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从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和经济分析的方法,论述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基本原理;总结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发达国家和地区股份回购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势;比较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发达国家和地区运用股份回购制度的成功经验;分析了我国股份回购制度的历史轨迹与境外差异;最后在比较和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股份回购制度的可行路径。兴利除弊,充分认识、进而发挥股份回购制度有利、有益的一面,对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所可能带来的问题有充分的重视,并且尽可能架设一些合法、合理而又具有操作性的制度来降低这些问题出现的概率,进而减少因此所带来的弊处,以实现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真正市场价值,是全文的核心内容。具体而言,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法理基础。第一节分析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特征和类型、动因假说和基本模型,其中重点是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动因假说,包括财务效应理论、信号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第二节分析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积极价值,包括代替股利分配,返还资金于股东;调整公司股价,稳定证券市场;满足证券需求,方便股权转换;推动员工持股、实现股权激励;代替新股发行、促进组织再造;防止敌意收购、维持公司控制权。第三节分析了股份回购蕴含的问题,包括危害公司资产健全性,特别是存在掠夺公司债权人的风险;危害股东权益,包括违反股东平等原则和被董事会滥用以谋求私利;危害公司支配权的正常行使;危害证券市场交易的公正性。第四节分析了本文的制度框架,特别是重点分析了股份回购与公司独立人格和资本维持原则的关系,指出了他们并行不悖、和谐共生的可能性和现实性。总而言之,股份回购并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而纯属公共政策的运用;股份回购有利有弊,但是积极作用占据主导地位;我国公司法应顺应世界公司法潮流,尽力拓宽公司回购股份事由给予公司最大的弹性与自治,同时通过制度设计将其可能导致的问题控制在最低限度内,实现公司法的兴利除弊。第二章,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由。基于什么样的理由可以回购股份,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启动回购制度?这样的准入制度是整个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起点,是整个制度的重心所在。通观境外公司立法,公司股份回购事由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自由许可”、“原则禁止、例外许可”以及“禁止与许可的折中”。“自由许可”的立法例以美国公司法为典型;2001年日本公司法也借鉴美国公司法,从原则禁止走向了自由许可。“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立法例,以德国公司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为代表(我国公司法也归属该种类型)。“禁止与许可的折中”以英国公司法和法国公司法为代表,体现了法学理论与经济现实的妥协。日本2002年的公司法改革、法国1998年的商事公司法改革和英国2006年的公司法改革最值得注意。日本在2001年彻底解禁库藏股、许可公司自由回购股份;法国在1998年取消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目的的限制,导致上市公司可以自由回购股份;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18部分第4章规定股份公司可以经股东大会决议回购股份,而且该种决议只需遵守程序、财源和数量限制,不受任何目的限制。可见,放宽公司回购股份事由成为各国(或地区)共同的立法趋势,而且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放宽的步伐和幅度明显加大。第三章,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保障机制。为了充分发挥公司的财务弹性,尊重公司自治,放宽公司回购股份事由成为世界各国(或地区)共同的立法趋势,然而毕竟公司回购股份又蕴含一些可能的风险,对这些问题不可不防,而应务实地面对,尽可能借鉴、总结出一些有效的处理方法,进而根据实际情况将这些方法设计成一个配套的法律制度,使这些能够解决问题的制度成为整个股份回购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内生地去预防、发现和解决问题,而这一些解决问题的小制度的集合即为整个股份回购制度的整体保障机制。通过对境外公司法上的股份回购制度进行分析和比较可以发现,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保障机制主要包括“程序和财源的事先保障机制”,“脱法行为和购得股票处理的事中保障机制”以及“违法回购处理的事后保障机制”。具体而言,包括制定公正的决策程序以防阻股份回购沦为董事会谋求私利的工具;制定公正的执行程序以防阻股份回购违反股东平等原则和危害证券市场秩序;限制股份回购的财源以防止公司股东掠夺公司债权人;制定各种脱法行为防止规范以防阻公司曲线规避程序和财源限制;完善公司回购股份的后果包括公司处分所回购股份的途径和方法、自己股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自己股份的会计处理以从事后保障公司回购股份的公正;明确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法律责任以保障公司切实遵守上述制度规范。第四章,中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立法框架和实践运用。本章全面分析了我国股份回购制度的历史演变、实际运用以及与境外的差异。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放宽了股份回购事由,但是仍然采取了“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立法模式,而且其例外许可的范围非常狭窄。在回购目的上,我国上市股份回购的最重要目的为了改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减少国有股的比例,只有个别将其作为资本营运的工具加以应用。在回购对象上,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主要对象主要是国有股。在回购方式上,我国的实际操作基本采用的都是针对大股东的协议回购方式,通过上市公司与大股东的私下协商来达成交易。在回购定价上,以净资产价回购是中国上市公司回购的最主要的定价方式。在回购财源上,我国很多上市公司回购实例在回购中都不同程度地动用了公司的资本金。这些公司除运用未分配利润及当年已实现利润实施回购外,还运用资本项目下的股本金、资本公积金等基金,有的公司甚至将发行新股、配股所募资金用于股份回购。在回购股份的处分上,我国没有允许库藏股制度,也未对在公司存放期间的股票性质进行法律上的定位。总而言之,与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相比,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和实践已经产生了异化,它更多地围绕着“国有股”这一核心,在很大程度上为国有股达到减持、退出甚至套现的目的而被使用。第五章,中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审视和完善。第一节全面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现实意义以及现行制度的缺陷与不足。股份回购作为上市公司进行资本运营的一种工具,不但对上市公司本身具有工具性的意义,在国家政策、经济制度等宏观层面上同样具有非常深远的现实意义。然而,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重大价值不相称的是,我国现行的股份回购法律制度却较为保守和粗糙。第二节分析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可行路径。修法放宽股份回购事由,许可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所必要而买回股份”。完善股份回购的保障机制,包括回购程序、财源限制、回购后果、脱法行为、违法回购的行为效力和法律责任以及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