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业要处理好“义”、“利”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魏军[1](2021)在《中国银行业与保险业融合发展机理与路径优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银行业、保险业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随着两者的不断发展,银保混业经营成为社会经济环境下的必然产物,深度和广度不断加强,银保一体化发展成为大势所趋。2019年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意味着无论银行业、保险业以何种模式、何种方式融合,必须以高质量为发展方向,而当前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银行和保险机构之间混业经营的深入程度存在显着差异。银行作为金融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资源优化配置、系统性风险防控中扮演关键角色。因此,本文从微观视角,研究银保融合发展机理、银保融合发展绩效分析、路径的设计和优化、相关主体应对策略的选择等相关问题,对通过银保融合推动银行综合绩效提升、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论文在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银行业、保险业的实际情况,基于生态共生理论、协同熵理论相关理论以及全要素生产率提升的理念,综合运用动态网络SBM模型、Malmquist模型、门槛效应模型、Bootstrap方法、固定效应等模型和方法,借助于DEA-slover、Stata等研究工具,对我国银行主导下的银保融合发展机理和路径展开深入研究。首先,构建银保融合发展种群竞争模型,分析二者融合发展机理,界定二者融合发展的共生演化关系,将现阶段银保融合发展划分为资本积累的筹资过程和业务盈利的运营过程;第二,评估银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动态网络绩效,从全要素生产率的视角分析银保融合对银行业高质量发展绩效的影响,明确促进绩效提升的资本积累、业务运营双重路径的关系,为设计与优化银保融合发展路径提供依据;第三,构建门槛回归模型,基于资本积累和业务盈利的门槛效应,设计、优化银保融合发展路径;最后,基于银保融合双重路径,构建针对银行收益、风险的动态面板模型,探讨银行主体在银保融合双重路径下的策略选择,分析银保融合相关监管政策对银行收益、风险的影响,提出政府部门银保融合监管策略。论文的创新之处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运用Lotka-Volterra方法构建银保融合发展种群竞争模型,揭示主体之间、主体与环境之间的共生演化机理。引入生态共生理念,提出银保融合发展共生机理分析框架,基于Lotka-Volterra方法构建银保融合发展种群竞争模型,明确银保融合发展主体间演化效应,揭示银保融合生态共生系统演化规律、共生机理,判定银保融合阶段的形成条件、演化条件及演化方向;基于熵变模型,探究银保融合生态共生系统内主体演化与外界环境变化的协同机制,改进银保融合发展Lotka-Volterra种群竞争模型,揭示银保融合发展主体关系演化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的协同机制。(2)构建动态网络SBM模型和DN-Malmquist模型,打开银保融合发展中的银行主体绩效黑箱。针对银保融合发展路径设计与优化需要具有差异化的特性,探讨银行主导的银保融合过程中,兼顾收益和风险的高质量发展绩效的变化趋势特征;针对银行业的资本积累过程和业务运营过程,基于动态网络SBM模型和DN-Malmquist模型,以是否拥有保险牌照作为银行是否推进银保融合发展的标准,对比有无牌照的银行高质量发展绩效间的差异;探讨银行筹资阶段和运营阶段绩效间的差异,厘清推进银行业高质量绩效提升的资本扩张、业务运营双重路径的关系,为设计与优化银保融合发展路径提供依据。(3)运用Hansen门槛面板回归模型,设计、优化银保融合发展路径。针对筹资和运营双重路径,挖掘当银行处于资本合作、业务盈利能力不同阶段时,高质量发展绩效对银行主导的银保融合能力的效应影响;构建门槛回归模型,基于资本合作和盈利能力的门槛效应,估计并检验高质量绩效对于银保融合路径的区间效应影响;设计、优化银保融合发展路径。(4)运用动态面板回归模型,针对银保融合双重路径,提出银保融合发展策略。界定反映业务融合、资本扩张双重路径监管政策的相应指标,提出银保融合发展双路径实现过程中,不同政策监管方式对银行收益、风险的作用机理;构建影响银行收益、风险的动态面板模型,明确特定路径下监管政策发挥作用的方式和作用力度,为进一步实现银保融合中的银行及监管部门策略选择,提供理论支撑。
张妍[2](2021)在《沃顿商学院早期发展及其经验探析(1881-1929)》文中提出19世纪后期,美国经济繁荣发展,对高级商业人才的需求不断扩大。然而,美国当前的商业教育已无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1881年,实业家约瑟夫·沃顿(Joseph Wharton)创办了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金融与经济学院(Wharton School of Finance and Economy)。沃顿商学院是美国的知识和经济发展长期共同作用形成的产物。某种意义上讲,它代表着一种历史性的突破,是一种新的制度模式,给此后美国其他商学院的创建树立了典范。沃顿商学院至今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在创建初期的40年里,学院实施了独具特色的教学举措,配备了高层次的商业专业师资队伍,开发了一系列商业课程,学院规模不断扩大,商业研究范围不断拓展,这均对此后沃顿商学院成为国际一流商学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因此,考察沃顿商学院的早期发展有助于我们了解其历史发展历程,探求沃顿商学院成为国际一流商学院的历史原因,并总结出有益于我国商学院的发展经验。本文以沃顿商学院为研究对象,首先介绍了沃顿商学院成立的背景,对19世纪后期美国工商业发展对高级商业人才的迫切需求、有识之士的呼吁、欧洲商学院的示范和美国高等商业教育的落后作了总体的概述。然后分三阶段探析沃顿商学院早期发展历程,即1881-1883年实验期,1883-1918年稳定发展阶段和1918-1929年加速发展阶段。1881-1883年为沃顿商学院的实验期,在此期间,沃顿商学院没有形成严格的组织纪律、配备专业的师资队伍、开设丰富的商业课程,使得刚刚成立的沃顿商学院陷入了一种混乱的状态。在1883-1918年,沃顿商学院在学术带头人埃德蒙·詹姆斯(Edmund Janes James)教授的带领下,实施了一系列教育措施,主动对接社会发展需要,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办学经验,为学院稳固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高层次教师对商业课程的开发与夜校的创办使沃顿商学院的办学水平不断提高。学院在这一时期也真正承担起培养商人的职责。1918-1929年,一战使美国经济呈现爆炸式繁荣,使得工商业对商业人才的需求也迅速扩大,大量追求商业教育的人才涌入商学院。1918年也成为沃顿商学院办学特征和办学规模的分水岭。在学生规模的扩大、招生范围延伸的背景下,埃莫里·约翰逊(Emory Richard Johnson)院长实行了一系列教育改革措施,推行个性化教育、进一步强化师资队伍、加强教育管理,为学院新时期的发展指明了方向。随后课改委员会主席约瑟夫·威利茨(Joseph H.Willits)教授对“管理”课程的创新和实业研究所的创办拓宽了学院商业研究的领域,为学院与企业发展建立了密切联系。沃顿商学院为美国商界培养了众多优秀人才,为美国百余年来的经济发展与转型做出了重要贡献。由此,系统梳理沃顿商学院创建初期的发展历程,总结沃顿商学院早期发展经验,对于我们了解美国商学院的建设路径与发展要素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我国当前高等商学院的发展也有借鉴价值。
高锐[3](2020)在《现代金融治理视域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平衡研究》文中提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以来,随着一系列“严监管”政策的出台和执行,各类金融风险呈现收敛可控的局面,中国金融杠杆率得到了有效控制,金融体系总体稳健。但是,随之而来的是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进一步恶化,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再次凸显出来。为应对这一问题,中国政府正在通过各项举措缓解民营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但又出现政策持续放宽导致的局部领域杠杆率快速回升的问题。为什么“防风险”政策和行动会加剧民营企业融资的难度?而随后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政策和举措会再度引发风险?从公共治理学科的视角看,“防风险”与支持民营企业融资不能实现平衡的根本原因在哪儿?回答这些问题,需要解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经济融资环境实现平衡的理论意涵,给出推动“防风险”背景下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理论和实践答案。本文通过研究认为,防控金融风险和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间的矛盾,其本质上是政府干预与市场运作之间的矛盾,其根源在于政府金融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无法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要求。二者的协调本质上涉及金融体制结构改革、政府经济金融职能重新定位、政府金融管理权力分配等问题。因此,本文从金融治理现代化的角度,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给出如何促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经济融资环境实现平衡的答案。金融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在金融领域的表现形式,是各类金融活动主体在国家治理框架下维护金融稳定、推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制度安排、相互关系,以及治理的方式方法、途径、过程和能力。本文认为,“金融治理”的概念和框架更加适用于解释和应对纷繁复杂的金融事务管理活动和金融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其理论发展和实践探索的蕴意是健全现代金融治理体系、塑造现代金融治理能力,即实现国家金融治理的现代化。本文所探讨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是金融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具体而言,实现金融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就是金融风险可控,包括实现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银行同业业务等的良好治理,同时,把握好改革、发展与风险防范之间的平衡,避免发生重大金融风险;实现金融治理现代化的现实基础就是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优化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从而为金融体系注入源源活力、为金融创新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以此推论,构建现代化金融治理框架,对缓解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出现的突出矛盾、实现两者的统一与平衡具有重要理论指导意义。金融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旨向是要求政府履行现代金融治理职能,一是要进一步增强市场意识,明确政府干预边界、推进金融市场化程度,发挥市场在配置金融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二是要通过建立健全金融市场体系,积极有为地支持民营企业融资,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不断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从而实现“金融监管”到“金融治理”的转变、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本文主要研究了如何实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平衡,即如何处理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关系。总体上,文章基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背景下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变化的实践状态,通过建构现代金融治理分析框架,考察其中存在的金融治理偏差和失灵问题,继而寻求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的可行路径。具体而言,首先,研究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对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正反两方面影响。一方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可以进一步防止金融“脱实向虚”的倾向,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的意愿和能力,进而优化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另一方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使得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变窄,促使银行收紧信贷政策、减少民营企业贷款份额,从而加剧了民营企业流动性风险和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其次,文章认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实现平衡的理论意旨就是要实现金融治理现代化,推动传统的金融监管范式向金融治理转变。