洲国家,其注重社会平等的某些经验,值得中国学者研究和借鉴;而在处理经济效率和社会平等兼顾方面的经验,中波双方可以相互交流启发。波兰养老金资本运作的失败也是一个值得中国借鉴的案例。养老金资本运作尽管在理论上可行,但在实践中,波兰养老制度改革第二支柱(开放式养老基金,OFE)设计和运作的失败,提示了养老金资本运作可能存在的制度幻想。波兰养老金第二支柱设计和资本运营的问题在其运行了10多年后才被揭示出来,最后不得不退出该机制,这个教训的过程和结果也值得总结。四是公共财政运行的质量控制方面。波兰与欧盟协调一致,采用技术措施保证财政运行的稳定和问题的提前发现、协调与纠正,这些规则和程序值得我们借鉴,例如:预算赤字限额、公共债务限额、中期财政计划、支出规则、预警指标和宏观经济预期、监督和评估机制等。但也应注意到波兰公共财政涉及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复杂,技术性越来越强,修订频繁,全面掌握的难度越来越大,而社会对于过多的技术细节没有兴趣。如何处理好专业性和民众参与的矛盾,更好地达成公共财政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目标,仍然有待探索解决方法。在研究中,论文坚持从实践出发,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从现实出发,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原则;以财政学和经济学知识为主,综合运用经济、政治、法律、管理等多学科知识综合研究;以波兰本国实证研究成果为主,结合国内和国外的最新相关研究成果,力求准确反映波兰公共财政转型和改革的真实情况,面临的实际问题,取得的成果和政策失误,总结其中的客观规律,思考和归纳对我国国家治理的启示和借鉴。许多研究人员都发现,研究波兰这样的国家,难度比想象得大很多,其中的原因,例如:系统的研究资料比较少且不容易获得、真实情况的透明度并不高、实用上的风险和不确定、语言障碍等。本文在写作过程中也遇到相同的问题,需要用大量的时间收集资料,做系统把握,再从专业角度进行分析、比对、筛选和提炼,并且不断地反复这个过程。尽管如此,本文还有许多不足和不当之处,这也是作者今后需要继续努力探索和改进的方向。
李新辉[9](2016)在《公证介入丧葬费抚恤金领取环节的法律分析和办证路径》文中指出多年来,笔者在办理公证业务中,时常碰到这样的情形,即当事人说家人去世了,丧葬费抚恤金已经打入死者的工资卡中,但卡丢了或者密码忘记了,取不出来,银行让办公证,公证人员则认为这丧葬费抚恤金应该发给活人,本就不应打到死者的卡上,再问社保局,社保局说参保人员生前办理退休手续时就指定了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和银行卡,丧葬费抚恤金自然打入该卡折,这样做也是为了避免死者家属都来为领取丧葬费抚恤金找社保局扯皮。在
刘世园[10](2013)在《“泸州遗赠案”法律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在继承法方面的研究较早,1985年就根据当时的司法实践制定了《继承法》。但是随着继承主体范围的扩大、继承份额的增多以及继承种类的多样化,相关法律的缺失越来越明显。这一缺失的出现导致了法官适用法律的混乱,类似案件出现不同审判结果的现象屡见不鲜,也使得公民在行使遗嘱权利时显得无所适从。因此,笔者在《继承法》修改之际,以遗嘱继承为专题,对“泸州遗赠案”的这一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并对其所折射出的现行《继承法》存在的问题加以探讨,希望对我国即将修改《继承法》有所助益!从“泸州继承案”的审理过程中,可以看出我国《继承法》在关于“第三者”继承方面存在法律漏洞。本案的法官在适用我国继承法律条文时,既要对遗嘱自由进行保护,确保遗嘱人对私有财产享有处分权,又要兼顾遗嘱人亲属的家庭权益,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来维护公民的家庭权益。笔者赞同本案的法官运用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审理,认为:公民的遗嘱自由虽受到法律的保护,但《继承法》设立目的是为实现公民财产权和家庭权益之间的平衡。该案遗嘱人在有近亲属的情况仍将遗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继承法》设立的本质目的,其继承权的行使是一种权利滥用的表现,不应该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同时,根据遗赠主体必须合法的要求,“泸州遗赠案”的受遗赠人张学英为“第三者”,其行为严重的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因而丧失受遗赠资格。因此,该案法官驳回张学英诉讼请求的判决是合理的。但笔者认为,该案的审理仍存在法律问题,特别是两审法官在说理论证方面不充分,不能让公众信服,在法律适用上也出现混淆。据此,本文采用理论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实证研究方法,在公序良俗原则和遗嘱自由原则的理论基础上,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出发,对“泸州遗赠案”案情和审判结果分析,归纳出本案存在的三大争议焦点。本文以这三大争议焦点为主线,详述笔者的法律观点,以弥补法官说理不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泸州遗赠案”深入探讨分析,力求解决公众对该案存在的法律疑惑!
