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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全面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城市轨道交通迎来全新发展时机。然而,受该工程自身属性影响,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存在种种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现状的阐述,提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并给予相关解决策略,以期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建设提供有利参考。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
引言
城市轨道交通从上世纪中叶诞生至今,已经有一百六十多年的历史。相对于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我国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研究的起步较晚。然而,近年来随我国经济的稳步提升,国家层面对基础建设事业的不断重视,使城市轨道交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十三五期间,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模突破3000公里,总投资超过1.5万亿元人民币。现阶段,东部沿海等国内发达地区部分城市交通总里程呈显著较高的增长势态,如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等地区的城市轨道交通历程已达到600公里。与此同时,我国东北地区和西部欠发达地区城市轨道交通总里程也在不断上涨,如吉林省长春市现阶段已形成功能健全,直达城市各个地区的密集轻轨网络。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涉及专业技术和知识点繁多,建设规模庞大,施工环境复杂且存在大量不确定因素,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难以控制。再加上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刚刚进入发展时期的历史局面,相关施工单位普遍缺少工作经验。导致我国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存在质量隐患与安全管理隐患。因此,针对质量安全管理各个主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实践分析研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一、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现存问题分析
(一)建设方不能按照规定实施建设程序
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工程量和规模极为庞大,技术含量和风险相对较高。同时,工程审核审批程序有相对复杂和困难,从全国调研的基本概括审视城市轨道交通,可以说这是关乎国家民生问题的重大工程项目,部分地区在施工建设以前缺乏相关的施工证明、许可,施工单位便随之进入施工现场,导致存在一定的白图施工现象。
城市轨道交通因为其自身的特殊性质,建设方普遍以政府为主,如果出现基本建设程序不能按照规定进行的情况,将对政府形象和权威性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并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埋下重重隐患,最终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安全问题频频发生。
(二)轨道交通工程的设计工作存在问题
现阶段,虽然我国各个地区的城市交通轨道工程呈大规模上涨趋势,但是从事相关设计工作的研究院和研究人员数量并不多。同时,在设计的过程中,还存在落后、随意、粗放的照搬方法,难以将实际建设区域特征为出发点,形成因地制宜的设计模式。此外,部分计算书中的内容缺乏应有的全面性,并且深度也远远不足。一些设计工作不能按照严格的规章制度,对风险工程进行专家实证,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难以实现有效的规避。并且,不同地区的地质条件存在巨大差异,勘查结果如果不能良好反映出当地的真实情况,使工作人员依照结果实施设计工作,将可能产生现实地质情况与具体施工方式、方法不符合、不匹配的问题,进而大幅降低施工质量。
(三)监理部门缺乏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是对一线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关键点,该组织履行相应职责的效果,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产生决定性影响。然而,部分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在常规监督审查的过程中,存在与人为作业不配套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存在相关体系完善度、健全度明显不足的现象,加之相关人员对规章制度的忽视,使监理工作难以发挥出实质性作用。除此之外,部分工程的监理部门针对于项目部门的指导存形式化问题,指导力度远远不足,并且项目部人力需求也时常面临人手不够的现象。更重要的一点是,有的监理人员个人能力和工作态度存在问题,难以采取有效的措施应对施工现场突发性问题。
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现存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以现实规律为出发点,打破传统工程建设理念
为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一方面,建设单位应放缓建设速度,在全面结合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速度和建设规模,绝不可对将重大工程作为提升当地GDP的唯一工具。另一方面,应全面推广合理工期和具体定额工期制度,扎实推进质量安全管理基础的有序发展。其一,应立足于城市发展以及施工地点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定额工期,没有完全符合工期定额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验收工作,如果出现由于天气、地质等特殊问题导致的工期拖延,应延长与之对应的质保期。其二,在制度建设方面,应明确工程建设预计工期和资源成本,为后期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奠定有利条件,避免为缩短工期而带来的资源浪费现象发生,为质量安全管理提供基础保障。
(二)以建设单位为核心,强化多方面主体职能与责任
根据我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条例》中的具体规定,要求相关工程建设、勘探、设计、监理以及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对工程进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并在此过程中承担与之相应的职能和责任。其中,建设单位是否能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的职能和责任,对其他单位规章制度的履行产生直接影响。以江苏省委省政府第九十七号文件《本省市政基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求》为例,该《要求》专门针对建设单位明确提出,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由此可见,建设单位必须以身作则,切实明确自身职能和责任,对其他的工程相关单位起到表率作用。
(三)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导向,完善相关法律政策体系
城市轨道交通以其功能性、经济性等多方面优势,为我国新时期现代城市化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根本上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法律,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过程中的必然选择。首先,规范该工程项目的法规法律,应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以国家住建部2012年第十六号文件《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要求》为例,该《要求》对我国各个城市的轨道交通建设事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新型城市化理念的不断深入,该文件仍有大幅的提升空间,并且内容有待细化。其次,2014年5月国家住建部拟定《市政工程验收标准》,但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涉及因素较多、规模巨大以及参与单位较多的特点,该文件内容的实质性仍然不能完全符合具体情况,国家应加速出台《轨道交通质量验收标准》、《轨道交通安全验收标准》等一些列详细文件,或对原有《标准》进行整体完善。
(四)构建覆盖面更广、层次更高的两场联动机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问题,多数出在项目管理与企业管理的孤岛现象上。因此,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施工向现场管理和外部市场宏观管理进行紧密联系。就目前各地区的两场联动做法来看,虽然普遍实施了与之相应的做法,但落实仍不够具体。例如,部分地区立足于信用评价制度,对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加以指导,但是在落实的过程中,制度存在区域性和分布零散的特点。因此,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普遍为国有企业、中央企业的基本属性和特点,区域性和地方性的评价系统难以对其产生实质性作用。建议全面扩大两场联动范围,加深两场联动层次水平,使其更具系统性和科学性,进而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发展。与此同时,政府方面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管理监督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政府应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促进高等教育学校、科学研究院以及第三方技术机构的合作发展,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事业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动力,使大量人才切实融入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当中,为工程人才紧缺的现象提供解决困难的重要依据。
结语
综上所述,随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轨道交通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然而,由于该工程耗费资源庞大、建设规模巨大,要求技术水平极高、施工内容复杂的多方面特点,在具体施工的过程中存在大量质量安全管理问题。政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项目主体,应针对具体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进而实现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全方位、多角度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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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静,邓凌云.面向规划管理与实施的轨道交通编制体系研究——以长沙为例[J].中外建筑,2018(10):114-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