金融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是实现金融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和治理模式的现代化,是金融治理制度、金融治理体制的现代化,是金融治理主体、金融治理工具的多元化,是政策供给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社会动员能力、金融服务能力、通用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强调金融治理中的部门整合和多元融合。再次,文章认为从当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实践情况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陷入失衡的表现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前后民营企业融资难度的变化,不同企业由于规模、类型、信用甚至隐性社会地位的差异而金融风险与融资水平不同,以及抑制金融业发展造成的金融资源配置和实体经济发展在结构上出现不协调、不适应。其原因在于金融治理制度、体制、政策、协调能力、动员能力等出现问题与偏差,以及金融体系公平竞争机制长期缺位、行政干预与市场调节的潜在矛盾、金融治理体系存在的固有矛盾引发的治理失灵。本文从金融治理偏差与失灵两个理论分析维度出发,通过构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陷入失衡的归因分析结构,系统地揭示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陷入失衡的一般规律。最后,本文认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背景下实现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优化需要完善金融治理偏差与矫正金融治理失灵。其一,采用多元化治理工具,继续推进金融治理手段科技化,丰富已有治理理念。其二,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治理,积极推动建立更加有序、有效的全球金融治理体系。其三,建立综合型治理政策调控架构,建立民营企业融资环境优化的长效机制。其四,推进现代金融治理的“元治理”进程,为金融治理得以实现提供各种制度机制支持。其五,明晰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边界,建立治理主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及风险分担和问责机制。其六,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建立金融法人治理体系等金融治理各项体系,继续推进金融市场改革与开放,增强金融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
李其成[4](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郑超[5](2019)在《投资者行为、股市泡沫与我国金融安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资本市场正不断壮大,结合着不断提高直接融资比例等积极政策引导,直接金融市场与间接金融市场的业务比例将不断得到优化。因此,在我国的现在和将来,资本市场已经成为并将继续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代背景下未来数年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就是紧扣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增长阶段的总要求,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三大攻坚战。其中,“重大风险”首先指的是经济和金融风险,而资本市场风险也是金融风险组成中的重要一环。资本市场安全的重要性在于,首先资本市场安全是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本市场不安全,则很难讲金融系统是安全的;其次在于现代经济金融体系中,不同部门间分工与紧密协作的机制决定了风险都是相互传染的,资本市场的风险很容易扩散传播到其他行业和部门,导致系统性金融危机乃至经济危机。资本市场投资者行为、资产价格行为、价格泡沫、金融风险与金融安全,都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重要研究对象,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日益迅速、市场风险愈发突出的背景下,资本市场过度波动风险进而影响金融安全的问题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有必要厘清其内在作用机制,用整体观、系统观的思想分析问题,得到更有现实意义的研究结论。本研究运用规范性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着重描述微观层次上各个投资者有限理性的决策行为,在中观层次上造成了股票市场的过度波动性风险,而风险的传染效应会导致宏观层面的国家金融安全、甚至国家安全状况受到影响,最终提出相对应的政策建议,以反映当前我国资本市场迅速发展并成长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现实与趋势。本文的基本研究结论有:一是以系统观为指导,在详细梳理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简单的三异质投资者价格博弈的股市模型,验证股市温和型、扩张型和爆炸型泡沫的产生条件;从经济安全、银行与保险业安全、资本市场安全和货币安全四个层次概括了金融安全的影响因素,认为股市泡沫的膨胀与破裂,影响的是资本市场安全,进而也会作用于金融安全。二是对包含基本面投资者、技术面投资者、情绪投资者和被动投资者的人工股票市场进行了仿真,分析了股票价格趋势、收益率及投资者仓位、账户收益率的情况,结果表明,当市场中被动投资者数量较少,或基本面投资者数量较少,或情绪投资者数量较多时,容易发生股市泡沫,不过,情绪投资者过少时容易出现流动性风险,进而股价崩盘。对风险传染的仿真表明,如果任由危机传染,则很可能会诱发全系统的金融风险;在监管层及时介入后,可以扭转危机传染的进程,将金融风险控制在不扩散状态,维护社会金融安全。从干预效果来看,救助策略要优于免疫策略。三是以托宾Q值法、泡沫系数法衡量了股价偏离基础价值的程度,结果有合理之处,尤其是泡沫系数法,但该两种指标过于单一,容易遗漏重要信息;以GSADF法研究了单纯从股价自身波动特征出发的泡沫情况,成功捕捉到了我国股市2006-2007、2014-2015两段较大的泡沫行情,给出了明确的泡沫程度和泡沫时间的提示,该方法的缺陷在于其递归算法对2009年股市翻倍行情的泡沫程度提示不足、对2018年股市不断下行期间的泡沫水平提示偏高,因此有失偏颇;利用包括基础价值和投资者行为指标、股价波动指标在内的系列指标,以主成分法提取构造股价泡沫指数,表明我国股市共经历过四段泡沫较严重的时期,并且该指数显示我国股市2014-2015年间泡沫程度要高于2006-2007年,有力揭示了2014-2015年A股牛市为杠杆牛、脱离基本面支撑的实际情况,实证效果较其他模型好;研究股价泡沫破裂阶段往往伴生流动性风险的特征,发现流动性指标是波动性指标的格兰杰因,样本期内VAR模型的估计参数表明滞后1阶的流动性指标对波动性指标的影响系数为正且显着,滞后2阶的指标系数为负且显着,这为市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供了实证证据。四是以股市泡沫实证与测度为基础,继续对我国金融安全状况作出了评价,从经济系统安全、银行与保险业安全、资本市场安全和货币安全四个维度选取GDP增长率等11个初始指标,并运用主成分分析方法从中提取5个主成分,编制我国金融安全指数。结果表明,样本期间我国金融安全指数大致经过了五次方向一致的波动,每一阶段金融安全指数的表现都有着主力经济指标的推动,同时也有着深刻的经济背景;进一步地,以股市泡沫指数代表泡沫水平,以金融安全指数代表我国金融安全水平,建立了马尔可夫区制转换模型(MSIH(3)-VAR(3)),考查了两者之间的动态关系,结果表明,模型相关参数显着,具备明显经济意义:股市泡沫水平是我国金融安全水平的格兰杰因,股市泡沫指数是金融安全指数的领先指标,先带来安全指数的上升,随后滞后2阶时会导致安全指数的下降,脉冲响应函数的结果也印证这一结论,总的来看,我国金融安全状态在区制2(轻度不安全)和区制3(安全)的停留概率较大,区制1(严重不安全)的持续期大概仅有其余区制的一半,说明整体金融安全程度尚属可控。五是提出了坚持以系统观为指导、推动科学有效市场监管、不断完善法律基础设施、建设股市长效发展机制等对策建议,以优化市场监管,防范与化解可能导致金融不安全的风险。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在于:第一,提出了新的金融安全研究视角。以投资者行为作为出发点,为资产泡沫寻找微观依据,并由资产价格泡沫破裂风险引出金融安全问题。第二,构建了更加贴近市场实际的全新的股价波动系统动力学模型。第三,首次实证检验了股价泡沫对我国金融安全状况的影响,并得到了股价泡沫影响金融安全的确定结论。第四,本研究讨论了股市泡沫影响金融安全的微观机制和时滞效应,在实证检验基础上提出的政策建议对科学地进行市场监管有一定启发。
万超[6](2019)在《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纵向权力分配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金融监管改革主要围绕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的权力分配有序开展进行,即中央层面监管系统内各机构的权力分配(横向维度)和中央—地方之间的权力划分(纵向维度)。当前,我国中央层面金融监管改革已取得初步进展和一定成效,确立起顶层的监管框架和机构设置,而在地方层面金融科技与地方金融相结合,导致区域性风险波动剧烈、频繁,因此纵向的权利分配是当务之急。通过对我国数十年监管改革的实践进行考察,将各地省级金融办(局)职责进行梳理,并对其相应的立法规制历程、体系进行分析,当前监管实践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在权力分配层面缺少相应的法治规制,监管分权的落实无法可依。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失衡具体表现在中央层面,放权法律供给“缺位”;而地方层面,政府规范性文件存在严重的供给“过剩”。因此,纵向的监管权力分配实践也存在着“模糊化”、“分散化”、“多重化”和“碎片化”等诸多问题。地方监管机构监管资源匮乏,监管手段有限,在“监管”的同时,也承担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双重职能,地方监管目标异化,使金融监管的作用大打折扣。金融监管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和监管协作机制,不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当前我国山东、河北、四川三省已先后通过统一监管立法的金融监管条例,在对以上条例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之上,立足于国际视野和本土经验,笔者以为,我国金融监管纵向权力分配改革,强化与完善金融立法工作,需要从权力分配原则、实体制度以及程序保障等方面予以展开。金融监管纵向权力分配应当坚持“中央监管为主导,地方监管作为有益补充”,“权责明确,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由此理顺各层级监管主体的职能与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最终明确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实现对风险识别和防范的深入性和覆盖性。同时,在程序上建立信息共享和监管协调机制,创制能动金融司法防范体系,亦是风险防范的重要手段和保障。
申博[7](2018)在《房地产行业对我国区域金融稳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文中提出维护金融稳定是当前我国须高度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特别是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攻坚期后,我国经济发展环境更加复杂多变,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些突出问题尚未解决,而与此同时,近年来我国金融产品创新的进程不断加快、种类不断增多,一、二线城市房地产价格高企,而三、四线城市房地产的库存又非常突出,这些情况表明我国出现金融不稳定的潜在危险性日趋明显。在这种形势下,我国如何牢牢坚守住不发生金融危机这条底线,是我们需要深入研究的现实课题。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下决心处置一批风险点,着力防控资产泡沫,提高和改进监管能力,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2017年度央行工作会议在确定全年十项主要任务时,特别强调要大力防范金融风险,明确提出金融市场发展总的原则是平稳健康发展。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影响区域性金融稳定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近几年以来,我国金融事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发展的内在机制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我国金融发展转型过程中,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因素更加复杂化、多样化,如股市、汇市等领域的风险问题、影子银行、地方债务风险、违法犯罪风险、流动性风险不断涌现等。区域金融不稳定对系统金融风险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随着区域金融风险诱发、积累、扩散,很容易造成全国性的系统金融风险。造成区域金融不稳定的因素中最具有现实性的一个因素就是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而房地产市场问题中,最为紧迫的是房地产价格问题和库存问题。2015年国家明确提出去库存政策,说明房地产库.存积累已经触及了金融稳定的底线,而各地区实行去库存化政策之后,房地产价格问题又凸显出来,其中较不发达地区和三四线城市的价格飙升问题,对当地金融稳定亦造成不良影响。