二、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论文提纲范文)
(2)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主要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网络虚拟财产基本问题 |
2.1 案例引入 |
2.2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 |
2.3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评析 |
2.3.1 学说简介 |
2.3.2 本文观点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保护现状与不足 |
3.1 《民法典》解决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问题 |
3.2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面临的现实问题 |
3.2.1 部分网络用户协议条款排斥继承权的实现 |
3.2.2 涉及隐私及个人信息的网络虚拟财产能否继承尚存争议 |
3.2.3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过程中价值评估困难 |
3.2.4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程序规则缺失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域外法考察 |
4.1 美国 |
4.2 德国 |
4.3 韩国 |
4.4 日本 |
4.5 芬兰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完善建议 |
5.1 对网络用户协议内容进行规制和监督 |
5.2 协调隐私及个人信息保护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间的关系 |
5.3 完善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体系 |
5.4 构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程序规则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相关问题调查问卷 |
致谢 |
(3)徐某某遗产继承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域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案情简介 |
2.1 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 |
2.1.1 许某VS徐某确认所有权纠纷案 |
2.1.2 许某VS徐某遗产继承案 |
2.1.3 涉案法律关系和案情梳理 |
2.2 涉案争议焦点 |
2.2.1 遗嘱的效力问题 |
2.2.2 遗产范围的界定问题 |
2.2.3 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问题 |
2.2.4 本案涉及的其他问题 |
第3章 涉案焦点问题之分析 |
3.1 遗嘱有效性问题分析 |
3.1.1 徐某某的自书遗嘱是否有效 |
3.1.2 高老太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
3.2 遗产范围的界定问题分析 |
3.2.1 徐某某遗产的范围分析 |
3.2.2 高老太的遗产范围分析 |
3.3 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问题分析 |
3.3.1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比较 |
3.3.2 转继承中许某能否代位继承高老太的遗产 |
3.4 徐某某与许某某再婚的有效性问题分析 |
第4章 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
4.1 《继承法》之遗嘱制度的完善 |
4.1.1 放宽对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的限制 |
4.1.2 进一步细化代书遗嘱代书的事项 |
4.1.3 明确遗嘱形式瑕疵对遗嘱效力的影响 |
4.2 《继承法》之继承制度的完善 |
4.2.1 明确转继承的客体,细化转继承的规定 |
4.2.2 完善我国代位继承制度 |
4.3 《继承法》之必留份制度的完善 |
4.4 应把婚姻有效性审查纳入继承案件审理范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再访僧侣遗产的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宗教共同体的规约 |
(一) 各宗教的遗产处置方法 |
(二) 域外视角 |
(三) 遗产制度的核心问题 |
三、共同体中的契约与宗教习惯规范 |
(一) 作为继承法问题的僧侣遗产处置 |
(二) 作为契约法问题的僧侣遗产处置 |
(三) 死因赠与契约的机理在其他继承习惯中的适用 |
1. SOS儿童村 |
2.五保户 |
四、结论 |
(5)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论文创新性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创新性 |
第一章 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概述 |
一、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概念 |
二、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类型 |
(一)姻亲性质的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 |
(二)拟制血亲性质的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 |
三、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立法概况 |
(一)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立法沿革 |
(二)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立法价值 |
第二章 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形成 |
一、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形成规定存在的不足 |
(一)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形成标准不明 |
(二)忽略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当事人主观意愿 |
二、域外立法考察及对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形成的启示 |
(一)域外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形成的立法考察 |
(二)域外立法对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形成的启示 |
第三章 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一、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内容规定存在的不足 |
(一)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不明 |
(二)未区分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 |
(三)继父母对继子女的姓氏决定权受限 |
(四)相互继承权违背继父母子女主观意愿 |
