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贿赂犯罪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对贿赂犯罪的控制和惩处,主要表现为对于贿赂犯罪呈现出严厉打击的态势,但是刑罚的效果并不理想,贿赂犯罪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的遏止,贿赂犯罪屡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这样就迫使我们进行反思。本文对贿赂犯罪刑事政策进行评估后,得出现行“厉而不严”的刑事政策是造成贿赂犯罪惩处和控制不力的主要原因,因此我们需要对于贿赂犯罪刑事政策进行重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基于历史正反两方面经验的总结而提出的,是对“严打”刑事政策的反思与调整,本文认为其所蕴含的“宽”“严”的内涵,既能增强刑罚的确定性,又能实现刑罚的及时性,既能实现控制犯罪的目标,又体现对于人权的保障。将其“宽”“严”的基本要求运用到贿赂犯罪过程中,能够实现预防和控制贿赂犯罪的目的。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本文阐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贿赂犯罪实体和程序上的运用,并提出一些立法建议。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重点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了解读;第二部分重点对现行贿赂犯罪刑事政策进行了分析和检讨,并进行重构即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第三部分重点阐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贿赂犯罪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