我们不禁提出这样的问题:房地产库存问题和价格问题是否对不同区域金融稳定造成了不同的影响?房地产库存和价格之间是否存在相互联系性,而这种联系性在发达城市和不发达城市之中是否有区别?本文正是试图回答这些问题,探究房地产市场变化对区域性金融稳定的影响,并从去库存和抑制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的角度,提出维护区域性金融稳定的一些对策。为实现上述研究任务,本文分为如下6章进行阐述:第1章:导论。这一部分主要论述了有关区域金融稳定方面的研究背景、理论价值、现实作用等,对国内外关于金融稳定、区域金融稳定、房地产行业对金融稳定的影响等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和评价,然后给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并配合框图对各章内容进行了概述,最后总结了本文的创新点及不足之处。第2章:区域金融稳定研究的理论与方法论基础。第一节首先对金融风险的一般性理论进行阐释,界定了区域金融稳定的内涵,阐述了区域金融风险的特点,论述了我国区域性金融稳定存在的隐患、影响因素以及危害性;第二节主要结合上述分析和中国国情对当前区域金融稳定评价方面提及的一些影响因素进行了概括,将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因素划分为外生因素和内生因素,并考察了其代表性指标,旨在为第4章的实证研究的指标选取提供依据;第三节对本文关于区域金融稳定的研究方法进行了阐述,本文拟以金融地理学理论为依托,强调区域金融稳定的区域联系,同时以空间计量经济学做为研究区域金融稳定的主要模型方法,并结合引力模型突出区域金融稳定的区域联系性,本文第4章、第5章的实证分析正是以此为方法论基础;最后的第四节对本文关于区域金融稳定问题的分析框架进行了图示和简要说明。第3章:房地产行业的区域差异性分析。第一节对我国的区域划分及城市等级划分进行界定,分析了 2009年以来各个地区房地产行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的变化趋势和差异性,进而论述了房地产行业总体发展状况对于金融稳定的影响作用;第二节主要分析了2009年以来各个地区房地产价格和金融体系数据,并通过图表直观显示了东中西部地区和代表性城市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的趋势和差异性,及其对当地金融体系的影响,发现较为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房地产价格趋势和当地金融稳定的关系有所不同:相对于不发达地区,较为发达地区的房价和金融稳定相关指标的联系性偏弱。这不禁让我们提出这样的问题:房价飙升对区域金融稳定的影响效应是否因各地区的经济、金融发展程度不同而不同?第三节主要阐述了本文对于房地产库存的定义,并分析了 2009年以来各个地区房,地产库存量和金融体系数据的联系性和差异性,与上节类似,结合图表发现,相对于较发达地区和城市,较为落后地区和城市的房地产库存对于当地房地产价格、金融的影响更为明显。同时发现,相对于不同省区之间,不同城市之间的房地产行业差异更为明显。由此,我们进而提出了另一个问题:经济、金融发展程度不同的区域,其房地产库存对于当地金融稳定的影响是否不同?房地产库存对于房价的影响在发达城市和不发达城市是否有所差异?接下来的第4章、第5章的实证工作,正是围绕这些问题而展开的。第4章:房地产行业对区域金融稳定的影响:基于省级面板数据。本章第一节利用第2章提出的指标对各省区的金融稳定状况进行了综合评价,结果发现传统金融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如北京、上海等)和新兴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地区(如江苏、浙江等)在区域金融稳定综合评价当中位于前列;第二节对空间面板模型进行了简要介绍,并引入引力矩阵做为空间权重矩阵以更好地体现区域金融的联系性,同时,对各个地区的金融吸引力进行了排名,发现传统金融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和新兴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地区对于其他地区的金融吸引力较强;第三节将第一节得到的区域金融稳定综合得分做为被解释变量,同时将第3章分析的房地产价格指标、库存指标,以及房地产行业发展指标做为解释变量,然后将本章第二节的引力矩阵引入模型进行空间面板建模,结果发现对于不发达地区,房地产价格因素、房地产库存因素当中的人均积压库存、人均一般库存对于当地区域金融稳定的负面影响更大。第5章:房地产行业对区域金融稳定的影响:基于城市面板数据。考虑到第3章的描述分析表明,房地产行业在城市之间的差异远大于在省区之间的差异,分析城市数据更具有现实意义,但由于数据的可获得性,较难在整体上对各城市的金融稳定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建模,同时第4章分析结果表明,较为不发达地区的房地产价格、库存对于对区域金融稳定具有显着影响,而库存指标-待售面积在城市数据中具有可获得性,故本章重点研究了各个城市的房地产库存和价格的关系,以期在第4章结论的基础上,通过研究城市房地产库存和价格的关系,进而推论城市房地产库存是否通过影响房地产价格来影响城市的金融稳定。结果发现:金融稳定受到房地产库存和价格的共同影响,参与建模的较为不发达城市的房地产库存增长与房地产价格关系更紧密,而较为发达城市的房地产库存和价格的关系却不是很明显。所以,结合第4章的结论,我们推断较不发达城市房地产库存的增加,其对金融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这说明,相对于发达城市,不发达城市应该更加谨慎的对待去库存政策。第6章:结论及政策建议。结合理论分析和实证,本文最终得到的主要结论如下:(1)房地产价格上升,对不同地区和城市的金融稳定均带来不良影响,这种影响对于不发达地区而言更为严重。(2)房地产库存对于区域金融稳定的影响具有差异性,就省区金融而言,较为发达的省区房地产库存保持适当存量有利于地区金融稳定,而落后省区房地产库存对区域金融稳定具有负面影响;就城市金融而言,房地产库存对于不发达城市的金融稳定同样具有不良影响。最后,本章结合区域金融稳定和房地产库存、价格的关系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建议。
张岱[8](2018)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健全现代金融体系的理论与实践探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命脉,金融改革是经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稳定、包容、可持续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和健康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至关重要的意义。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中国政府健全中国现代金融体系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是对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之后历届党中央、中国政府探索金融体系改革理论与建设现代金融体系实践的继承和发展。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为适应和满足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金融领域建立了“大一统”的银行体系模式。这种银行体系模式,存在组织机构单一、完全以计划为导向、银行集管理与经营于一身、没有独立的中央银行、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而不是经济和法律手段从事金融活动、对银行信贷管得过多过死等弊端,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缺乏活力和生机,没有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所以,在经济体制改革启动之后的较长一段时间里,金融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解决金融组织不健全、市场化主客体缺失、创新动力不足、金融市场结构失衡、金融法律不健全等问题。实行改革开放至党的十八大以前,中国金融改革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金融组织的恢复与金融体系的构建阶段(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至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之前)。在这一阶段,党中央采取的以下重大决策对金融体制改革影响甚大,一是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由此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二是1984年10月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了初步明确的顶层设计;三是1987年十三大首次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基本明确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要引入市场机制。经过这一阶段的改革,中国金融组织体系初步形成,金融领域的市场化机制得到扩展。第二个阶段是全面市场化改革和现代金融体系初步形成阶段(从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至2012年十八大召开之前)。在这一阶段,党中央和国务院做出了两项决定,表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全面加速:一是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二是同年12月25日国务院做出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这两项决定为中国金融改革定下了基调。这个阶段的金融改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金融业的治理整顿和配套改革。具体措施是,将实行多年的官方汇率、调剂汇率和黑市汇率并轨;实行浮动汇率制度,加快推进中国融入全球经济和世界金融体系的步伐;成立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国家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把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分离开来;将原城市信用社先是改造为城市合作银行,后又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推动经济比较发达的北京、上海和深圳建立以城市命名的现代商业银行;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初步形成了规范金融活动的法律体系框架;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取消信贷规模管理;完善金融监管,成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从而形成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和银行业监管、中国证监会负责证券期货业监管、中国保监会负责保险业监管的分业监管体制。二是金融体系的整体改革,包括国有金融机构的市场化改革、健全金融监管体制、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推进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完善人民币汇率制度、推进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大力推进金融设施建设、构建陆港金融业互惠互动关系、积极应对金融领域出现的新问题等等。总之,十八大以前的金融改革和金融体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改革和金融体系本身仍然存在如下缺陷:一是在金融改革和金融体系建设过程中,比较重视问题导向而不太重视价值导向,或者说,对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处理得不够理想,始终没有建立起全面、系统、相互配套和立体化的金融改革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二是已经建立的金融体系存在着结构性和功能性缺失,导致其在全球配置资源和分散风险的能力还不够强大。三是金融政策体系不完善,货币政策操作机制存在数量调控效力递减、传导机制不畅,利率政策调控效力低,货币政策缺乏独立性、不能有效调节国际收支,维持汇率稳定的成本较高,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缓慢,企业风险意识淡薄等问题。四是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趋势与分业监管模式不相匹配,不能充分保障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针对以上问题,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中国政府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理论体系、制度体系、市场体系和监管体系,展开了深入、系统和全方位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作出了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判断,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供给测结构性改革,引入金融改革实践和现代金融体系建设,明确提出将“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了比较全面系统的金融改革和现代金融体系建设构想。