二、域外立法考察及对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内容的启示 |
(一)域外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内容的立法考察 |
(二)域外立法对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内容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终止 |
一、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终止规定存在的不足 |
(一)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能否终止不明 |
(二)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如何终止不明 |
二、域外立法考察及对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终止的启示 |
(一)域外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终止的立法考察 |
(二)域外立法对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终止的启示 |
第五章 完善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制度的建议 |
一、确立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制度的立法原则 |
(一)保护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 |
(二)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
二、明确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形成条件 |
(一)明确形成扶养关系的具体标准 |
(二)增设不完全收养制度 |
三、调整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一)平衡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 |
(二)赋予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适当的亲权 |
(三)以遗产酌给请求权取代继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 |
四、规范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终止方式 |
(一)再婚关系存在时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终止 |
(二)再婚关系消灭时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终止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我国网络虚拟财富的继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网络虚拟财富的定义及其价值 |
二、网络财富的权利属性 |
(一)物权学说 |
(二)债权学说 |
(三)知识产权学说 |
(四)新类型财产权学说 |
三、目前我国网络财富继承立法现状 |
四、域外网络财富继承立法现状 |
(一)联合国 |
(二)美国 |
(三)德国 |
(四)韩国 |
五、网络财富继承的必要性 |
(一)网民的迫切需求 |
(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
六、网络财富继承的可能性 |
七、网络财富继承可操作性 |
(一)关于网络财富继承的主要形式 |
1. 遗嘱继承。 |
2. 法定继承。 |
(二)具有继承可能的网络财富 |
1. 财产型可继承虚拟财富。 |
2. 人格型可继承虚拟财富。 |
八、结束语 |
(7)我国胎儿继承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胎儿的民事主体资格及民事权利能力 |
第一节 胎儿的民事主体资格 |
一、胎儿的法律界定 |
二、胎儿的民事主体资格 |
第二节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二、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立法发展 |
三、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必要性 |
四、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冲突与协调 |
第二章 胎儿继承权益概述 |
第一节 胎儿继承权益的内涵与范围 |
一、胎儿继承权益的内涵 |
二、胎儿继承权益的范围 |
第二节 胎儿继承权益受损害的主要表现及其原因 |
一、胎儿继承权益受损害的主要表现 |
二、胎儿继承权益受损害的原因 |
第三节 保护胎儿继承权益的重要性 |
一、保护胎儿继承权益符合民法理论的价值追求 |
二、保护胎儿继承权益关乎其在被孕育期间及出生后的生存问题 |
三、保护胎儿继承权益符合司法实践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 |
第四节 胎儿继承权益的其他相关问题 |
一、胎儿享有继承权益时主体意思的推定 |
二、胎儿继承权益与其父母财产权益的关系 |
三、胎儿享有继承权益时对于民事义务的承担 |
第三章 我国胎儿继承权益保护的立法概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立法概况 |
一、《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为胎儿预留继承份额的规定 |
二、《民法总则》中关于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 |
第二节 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对胎儿继承权利的立法不充分 |
二、胎儿继承权益管理与维护规定的缺失 |
三、胎儿继承权益受损时的救济制度不全面 |
第四章 完善我国胎儿继承权益保护的建议 |
第一节 国外胎儿继承权益保护中可供借鉴的规定 |
一、胎儿财产代管制度 |
二、胎儿财产及民事活动代理制度 |
三、胎儿的受遗赠权 |
第二节 我国《继承法》中胎儿继承权益保护规则的构建 |
一、明确与胎儿继承相关的权利 |
二、规定胎儿行使继承权利的相关问题 |
三、规定胎儿继承权益的管理和维护 |
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胎儿继承权益受损时救济规定的完善 |
一、明确胎儿的诉讼主体资格 |
二、诉讼时为胎儿代为诉讼主体的确定 |
三、明确胎儿因继承权益受损的诉讼请求范围 |
四、规定胎儿与侵权人举证责任的分配 |
五、将胎儿追索继承权益的案件设置在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内 |
六、适当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及论文发表情况 |
(8)波兰公共财政制度转型和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及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综述 |
(二) 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五、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理论基础和学术传统 |
第一节 社会秩序与“双重运动”理论 |
第二节 公共财政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 |
一、代表人物学术贡献 |
二、现代财政学思想渊源和集成 |
三、与本文研究相关的理论观点 |
第三节 欧陆财政学传统与英美财政学传统 |
一、现代欧陆传统的辉煌、沉寂和重生 |
二、现代英美传统的起源、主导和融合 |
