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长期以来,基于电力行业的自然垄断的性质,我国对其采取国家垄断经营并由政府行政管理的规制模式。本文从传统电力行业管理模式出发,结合《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反思了纵向一体化管理模式的缺陷。本文重点和创新表现在:依据经济学上对电力行业内部各个业务环节按照自然垄断性强弱所作的划分,制定出对各个环节的打破垄断、实现有效竞争的策略。电力行业内的发电、售电环节都是完全可竞争的领域,可以彻底市场化;输电环节因其巨大的固定资本沉没性和规模经济性,仍属于典型的自然垄断,适合垄断经营;而配电环节相对于输电环节,虽具有固定资本沉没的特点,但是规模经济特点只是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因此相对而言具有弱自然垄断属性,是可以适度引入竞争的领域。本文同时提出完善电力行业监管制度,改革电力行政审批制度,完善电力行业反垄断法律规制体系等相应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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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英文摘要第一章 引言第二章 电力行业反垄断规制模式回顾2.1 传统电力行业运行模式2.1.1 电力行业与电力产品的特征2.1.2 纵向一体化垄断模式是电力行业的传统运行模式2.1.3 电力行业垄断的区分2.2 电力行业的法律规制模式概述2.2.1 电力行业传统规制模式的类型2.2.2 电力行业传统反垄断规制模式的内容2.2.3 电力行业规制模式的理论基础2.3 我国电力行业规制模式2.3.1 我国电力行业内部体制改革2.3.2 我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2.3.3 我国电力行业垄断的体现形式第三章 电力行业规制模式存在的问题3.1 纵向一体化垄断模式和电力行业垄断的根源3.2 传统规制模式失效的原因分析3.2.1 技术进步弱化了电力行业的自然垄断性3.2.2 经济学理论的发展降低了传统规制模式的经济合理性3.2.3 反垄断法学理论的完善动摇了传统规模式的法理学基础3.3 传统规制模式下存在的问题3.3.1 行业效率低下3.3.2 交叉补贴严重3.3.3 消费者福利损失3.3.4 滥用控制权3.4 我国电力行业现行规制模式存在的缺陷3.4.1 现行模式下我国电力行业的垄断表现3.4.2 现行电力行业规制模式存在的缺陷第四章 完善我国电力行业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建议4.1 电力垄断法律规制的基本目标4.1.1 实现资源的有效配制4.1.2 确保企业的内部效率4.1.3 避免收入再分配4.1.4 实现财务的稳定化4.2 电力垄断法律规制的基本规制原则4.2.1 不对称规制的原则4.2.2 有效竞争的原则4.2.3 社会效益原则4.2.4 循序渐进的原则4.3 对电力行业不同环节的规制4.3.1 发电环节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4.3.2 输电环节的垄断结构豁免和行为规制4.3.3 配电环节垄断结构和行为的一并规制4.3.4 售电环节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规制4.4 完善电力行业监管制度4.4.1 明确监管机构的独立地位4.4.2 加强对监管机构的监督4.4.3 改革监管方式4.4.4 建立激励型的价格监管制度4.5 完善电力行业垄断现象法律规制体系结论参考文献致谢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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