这些构想包括: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机构体系、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系和外汇市场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内控机制;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发展非国有中小型银行;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畅通股权融资渠道,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增加直接融资比重;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发展普惠金融;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健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提高人民币国际化程度,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提升资本双向开放程度、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建设,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补齐风险监管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短板,强化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和互联互通,明确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理责任,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增强金融有序竞争,完善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此外,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充分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高效运行,从而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理论体系架构。在金融改革实践和现代金融体系构建方面,随着中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新时代,党中央和中国政府积极探索并制定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快推进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金融体系,纠正过分追求GDP增长,重视经济发展规模,忽视经济发展质量,产业结构不合理,金融发展“脱实向虚”,背离服务实体经济的偏向;总结国内外金融业发展经验,制定全面深化金融改革措施,健全金融组织机构,加强金融立法,引导和促进金融向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回归;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包括积极稳妥推进金融机构改革,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拓宽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渠道,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健全金融调控架构体系;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健全金融监管制度,完善金融监管措施,提高金融监管专业化水平。经过五年蹄疾步稳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坚决破除金融体制机制弊端和制度障碍,着力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大拓展改革广度和深度,金融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基本实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金融改革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金融改革有效推进并取得一系列重大成就的主要经验在于:第一,始终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严格遵循金融改革和发展规律,坚定不移地走市场化金融改革发展道路;第二,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正确处理金融和经济的关系,保障金融改革的正确发展方向;第三,坚持正确认识和处理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始终把“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作为党在金融领域的三项主要任务,强调三项任务之间的内在联系性,在实践中体现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辩证关系,即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发展是改革的目的、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第四,坚持把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增强金融风险防控意识和责任意识,构建与金融市场发展相适应的监管体制,明确金融监管对象和目标,规范金融监管范围,创新金融监管手段;第五,坚持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协调发展,推进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积极解决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不匹配问题,协同推进公司治理结构与监管体制改革,改变监管力量分散、效率低下现象,解决监管权责不对称问题。当然,改革是一个逐渐深化和不断发展的过程,金融改革和发展是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永恒主题。目前的中国金融体系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而且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一是进一步构建符合国情的现代金融理论体系。具体包括:创新金融改革理念,完善金融理论体系,正确和科学处理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构建有利于金融稳健发展的政府与市场关系;二是继续审慎推进金融体系改革。具体包括:以法治思维和市场化方式推进金融改革,坚持整体性、系统化、协同性金融改革,构建稳健、高效、包容式发展的金融体系;三是完善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具体包括: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组织建设,强化治理机构履职效力;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防范风险的内控能力;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领导作用;四是构建综合型监管体制。具体包括:构建统一的监管模式,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强化市场行为监管,推进金融监管创新。
何丹[9](2017)在《再保险的法律问题研究 ——基于与原保险关联的视角》文中提出再保险源于原保险对风险转移的需求,在保险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经济全球化使各国的保险与再保险市场连为一体。再保险业发达国家的再保险主体在竞争中始终居于主导地位,涉外再保险纠纷的当事人也多选择在发达的再保险市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再保险人是否赔偿给原保险人,或在多大范围内进行赔偿的问题。再保险业发达国家,尤其是判例法国家,积累了丰富的再保险法律实践经验。我国保险市场对国际再保险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本土再保险市场规模较小,再保险市场以分出为主,国内保险公司对再保险的需求均通过国外再保险市场消化。受制于尚不发达的再保险市场和中介市场,以及滞后的再保险理论研究与立法规定,我国再保险法律实务中,我国法院处理的涉外再保险案件数量较少。再保险交易及其法律争议的核心仍在于确定再保险人的赔付责任。虽然国内对再保险法律问题的研究涉及方方面面,但是由于再保险法律实务中缺少相关案例,对此核心问题的关注仍然不够。因此,本文选择对确定再保险人赔付责任,解决再保险争议有关键性意义的几个法律问题,从再保险与原保险相关联的视角进行研究。再保险在原保险基础上成立,从法律层面讲,只有保证承保和理赔条件上的一致性,当原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原保险人才能从再保险人处摊回赔偿。结合再保险实务来看,原保险对被保险人赔偿后,在原保险人期望获得摊回赔偿与再保险人对抗原保险人的赔偿请求之间,原保险人所获赔偿多,则再保险人实际利益所得少,二者的商业利益此消彼长。再保险当事人的争议本质上是围绕着原保险与再保险之间的关系展开的,相关法律问题以认定、解释、处理二者关系为核心,更为关键的则是法院对阐释二者关系的明示或默示条款如何进行解释,最终解决再保险人是否跟随原保险人赔偿的问题。显然,再保险条款在拟定时保持与原保险条款一致,便于处理再保险是否跟随赔偿以及赔偿范围的确定问题,有利化解争议。实务中,原保险条款一般明确具体约定承保风险及承保责任,而再保险条款多概括性的表达其与原保险条款的一致性。再保险条款的高度概括性,往往使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无法明确表达,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常默示存在,由此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同一条款的理解分歧,影响再保险赔付责任的确定。就并入的法律效果而言,首先在于明确原保险与再保险相互独立的意思,再借助条款并入的事实认定二者条款的一致性,作为再保险跟随原保险赔偿的前提。再保险合同以并入的表达达成一种特殊的法律效果,即在再保险中没有明示的与原保险相对应的同种条款时,使原保险的此种条款纳入到再保险中,产生双方预期的条款一致性和赔偿上的跟随。并入的目的是使原保险获得充分全面的保障。充分再保险的效果依赖于并入产生。实现并入,应满足以下要件:原保险合同及条款应先于再保险合同作成;并入的条款应与再保险有关联;并入的条款应为一般性的方便理解的条款: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才能并入;并入的条款不得与再保险合同中原有的明示条款相抵触。原保险各种具体条款的并入均需结合争议的实际情况从这几个方面予以考量。以表达方式外化的原保险与再保险条款一致性,仅从表面确定了二者的关联关系,条款内在意思是否真正具有一致性,则需依赖于原保险与再保险背对背的推定来释明。背对背推定突出强调原保险与再保险就同种条款都有约定时,两个合同中的条款是否应按相同的意思解释,再保险人据此判断是否给予原保险人以摊回赔偿。从再保险法律实践来看,法官应用背对背推定解释二者条款内在一致性时,以原保险与再保险在条件和情况上一致为前提,针对不同的条款、不同的案件情形,结合当事人所处的背景环境,附带考量大国在再保险业的商业战略性目标,寻求同为专业风险经营主体的承保人间的利益关系的平衡。由于不同的再保险市场和再保险方式下,条款的格式千差万别,难以形成确定性的条款解释规则,推定背对背更适宜于拥有灵活度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制度的判例法国家。原保险与再保险在赔付上的关系集中阐释为同一命运原则。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基于最大诚信,以妥善高效处理赔款为共同目标,以原保险人的承保安排和赔偿处理来约束再保险人,使再保险人跟随原保险人赔偿,其主旨在于保障原保险人利益,限制再保险人基于赔偿而向原保险人提出的抗辩,促进两方主体持续高效务实的商业合作。原保险人如若违反最大诚信,二者之间同一命运的要求便成无本之源。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世界范围内巨灾风险剧增,保险行业承担了超负荷的巨额赔付,保险与再保险之间,再保险主体之间的风险传导机制,致使国际再保险业整体盈利能力下滑,再保险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实践中同一命运的要件提出了质疑。对原保险人的通融赔付、惩罚性赔偿等,再保险人以拒绝赔偿为原则,不再无条件的同一命运。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阶段,再保险适用的法律是否与原保险适用的法律保持一致,也影响着再保险人赔付责任的确定。再保险的国际性使具有涉外因素的再保险合同中普遍约定有法律适用条款。再保险合同中的法律适用与其它一般合同的法律适用类似,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优先适用,在当事人未作选择时,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不同的是,从惯例发展而来的再保险法律制度深深扎根于一定的再保险市场,并衍生出发达的再保险经纪人市场。再保险市场和再保险经纪人成为确定当事人默示选法的特殊考量因素。再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与原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差异,若以原保险与再保险之间的独立性来审视,有其合理性。但实践中适用法律的差异,往往导致原保险人或再保险人一方利益受损,原保险人可能面临不被摊回的风险,再保险人可能承担超出预期的责任。依前述的背对背推定原则,原保险合同准据法在一定情形下应适用于再保险。再保险法律问题的研究很大程度上建构在对英美判例分析的基础上,我国很难找到对应性的再保险法律实践。但随着我国再保险业不断发展,再保险纠纷也会随之增加,英美的相关规则可直接为我所用。此外,反观判例法上处理原保险与再保险关系的各种特殊规则,其借鉴意义也显而易见:交易当事人应合理选择再保险形式,使未来可能产生的争议在法律上的解决能够简化;当事人应尽量以明示的条款准确表达合同内容,避免因法官欠缺自由裁量权而无法恰当解释当事人理解上的分歧;原保险人处理赔偿时,应与再保险人充分沟通,以最大诚信和协作履行为原则,将合作共赢视为分保的出发点和归宿。
