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食品安全问题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但是近年来,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频频发生,在相当数量的责任事故中,由于法律体系不完备、责任追究时限较长、责任者往往规避法律责任,因此无法保障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为了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弥补政府监管责任的缺失,各级政府部门承担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而责任保险具有分散风险和事前监督的作用,必将在实践中产生积极影响。理论上,由于市场本身存在固有的缺陷以及存在不规范的政府干预,需要在政府和市场之间构筑一座桥梁,运用市场的自主调解机制和规范的政府干预,从而优化配置食品市场资源,不断提高食品产量和质量,进而使人民生活水平得以显著增长。由于责任保险具有分担风险和调节收入的作用,因此可以极大的促进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向前发展。在市场调节中责任保险市场存在固有的弊端,这就需要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强制实施责任保险,使市场秩序平稳有序,从而平衡各方主体利益。本文从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定义展开,全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制度概述部分,介绍责任保险、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第二章在理论上探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意义,分析了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产生的学理基础。第三章阐释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四章主要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现状,提出了构建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一些对策。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从我国目前的国情看,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必然性和可行性。运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有助于食品行业分散风险,健康发展,减少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一项利国利民,具有综合效益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