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安全保障义务突破了侵权法与契约法的严格分界,体现了二者相互间的交融渗透。本文结合司法解释,通过采用比较研究、实证分析的方法,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对完善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五章。导言从司法实践中现存问题和法学理论上的分歧入手,阐述了研究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第一章分析了各种理论学说后界定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并从六个方面探究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第二章进一步阐述安全保障义务的四个主要来源,并将义务内容分为设备设施,服务管理,防范制止第三人侵害,违反先行行为四个方面。第三章从比较法的角度为切入点,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不同的安全保障义务产生背景谈起,综述了安全保障义务在不同法系的存在与发展状况,探讨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结合我国学者观点和司法实务界的做法,指出安全保障义务性质是违反法定义务为原则,约定义务为例外;基础性义务为原则,附随义务为例外;积极作为义务为原则,消极不作为义务为例外。第四章首先分析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性质,以侵权责任为主,违约责任为辅;经营者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且过错认定方法为“过错推定”,这既是商业发展的现状所决定的,也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分析了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类型,重点论述了补充赔偿责任。第五章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和免责事由等作了理论和实证分析。在发生第三人侵害的情形,经营者已经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消费者受到不法侵害,但仍为使消费者免受伤害的情况、在产品责任的情况、在消费者自身的健康原因或是消费者的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况、在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况,本文认为经营者可以免除责任。结语明确我国引入并在司法实践中确立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及现实意义,展望此项制度从整个法律制度和实践的层面来分配社会正义,达到“双赢”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