黄炜[10](2017)在《中国保险业政府管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保险越重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保险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定位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充分肯定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政府管制事关保险行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事关“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探索符合中国实际、契合时代要求的保险业政府管制道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从历史视角看,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保险业复业以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整个行业实现了快速增长,行业规模和社会影响力大为增强。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政府管制通过对市场规则的建立和完善,对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逐步深入,保险业政府管制自身也面临深刻调整。一方面,保险业在发展当中同时面临管制过度和管制不足,导致行业活力不足和经营不规范的问题都比较突出。另一方面,保险业管制点多面广,各项改革措施的协调有效推进,也需要深入研究。从理论视角看,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子部门,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制遵循着经济管制和金融管制的一般规律,公共利益理论、管制俘获理论、规制经济理论等经典管制理论依然对保险业管制有着有力的解释意义。与此同时,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保险业又有着非常鲜明的行业特质,目前理论界总体上仍停留在用经典管制理论来阐释保险业的管制实践,较少从行业特质出发去把握保险业管制的特殊规律,这也正是本文的努力方向。本文紧密结合中国保险业实际,在重构保险管制理论及对现有管制政策作系统性梳理基础上,站在保险业经营管理全流程的角度看待保险管制,客观分析了各领域管制政策对行业发展的现实和潜在影响,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保险管制的政策建议。在分析过程中,本文还充分借鉴了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管制的经验和教训,为相关政策建议的提出提供了实践基础。本文内容共七章,分别从不同角度由表及里,围绕公共利益原则,力图对中国保险业政府管制的主要领域作较为全面的分析。第一章,保险管制的理论再思考和国内实践。从一般性和特殊性两个层面对保险管制进行理论重构,在深度把握保险行业特质基础上,开创性提出“保守管制”、“培育管制”、“纠结管制”等保险业管制新论,这三个方面虽然主要对应的是保险管制的“实然性”,但对于更好把握保险管制的“应然性”也很有启迪。在重构理论的同时,本文又从实践层面分析了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从法律体系、管制架构、管制主体、管制职能、管制目标、管制方式等六个方面梳理出中国保险业管制的基本框架,探析了保险业政府管制与非政府管制的相互关系,分三个阶段回溯了中国保险业管制体制的变迁,并对中国保险业管制的主要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总结,这些都为后文分析奠定了情景基础。第二章,保险市场准入管制。主要从市场的入口端对保险管制实施分析,阐述了管制对市场体系的影响。与其他行业相比,保险市场准入管制具有普遍性原因,也有特殊性原因,归结起来主要包括防止过度竞争、控制市场风险、缓解信息不对称、规避较高的市场退出成本、保证市场开放下的公平竞争等。中国保险业市场准入管制大致经历了严格限制、逐步放松和审慎收紧三个阶段,在管制政策上表现为直接和间接准入管制并行、多层次的市场准入管制并重、市场准入标准逐步细化和提高等特征。从管制影响看,较高的准入标准不利于破除市场的高度垄断,对国有资本的偏好不利于形成多层次的资本结构,直接准入管制不利于提升社会福利,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不利于创造多层次市场空间。与此同时,准入管制面临着标准偏高、细节模糊、限制过多等突出问题。第三章,保险产品费率管制。主要分析价格管制对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和消费者行为的影响。费率管制是价格管制在保险业的表现形式,出发点在于确保保险产品定价的适当性、公正性、稳定性、激励性和合理性。保险产品费率制定的本质是解决实际风险暴露与风险保费确定之间的关系,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费率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但具体方法和主要考虑因素并不相同,因此寿险产品和财产险产品费率厘定具有不同的特点、实行差异化的政策。总体上看,中国对保险产品实施的是最低限价管制。此外,中国保险费率管制正处在转型的起步阶段,保险产品费率偏高的问题依然存在,尽管监管部门明确了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大方向,但在一些领域旧的管制制度仍在执行,市场化的力度与节奏还不适应现实的要求。第四章,保险资金运用管制。分析了保险资金运用在管制下如何发展变化并影响经营管理和市场运行的其他方面。保险资金运用不同于普通投资行为,其不以追求高收益为唯一目标,而是兼顾实现保险责任偿付这一基本职能为目的,对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有较高的要求。当前,中国保险资金运用呈现出资金运用规模快速增长、资产配置结构不断优化、投资收益率逐步趋稳的态势。从管制历程看,中国保险资金管制大致经历初始探索、框架初步形成、全面发展以及适度宽松四个阶段,目前主要采取放松市场准入、放宽投资品种、降低投资门槛、放松比例限制、强化后端管控等管制政策,这些政策起到很大的正面促进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投资收益率波动偏大、整体收益率偏低、资产配置趋同、错配问题凸显等不利影响。总的来看,中国保险资金运用管制已经有了很大的实质性进步,但也存在着注册制改革进展缓慢、政策缺乏灵活性、“玻璃门”等问题,同时管制者自身也面临改革转型的迫切要求。第五章,保险市场退出管制。对现有较为分散的退出管制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分析了其对保险业市场化的影响。保险公司不同于一般的非金融企业,其市场退出往往具有更大的“负外部性”,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成本较高,同时为了有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功能,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有必要对保险市场退出实行相对严格的管制,这也是国际的通行做法。相比发达国家相对完备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中国并没有针对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专门立法,主要依据行政性指令,目前已初步建立多层次的、与偿付能力相衔接的、以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为支撑的市场退出机制。从管制成效看,市场退出的处置效率偏低、处置成本偏高,市场准入的进一步放开以及费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受到制约。从管制体系看,中国保险市场退出管制存在着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现行破产法规未充分考虑保险公司特殊性等问题。第六章,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的保险业管制模式及比较。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分析了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业管制的特点,开展了对比研究,提出了可资借鉴的有效经验。横向比较看,无论是美国的双重管制模式,英国的宽松管制模式,还是日本的严格管制模式,或是韩国的一体双层管制模式,都是与本国历史、法律、文化等有着密切关联,且模式并非静止不变的,而是处于动态调整完善过程中。对中国保险业管制而言,不同的模式也有其一致性的借鉴意义,例如加强对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不断完善偿付能力管制的机制制度建设,注重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有机结合,市场化是保险经营和保险管制的大势所趋。第七章,深化中国保险业管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在总结中国保险业管制特点和问题基础上,针对上述分析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从中国改革的顶层设计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围绕简政放权、增强市场活力对全面深化改革的作出了总体布局,保险作为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保险管制作为政府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也必须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和路径。保险业管制改革的核心目标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和防范保险市场风险。面对行业发展整体滞后、资本实力偏弱、经营管理水平较低、保险文化较弱的约束条件,中国保险业管制必须坚持围绕核心、循序渐进、统筹兼顾、系统实施及分类推进的大原则,在策略上逐步放松市场准入,深入推进保险产品市场化定价和保险资金运用管制的市场化改革,逐步优化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同时对保险业管制体系进行必要改革,不断增强以保险行业协会为实施主体的非政府管制作用。
二、保险业要处理好“义”、“利”关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保险业要处理好“义”、“利”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银行业与保险业融合发展机理与路径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问题 |
1.3 研究范围与研究对象 |
1.3.1 研究范围 |
1.3.2 研究对象 |
1.4 研究意义 |
1.4.1 理论意义 |
1.4.2 现实意义 |
1.5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6 技术路线 |
1.7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银行业与保险业作用关系的相关研究 |
2.1.1 银行业与保险业间竞争合作关系的研究 |
2.1.2 银行业与保险业的网络协同研究 |
2.1.3 文献评述 |
2.2 银保业与保险业融合发展路径相关研究 |
2.2.1 银行业高质量绩效的影响关系研究 |
2.2.2 银保融合路径的门槛效应研究 |
2.2.3 文献评述 |
2.3 银行业与保险业融合发展监管政策的相关研究 |
2.3.1 银保融合发展收益风险的研究 |
2.3.2 面向风险收益的银保融合发展监管政策的研究 |
2.3.3 文献评述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银行业与保险业融合发展共生机理分析 |
3.1 银行业与保险业混业经营的发展实践 |
3.1.1 银行业与保险业的混业经营 |
3.1.2 银行业与保险业融合发展的模式及定位 |
3.2 银行业与保险业融合发展的共生关系分析 |
3.2.1 银行业与保险业的融合发展主体 |
3.2.2 银行业与保险业融合发展特征 |
3.2.3 银行业与保险业的共生关系分析 |
3.2.4 银行业与保险业融合发展共生机理分析框架 |
3.3 银保融合发展主体间演化效应分析 |
3.3.1 银保融合发展两种群Lotka-Volterra模型构建 |
3.3.2 银保融合发展系统平衡点、稳定性分析 |
3.4 银保融合发展与社会经济环境的协同效应分析 |
3.4.1 银保融合发展共生系统的熵变过程 |
3.4.2 考虑系统熵变的Lotka-Volterra模型改进及系统稳定性分析 |
3.5 银保融合发展生态系统的共生框架分析 |
3.5.1 符合我国现阶段需求的银保融合发展生态系统共生框架构建 |
3.5.2 银保融合发展生态系统主体间作用及共生关系演化 |
3.5.3 银保融合生态系统发展质量提升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银保融合视角下的银行业动态网络绩效分析 |
4.1 银行业高质量绩效的机理分析及模型选择 |
4.1.1 银行业高质量生态系统的设定 |
4.1.2 银行高质量发展绩效模型的构建 |
4.2 基于动态网络SBM模型的银行高质量绩效的测度 |
4.2.1 银行高质量发展绩效指标体系构建 |
4.2.2 银行高质量发展阶段绩效的比较分析 |
4.3 基于DN-MALMQUIST模型的银行全要素生产率的测度 |
4.3.1 银行全要素生产率的测算与阶段分析 |
4.3.2 银行全要素生产率的分解与阶段分析 |
4.4 银行业高质量动态网络绩效的对比分析 |
4.4.1 银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整体绩效对比分析 |
4.4.2 银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筹资阶段绩效对比分析 |
4.4.3 银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运营阶段绩效对比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银保融合发展路径的设计与优化 |
5.1 银保融合路径门槛模型的选择 |
5.1.1 银保融合路径影响机理分析 |
5.1.2 银保融合发展路径的模型设定 |
5.2 银保融合发展路径影响因素的选取 |
5.2.1 样本与数据选取 |
5.2.2 变量的设定与说明 |
5.3 银保融合总路径的设计与优化 |
5.3.1 资本积累视角下银保融合总路径的设计与优化 |