三、在波兰公共财政改革中的交替影响 |
第二章 波兰公共财政制度转型 |
第一节 转型前的社会危机与制度变革尝试 |
一、1956年波兹南事件与“波兰道路”的探索 |
二、1970年十二月事件与经济社会体制改革 |
三、1976年六月事件后改革敷衍了事 |
四、1980年全国罢工与经济改革陷入僵局 |
五、1989年体制剧变与财政崩溃 |
第二节 波兰公共财政转型的启动与得失 |
一、自由市场经济改革和最初成效 |
二、激进的市场改革和预期失误引发财政危机 |
三、税制改革在公共财政制度改革中先行 |
四、外债问题缓解和内债问题增加 |
第三节 公共财政稳定化和政府作用的强化 |
一、休克疗法的经济成功与社会痛苦的矛盾 |
二、政府干预的市场经济改革和财政稳定成效 |
第四节 体制趋向稳定,改革转向公共财政行政制度 |
一、改革背后的复杂和风险 |
二、从意识形态交锋转向利益分配博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波兰综合性公共财政改革 |
第一节 波兰国家行政改革和财政分权改革 |
一、实行地方自治的波兰国家行政改革 |
二、逐步调整的财政分权改革 |
三、平衡型分权与巩固地方财政收入 |
四、公共品供给注重社会效益而非经济增长 |
五、地方自治失序和新治理方式探索 |
第二节 波兰养老制度改革 |
一、混合融资模式的新养老制度 |
二、过渡时期的财政不平衡 |
三、财政负担不减反增的原因 |
四、OFE资本运营的失败教训 |
第三节 国内综合改革弱化与国家预算赤字增加 |
一、经济不景气是赤字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 |
二、非经济因素引发的国家预算赤字增加 |
三、政治博弈暴露治理模式在公共财政领域的缺陷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波兰公共财政规则的调整 |
第一节 入盟的法律一致性审查和谈判 |
第二节 入盟前后波兰公共财政法的多次修订 |
一、1989-1998年预算法 |
二、1998年和2005年公共财政法 |
三、2009年公共财政法 |
第三节 入盟后波兰预算法规的调整 |
一、用客体范围定义的波兰国家预算 |
二、预算原则的确定和实践 |
三、预算分类的推进和完善 |
四、预算法的涵盖范围不断扩大 |
五、国家预算程序的政府主导和形式制衡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危机阶段的波兰公共财政改革 |
第一节 波兰预算赤字问题与限制措施 |
一、危机前削减预算赤字的成绩 |
二、过于乐观的扩张性财政政策与降税 |
三、危机期间赤字高企和限制赤字的政策措施 |
第二节 波兰公共债务问题与法律严控 |
一、双轨制的公共债务统计方法 |
二、公共债务增长与法律上限 |
第三节 执行欧盟指令严肃财政纪律 |
一、多年期国家财政计划和欧盟资金预算 |
二、支出稳定规则的推出和实施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波兰公共财政改革趋势和展望 |
第一节 改革的沉寂期和创新协调的蓄积 |
一、税收和社保调整空间有限,利用外来资金和新融资方式补充 |
二、公共财政支出压缩困难,引向基础设施、技术和社会资本投入 |
三、落实预算赤字和公共债务管理目标,配合欧盟稳定宏观经济 |
第二节 欧盟规则框架下公共财政的系统优化 |
一、财政管理规则的细化和严格 |
二、规则审议与制度冲突 |
第三节 波兰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展望 |
论文总结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泸州遗赠案”法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基本案情 |
一、 案情回顾 |
二、 案件判决 |
三、 本案争议焦点 |
(一) 公序良俗原则能否作为本案直接审判依据 |
(二) 黄永彬所立遗嘱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否合法 |
(三) 黄永彬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
第二章 公序良俗原则能否作为本案直接审判依据 |
一、 本案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体现 |
(一) 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内涵 |
(二) 黄永彬的“婚外情”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
(三) 黄永彬、张学英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
二、 公序良俗原则与遗嘱自由原则的冲突 |
(一) 遗嘱自由的性质及法律规定 |
(二) 公序良俗原则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
三、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优先适用问题 |
(一)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适用条件 |
(二) 本案法官在优先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方面说理不充分 |
第三章 本案所涉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
一、 夫妻共同财产制 |
二、 “泸州遗赠案”所涉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
第四章 本案遗嘱是否有效 |
一、 黄永彬遗嘱实质要件的认定 |
(一) 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具备遗嘱能力 |
(二) 遗嘱继承人的资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
(三) 遗产必须是遗嘱人具备完全处分权的合法财产 |
(四) 遗嘱人必须为“双无”人员保留特留份额 |
二、 黄永彬遗嘱形式要件的认定 |
第五章 案件分析结论 |
一、 公序良俗原则可作为本案直接审判依据 |
二、 黄永彬所立遗嘱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
三、 黄永彬所立遗嘱无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四、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论文参考文献)
- [1]遗产管理人权限与职责分析[D]. 王芳.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1
- [2]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研究[D]. 王玉钰. 哈尔滨理工大学, 2021(09)
- [3]徐某某遗产继承案例研究[D]. 申艳菲. 河北科技大学, 2019(07)
- [4]再访僧侣遗产的法律问题[J]. 吴才毓.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4)
- [5]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研究[D]. 庄子怡.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19(09)
- [6]我国网络虚拟财富的继承研究[J]. 李伟.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9(03)
- [7]我国胎儿继承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 杨梦甜. 宁夏大学, 2019(02)
- [8]波兰公共财政制度转型和改革[D]. 庄岩. 中央财经大学, 2017(08)
- [9]公证介入丧葬费抚恤金领取环节的法律分析和办证路径[J]. 李新辉. 中国公证, 2016(06)
- [10]“泸州遗赠案”法律分析[D]. 刘世园. 沈阳师范大学, 20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