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正当的税收立法程序是整个税收法治系统良性运行的基点与起点,相比其他部门法,税收立法程序法长期以来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由于认识上的差异,导致税收立法实践的混乱,在税收立法领域中形成行政立法居多,税收法律甚少的格局。对于税收立法程序,我国除对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程序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为专门依据外,其他通用于我国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程序,无特别规定。法定的程序主要包括法案的提议(立项)、起草、审议(审查)和公布,涵盖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征求意见制度,对于立法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中虽有所提及,但无明确、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我国税收立法程序存在的主要缺陷在于税收立法程序《宪法》地位未确立,税收立法程序无宪法依据,授权立法程序存在法律空白,对法律草案的审议过程透明度不高,无明确、科学的审议标准,对立法听证制度等西方法治国家广泛运用的程序法律制度的运用不充分,缺乏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忽视了纳税人权力的保护,对纳税人权力的保护不突出,同时,立法监督制度和责任制度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不失为现有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缺陷。在不改变现有法律框架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增补有关法律条文、充实有关制度来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税收立法程序制度,从而达到规制各个立法主体的立法行为、强化立法监督和立法责任,并着重保护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在税收立法中应该享有的权力,以达到立法程序法制化、规范化程度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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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论文文献
- [1].论我国税收立法的合法性问题[J]. 鸡西大学学报 2012(02)
- [2].税收法定原则与我国税收立法完善[J].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6)
- [3].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J]. 税收经济研究 20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