5.3.2 运营能力视角下银保融合总路径的设计与优化 |
5.4 银保融合分阶段路径的设计与优化 |
5.4.1 银保融合筹资阶段路径的设计与优化 |
5.4.2 银保融合运营阶段路径的设计与优化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银保融合发展路径下的应对策略分析 |
6.1 银保融合发展路径影响银行绩效的机理分析 |
6.1.1 银保融合发展路径选择对银行绩效影响的机理分析 |
6.1.2 银保融合发展中监管政策对银行绩效影响的机理分析 |
6.2 研究设计 |
6.2.1 模型选择 |
6.2.2 变量选取与说明 |
6.2.3 模型设定 |
6.2.4 数据来源 |
6.3 实证分析与结果讨论 |
6.3.1 银保融合发展路径下银行业应对策略选择 |
6.3.2 银保融合发展路径下监管部门应对策略选择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门槛模型STATA代码 |
附录 B 固定效应模型STATA代码 |
附录 C 银行高质量绩效数据结果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2)沃顿商学院早期发展及其经验探析(1881-192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沃顿商学院创建的背景 |
第一节 19 世纪后期美国工商业的加速发展对高等商业人才的迫切需求 |
一、经济的加速发展及对商业人才的迫切需要 |
二、有识之士对高等商业教育的呼吁 |
第二节 19 世纪后期美国高等商业教育的相对落后 |
一、欧洲高等商业教育的发展成就 |
二、美国高等商业教育的落后状态 |
第二章 沃顿商学院的创建及其初期实验(1881-1883) |
第一节 沃顿商学院的创建过程 |
一、沃顿的生平经历 |
二、沃顿的商业教育思想 |
三、沃顿创办商学院的原因 |
第二节 沃顿商学院创建初期的实验 |
一、沃顿商学院的筹备过程 |
二、沃顿商学院两年实验期的基本概况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一战结束前沃顿商学院的稳步发展(1883-1918) |
第一节 学术带头人詹姆斯教授的商业教育措施 |
一、主动对接社会需求,积极参与城市公共事业建设 |
二、实行四年制教育计划 |
三、成立商业教学拓展协会 |
四、推动优秀商业人才赴德留学 |
第二节 高水平教师对商业课程的有效开发 |
一、博尔斯对商业法课程的开发 |
二、麦克马斯特对美国经济和社会史课程的开发 |
三、福克纳对统计学课程的开发 |
四、尼尔对经济学课程的开发 |
五、林赛对社会工作课程的开发 |
六、约翰逊对商业地理课程的开发 |
七、休布纳对商业保险课程的开发 |
第三节 米德夜校的创办 |
一、米德对商业教学的拓展 |
二、1904 年米德夜校的正式创办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一战结束后至经济大危机爆发前沃顿商学院的加速发展(1918-1929) |
第一节 学生规模的扩张与招生范围的扩大 |
一、学生规模的加速扩张 |
二、招生范围的扩大 |
第二节 约翰逊院长对商学院的综合改革 |
一、推行个性化教育 |
二、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
三、改进商学院的教育管理方式 |
第三节 威利茨对“管理课程”的改革及实业研究所的创建 |
一、威利茨对“管理课程”的改革 |
二、1921 年实业研究所的创建及其商业研究活动的拓展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沃顿商学院早期发展经验及其对我国商学院发展的启示 |
第一节 沃顿商学院的早期发展经验 |
一、广揽商业学术人才,给予教师教学自主权 |
二、对接社会需求,增进学院与商业企业间的联系 |
三、打造专业化课程,培养个性化人才 |
四、加强管理,优化学院组织结构 |
五、以自身特色为导向,结合实践明确自身办学宗旨 |
第二节 沃顿商学院早期发展对我国商学院发展的启示 |
一、努力打造具备强大综合能力的师资队伍,扩大教师专业自主权 |
二、要处理好投资者、商业院校与商业企业的伙伴关系 |
三、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实行个性化培养模式 |
四、提升管理水平,强化学生整体素养 |
五、“吐故纳新”积极借鉴别国先进经验,结合优势发展自身特色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现代金融治理视域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平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政府经济金融职能的理论演进 |
(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相关研究 |
(三)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相关研究 |
(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关系研究 |
(五)文献述评 |
四、研究思路、内容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相关概念 |
(二)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相关概念 |
(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关系 |
(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平衡的界定 |
二、理论基础 |
(一)政府金融监管改革理论 |
(二)现代金融治理理论 |
第二章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背景下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 |
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概述 |
(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时代背景 |
(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举措 |
(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行动机制 |
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对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影响 |
(一)正面影响 |
(二)负面影响 |
三、实践层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平衡 |
(一)调整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政策重点 |
(二)平衡“防风险”和“促发展”的关系 |
(三)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
第三章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实现平衡的理论意旨:金融治理现代化 |
一、金融治理现代化的理论阐释 |
(一)金融治理体系现代化 |
(二)金融治理能力现代化 |
(三)金融治理模式现代化 |
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平衡下的现代金融治理意涵 |
(一)“防风险”与“促发展”的有机统一 |
(二)政府治理行为制度性约束的同步加强 |
(三)中央和地方金融治理权力的合理配置 |
(四)政府、市场和自组织治理机制的协调 |
(五)金融治理“公共理性”水平显着提升 |
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平衡下的现代金融治理理论框架建构 |
(一)现代金融治理体系构面 |
(二)现代金融治理能力构面 |
(三)现代金融治理模式构面 |
第四章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陷入失衡的实践探析:金融治理的偏差与失灵 |
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陷入失衡的实践景观 |
(一)总体性失衡表现 |
(二)阶段性失衡表现 |
(三)结构性失衡表现 |
(四)冲突性失衡表现 |
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失衡下金融治理偏差 |
(一)治理制度偏差 |
(二)治理体制偏差 |
(三)治理主体偏差 |
(四)治理工具偏差 |
(五)金融政策偏差 |
(六)协调能力偏差 |
(七)动员能力偏差 |
(八)服务能力偏差 |
(九)通用能力偏差 |
(十)治理模式偏差 |
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失衡下金融治理失灵 |
(一)金融体系公平竞争机制长期缺位 |
(二)行政干预与市场调节的潜在矛盾 |
(三)金融治理机制存在固有的局限性 |
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失衡归因的二维结构 |
(一)基本假设 |
(二)二维结构 |
(三)结构矩阵 |
第五章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实现平衡的路径选择:金融治理的矫正与完善 |
一、提升金融治理工具的运用水平 |
(一)实现治理工具多元化 |
(二)推进治理手段科技化 |
二、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治理 |
三、建立综合型治理政策调控架构 |
(一)加强各项政策紧密配合 |
(二)坚持结构性去杠杆政策 |
(三)落实民企长效发展政策 |
四、推进现代金融治理的“元治理” |
五、理顺金融治理之中的各种关系 |
(一)明晰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边界 |
(二)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和问责机制 |
(三)建立治理主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
六、改革完善金融治理体制与体系 |
(一)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
(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
(三)健全金融监管体系 |
(四)建立金融法人治理体系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投资者行为、股市泡沫与我国金融安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 |
1.1.2 资本市场风险问题愈发突出 |
1.1.3 市场监管水平有待提高 |
1.1.4 市场风险、监管效率与金融安全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技术路线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 |
2 基础理论及文献综述 |
2.1 投资者效用与投资者行为的研究 |
2.1.1 投资者效用 |
2.1.2 投资者行为 |
2.2 股市泡沫研究 |
2.2.1 泡沫概念及分类 |
2.2.2 股市泡沫的检验 |
2.2.3 股市泡沫的形成机制研究 |
2.2.4 股市泡沫的经济效应研究 |
2.3 金融安全研究 |
2.3.1 相关概念 |
2.3.2 新时代金融安全理论分析 |
2.3.3 金融危机研究 |
2.3.4 金融安全评价与预警分析 |
2.4 本章小结 |
3 股价行为、泡沫影响金融安全的机理 |
3.1 基于投资者行为的股价涨跌系统动力学分析 |
3.1.1 股票价格的影响因素分析 |
3.1.2 股票价格运动的系统动力学机制 |
3.2 股价泡沫产生机理分析 |
3.2.1 投资者行为、决策及市场基本设定 |
3.2.2 股市泡沫形成机理 |
3.3 金融安全影响因素及股市泡沫影响金融安全的机理分析 |
3.3.1 金融安全概念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
3.3.2 股市泡沫影响金融安全的渠道分析 |
3.3.3 一个金融风险传染模型 |
3.4 本章小结 |
4 股市泡沫及其传染效应仿真研究 |
4.1 人工股市仿真 |
4.1.1 仿真环境及参数说明 |
4.1.2 仿真结果分析 |
4.1.3 对仿真结果的敏感性分析 |
4.2 传染效应仿真 |
4.2.1 仿真环境及参数说明 |
4.2.2 风险传染效应仿真基本结果 |
4.2.3 传染效应仿真的敏感性分析 |
4.3 本章小结 |
5 股价泡沫的实证分析 |
5.1 基础价值法:一种简单测度 |
5.1.1 托宾Q值 |
5.1.2 k泡沫系数 |
5.2 基于GSADF方法的股价泡沫检验 |
5.2.1 基本检验模型 |
5.2.2 实证检验 |
5.3 考虑基础价值与情绪指标的股市泡沫检验 |
5.3.1 基本模型 |
5.3.2 实证过程 |
5.4 一个流动性风险的视角 |
5.4.1 VAR模型阐述 |
5.4.2 估计VAR模型 |
5.4.3 脉冲响应与方差分解分析 |
5.4.4 基本结论与启示 |
5.5 本章小结 |
6 股市泡沫对金融安全的影响分析 |
6.1 我国金融安全状况评价 |
6.1.1 金融安全指标体系设计 |
6.1.2 基于主成分分析法的金融安全实证分析 |
6.2 股市泡沫对我国金融安全状况影响评价 |
6.2.1 MS-VAR模型基本原理 |
6.2.2 基于MS-VAR模型的实证分析 |
6.2.3 脉冲响应与拟合优度分析 |
6.2.4 稳健性检验 |
6.2.5 结论与启示 |
6.3 本章小结 |
7 结论及建议 |
7.1 论文基本结论 |
7.2 预防股市泡沫维护金融安全的对策 |
7.2.1 对监管层的建议 |
7.2.2 对投资者的建议 |
7.3 研究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股票价格运动Matlab仿真程序 |
附录 B 传染效应仿真程序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纵向权力分配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二 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纵向权力分配的现实诉求与内在逻辑 |
(一)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纵向权力分配的现实诉求 |
(二)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纵向权力分配的内在逻辑 |
三 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纵向权力分配的实践考察与立法评析 |
(一)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纵向权力分配规制历程 |
(二)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纵向权力分配法律规制体系 |
(三)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纵向权力分配法律规制体系评价 |
四 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纵向权力分配法律规制困境 |
(一)央地金融监管分权“模糊化”:地方金融监管无法可依 |
(二)金融监管权配置“分散化”:地方金融监管资源散乱 |
(三)金融监管权责“多重化”:地方金融监管难以审慎 |
(四)监管配套措施“碎片化”:地方金融监管难以形成合力 |
五 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纵向权力分配法治化路径 |
(一)明确金融监管改革纵向权力分配原则 |
(二)健全金融监管改革纵向权力分配实体制度 |
(三)完善金融监管改革纵向权力分配程序保障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1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7)房地产行业对我国区域金融稳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本文的理论价值 |
1.2.2 本文的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状况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本文的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结构安排 |
1.5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6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6.1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
1.6.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区域金融稳定研究的理论与方法论基础 |
2.1 区域金融稳定理论简介 |
2.1.1 区域金融稳定的内涵 |
2.1.2 区域性金融风险的特点 |
2.1.3 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危害性 |
2.1.4 金融风险评估系统及其在区域性金融稳定研究中的适用性 |
2.2 区域性金融风险的一般影响因素 |
2.2.1 区域性金融风险的一般影响因素 |
2.2.2 设置区域金融稳定评价指标体系时对相关因素的取舍 |
2.3 区域金融稳定研究的理论依托及分析框架 |
2.3.1 区域金融稳定的区域联系理论指导:金融地理学 |
2.3.2 区域金融稳定的区域联系技术指导:空间计量经济学 |
2.3.3 区域金融稳定的区域联系新领域:引力模型 |
2.4 区域金融稳定的研究框架 |
第3章 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区域差异性分析 |
3.1 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的的区域差异性分析 |
3.1.1 关于区域划分及城市等级划分 |
3.1.2 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区域差异性分析 |
3.1.3 房地产行业发展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分析 |
3.2 我国房地产价格的区域差异性分析 |
3.2.1 我国房地产价格的区域差异性分析 |
3.2.2 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对区域金融稳定的影响分析 |
3.3 我国房地产库存的区域差异性分析 |
3.3.1 房地产库存相关指标的界定 |
3.3.2 我国房地产库存的区域差异性分析 |
3.3.3 房地产高库存对区域金融稳定的影响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房地产行业对省区金融稳定的影响 |
4.1 区域金融稳定综合评价 |
4.1.1 区域金融稳定评价指标体系的具体计算方法与数据说明 |
4.1.2 基于因子分析的区域金融稳定综合指数的计算 |
4.2 空间计量经济学模型简介及空间权重的设定 |
4.2.1 空间计量经济学模型简介 |
4.2.2 空间权重矩阵的设定 |
4.3 房地产行业对各省区金融稳定影响的实证检验 |
4.3.1 变量选取与数据说明 |
4.3.2 空间相关性检验及模型选择 |
4.3.3 模型结果 |
4.3.4 基本结论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房地产行业对城市金融稳定的影响 |
5.1 房地产行业对城市金融稳定的影响路径 |
5.2 城市房地产价格的空间分布特征及区域非均衡性 |
5.3 房地产库存对城市房地产价格的影响 |
5.3.1 变量选取及数据说明 |
5.3.2 空间相关性检验及模型选择 |
5.3.3 模型估计结果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论及政策建议 |
6.1 本文主要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6.2.1 房地产去库存视角下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的基本对策 |
6.2.2 抑制房地产价格暴涨视域下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的现实性对策 |
6.2.3 兼顾去杠杆与去库存,因地制宜制定有针对性的房地产政策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健全现代金融体系的理论与实践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点、难点与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难点 |
(三)不足 |
第一章 现代金融体系简论 |
一、金融范畴 |
(一)金融的内涵 |
(二)金融的起源 |
(三)金融范畴的形成与拓展 |
二、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 |
(一)现代经济的核心与纽带 |
(二)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
(三)社会资金积聚与配置作用 |
三、现代金融体系及其功能 |
(一)现代金融体系 |
(二)现代金融体系的功能 |
第二章 十八大以前的中国金融体系改革 |
一、改革开放前的金融体系 |
(一)改革开放前的金融机构 |
(二)改革开放前的金融运行机制 |
(三)改革开放前金融体系的缺陷 |
二、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金融体制改革的动因 |
(二)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 |
(三)金融体系趋于完善及仍存在的缺陷 |
第三章 十八大以来中国健全现代金融体系的理论探索 |
一、关于金融改革发展理论的探索 |
(一)关于金融是现代经济核心的理论探索 |
(二)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理论探索 |
(三)关于坚持市场导向的金融改革理论探索 |
(四)关于发展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的理论探索 |
(五)关于完善全球金融治理的理论探索 |
二、关于构建现代金融架构体系的理论探索 |
(一)关于优化金融机构体系的理论探索 |
(二)关于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理论探索 |
(三)关于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理论探索 |
三、关于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理论探索 |
(一)关于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理论探索 |
(二)关于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理论探索 |
(三)关于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理论探索 |
第四章 十八大以来中国健全现代金融体系的实践举措 |
一、促进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 |
(一)深刻反思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 |
(二)遏制金融资金“脱实向虚”趋势 |
(三)鼓励金融业扶持小微企业和农业 |
二、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
(一)积极稳妥推进金融机构改革 |
(二)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 |
(三)拓宽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渠道 |
(四)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 |
(五)健全金融调控架构体系 |
三、加强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
(一)健全金融监管制度 |
(二)完善金融监管措施 |
(三)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 |
第五章 十八大以来中国健全现代金融体系的基本经验 |
一、始终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 |
(一)党的领导是维护金融稳定和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 |
(二)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 |
(三)以科学决策推进金融改革发展 |
二、始终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 |
(一)推动金融回归本源 |
(二)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 |
(三)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
三、始终坚持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相统一 |
(一)正确处理金融改革与发展的关系 |
(二)在稳定前提下坚持改革和发展 |
四、坚持把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
(一)增强金融风险防控意识和责任意识 |
(二)构建与金融市场发展相适应的监管体制 |
(三)明确金融监管对象 |
(四)规范金融监管范围 |
(五)创新金融监管手段 |
五、坚持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协调发展 |
(一)推进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 |
(二)积极解决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不匹配问题 |
(三)协同推进公司治理结构改革与监管体制改革 |
(四)改变监管力量分散、效率低下现象 |
(五)解决监管权责不对称问题 |
第六章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现代金融体系的构想 |
一、构建符合国情的现代金融理论体系 |
(一)创新金融改革理念 |
(二)完善金融理论体系 |
(三)正确处理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
(四)构建有利于金融稳健发展的政府与市场关系 |
二、审慎推进金融体系改革 |
(一)以法治思维和市场化方式推进金融改革 |
(二)坚持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金融改革 |
(三)构建稳健、高效、包容式发展的金融体系 |
三、完善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结构 |
(一)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
(二)提升防范金融风险内控能力 |
(三)强化监事会履职效力 |
(四)有效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 |
四、构建综合型金融监管体制 |
(一)建立统一的监管模式 |
(二)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
(三)强化市场行为监管 |
(四)推进金融监管创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9)再保险的法律问题研究 ——基于与原保险关联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体例和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体例 |
三、创新点 |
第一章 再保险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再保险的历史沿革与界定 |
一、再保险的历史沿革 |
二、再保险的界定 |
第二节 再保险术语的界定 |
一、再保险单证 |
二、再保险市场 |
三、再保险经纪人 |
第三节 再保险形式 |
一、依责任基础区分的再保险形式 |
二、依再保险安排方式区分的再保险形式 |
第二章 再保险法律问题研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合同相对性理论 |
一、再保险相对原保险的独立性 |
二、再保险相对于原保险的从属性 |
三、再保险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
第二节 合同解释的相关理论 |
一、再保险合同解释的必要性 |
二、再保险合同解释的一般方法 |
三、再保险合同解释的特殊问题 |
第三节 合同默示条款理论 |
一、合同默示条款基本原理 |
二、默示条款在再保险合同中的应用 |
第三章 原保险条款的并入问题 |
第一节 并入的内涵和并入理论的演变 |
一、并入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
二、并入的性质 |
三、并入与充分再保险条款的关系 |
第二节 并入的要件与范围 |
一、有效并入的要件 |
二、并入的范围 |
第三节 并入的限制 |
一、并入的意图 |
二、背对背推定 |
第四章 推定原保险与再保险背对背问题 |
第一节 背对背推定的基本理论 |
一、背对背推定的确立及定性 |
二、背对背推定的价值 |
三、各国对待背对背推定的态度 |
第二节 背对背推定的适用 |
一、背对背推定适用的条件 |
二、背对背推定适用的范围 |
三、背对背推定适用的特殊性 |
第三节 背对背推定的适用限制 |
一、非比例再保险 |
二、合同条款表述不一致 |
三、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分别订立 |
第五章 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同一命运问题 |
第一节 同一命运的基本理论 |
一、同一命运观念的初衷及沿革 |
二、同一命运的内容和作用 |
三、同一命运条款的多种形式及其差异 |
第二节 同一命运原则的适用 |
一、同一命运原则适用的目的 |
二、同一命运原则适用的条件 |
三、同一命运原则适用于多层次再保险安排的复杂性 |
第三节 同一命运原则的限制 |
一、诉讼合作条款 |
二、通融赔付 |
三、惩罚性赔偿 |
第六章 再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再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问题 |
一、再保险合同及其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
二、再保险合同准据法与再保险形式的关联性 |
三、普通法下再保险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重要性 |
第二节 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一、当事人的明示选法 |
二、当事人的默示选法 |
三、当事人默示选法的推定 |
第三节 当事人未作选择时适用的法律 |
一、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 |
二、特征性履行的适用 |
三、原保险合同准据法的适用 |
第四节 默示选法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
一、概念上的差异 |
二、实践操作上的差异 |
第七章 再保险法律问题的共性与个性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与原保险相关联的再保险法律问题的共性与个性 |
一、与原保险相关联的再保险法律问题的共性 |
二、与原保险相关联的再保险法律问题的个性 |
第二节 与原保险相关联的再保险法律问题的研究对我国的启示 |
二、采纳再保险合同解释方法正确适用法律 |
三、借鉴再保险合同法律适用方法以完善相关立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成果 |
后记 |
(10)中国保险业政府管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 现实意义 |
(二) 理论意义 |
三、概念界定 |
(一)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
(二) 管制、规制和监管 |
(三) 保险管制、保险业管制与保险市场管制 |
(四) 保险业政府管制与保险业非政府管制 |
四、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一) 管制基础理论 |
(二) 金融业管制理论 |
(三) 保险业管制理论 |
(四) 简要评论 |
五、研究目标、思路、内容和方法 |
(一) 研究目标 |
(二) 研究思路 |
(三) 基本内容 |
(四) 研究方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保险业管制的理论再思考与国内实践 |
第一节 保险业管制的理论再思考 |
一、经典管制理论与保险业管制的一般性 |
二、保险行业特质与保险业管制的特殊性 |
三、对中国保险管制的总体认识 |
第二节 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 |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特征 |
第三节 中国保险业管制的基本框架 |
一、法律体系 |
二、管制构架 |
三、管制主体 |
四、管制职能 |
五、管制目标 |
六、管制方式 |
第四节 中国保险业政府管制与非政府管制的相互关系 |
一、管制中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 |
二、保险业政府和非政府管制的作用与缺陷 |
三、中国保险业政府与非政府管制的关系 |
第五节 中国保险业管制体制的变迁 |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高度集权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78年) |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政府管制的初步确立阶段(1979年至1997年) |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政府管制的逐步完善阶段(1998年至今) |
第六节 中国保险业管制的主要特点 |
一、管制目标上强调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和促进行业发展并重 |
二、管制改革上呈现出明显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特征 |
三、管制方式上逐步重视偿付能力 |
四、管制范围上强调对保险业的全方位管控 |
五、管制主体上以专业的集权式政府管制为主 |
六、管制强度上实行较为严格的管制标准 |
第七节 中国保险业管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管制实践中过于强调行业规模增长的目标 |
二、管制范围大而全的问题比较突出 |
三、管制标准难以实现因地制宜 |
四、行政性管制手段使用较多 |
五、部分领域仍存在管制缺位 |
第二章 保险市场准入管制 |
第一节 保险市场准入管制的原因 |
一、防止过度竞争 |
二、控制经营风险 |
三、缓解信息不对称 |
四、规避较高的市场退出成本 |
五、保证市场开放下的公平竞争 |
第二节 保险市场准入管制的主要政策 |
一、管制历程 |
二、主要政策 |
三、主要特点 |
第三节 保险市场准入管制的影响 |
一、导致市场的集中度偏高 |
二、不利于形成多层次的保险市场体系 |
三、导致保险产品价格偏高 |
四、加大了市场准入的社会成本 |
第四节 进入管制存在的问题 |
一、市场准入标准偏高 |
二、准入标准细节有待进一步明确 |
三、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存在诸多限制 |
第三章 保险产品费率管制 |
第一节 保险产品费率管制的原因 |
一、从保守管制的角度看,主要是为了保证费率的充足性 |
二、从培育管制的角度看,主要是为了保证费率的公平性 |
第二节 保险产品费率厘定的基本原理 |
一、寿险产品费率 |
二、财产险产品费率 |
第三节 寿险产品费率管制 |
一、历史回顾 |
二、现行政策 |
三、主要特点 |
第四节 车险产品费率管制 |
一、历史回顾 |
二、现行政策 |
三、主要特点 |
第五节 保险产品费率管制的影响 |
一、一般分析 |
二、具体分析 |
第六节 费率管制存在的问题 |
一、严格的费率管制尚未根本改变 |
二、科学化的费率形成机制仍不健全 |
三、区域性的费率管制机制尚未建立 |
四、维系当前费率管理体制的成本过高 |
五、进一步放松费率管制的配套机制建设较为滞后 |
第四章 保险资金运用管制 |
第一节 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 |
一、资金运用规模快速增长 |
二、资产配置结构不断优化 |
三、投资收益率逐步趋稳 |
第二节 保险资金运用管制的原因 |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原则 |
二、保险资金运用面临的主要风险 |
三、资产负债管理 |
四、保险资金运用管制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保险资金运用管制的现行政策及特点 |
一、放松市场准入 |
二、降低投资门槛 |
三、放松比例限制 |
四、强化后端管控 |
五、强化资本约束 |
第四节 保险资金运用管制政策的影响 |
一、投资收益率波动较大 |
二、整体投资收益率偏低 |
三、保险行业资产配置趋同 |
四、制约了保险行业创新发展 |
第五节 保险资金运用管制存在的问题 |
一、政策“玻璃门”仍然存在 |
二、注册制改革的实质仍未达成 |
三、管制政策的差异性和灵活度不够 |
四、债权投资计划可投行业受限制约了投资范围多样性 |
五、管制者自身也面临改革转型的迫切要求 |
第五章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 |
第一节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的几个概念 |
一、保险市场退出管制的基本概念 |
二、市场退出管制的触发条件 |
三、保险市场退出管制的主要手段 |
第二节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的原因 |
一、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成本较高 |
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功能 |
三、保护消费者利益需要最终的风险防线 |
第三节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的现行政策 |
一、初步建立了多层次的市场退出机制 |
二、初步建立了与偿付能力衔接的市场退出机制 |
三、初步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
四、开展分支机构市场退出试点 |
第四节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政策的影响 |
一、市场退出的处置效率偏低处置成本偏高 |
二、制约市场准入的进一步放开 |
三、制约费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 |
第五节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
二、现行破产法规未充分考虑保险公司特殊性 |
三、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仍存在缺陷 |
第六章 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的保险业管制模式及比较 |
第一节 美国的双重管制模式 |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特点 |
三、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英国的宽松管制模式 |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特点 |
三、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日本的严格管制模式 |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特点 |
三、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韩国的一体双层管制模式 |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特点 |
三、存在的问题 |
第六节 保险业管制模式的国际比较 |
一、各类保险业管制模式的相同之处 |
二、各种保险业管制模式的不同之处 |
第七节 经验借鉴 |
一、加强对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
二、不断完善偿付能力管制的机制制度建设 |
三、注重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有机结合 |
四、市场化是保险经营和保险管制的大势所趋 |
第七章 深化中国保险业管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改革的总体安排 |
一、改革目标 |
二、约束条件 |
三、基本原则 |
四、基本构想 |
第二节 深化中国保险业管制改革的具体政策建议 |
一、逐步放松保险市场准入 |
二、深入推进保险产品市场化定价 |
三、深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管制的市场化改革 |
四、逐步优化保险市场退出机制 |
五、对保险业管制体系进行必要改革和调整 |
六、不断增强以保险行业协会为实施主体的非政府管制作用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四、保险业要处理好“义”、“利”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银行业与保险业融合发展机理与路径优化研究[D]. 魏军. 北京交通大学, 2021(02)
- [2]沃顿商学院早期发展及其经验探析(1881-1929)[D]. 张妍. 河北大学, 2021(02)
- [3]现代金融治理视域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平衡研究[D]. 高锐. 吉林大学, 2020(08)
- [4]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5]投资者行为、股市泡沫与我国金融安全研究[D]. 郑超. 北京交通大学, 2019(06)
- [6]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纵向权力分配法律规制研究[D]. 万超.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7]房地产行业对我国区域金融稳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 申博. 天津财经大学, 2018(05)
- [8]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健全现代金融体系的理论与实践探索[D]. 张岱. 河北师范大学, 2018(07)
- [9]再保险的法律问题研究 ——基于与原保险关联的视角[D]. 何丹. 武汉大学, 2017(07)
- [10]中国保险业政府管制研究[D]. 黄炜. 武汉大学, 20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