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诉讼论文-袁晓磊

私人诉讼论文-袁晓磊

导读:本文包含了私人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反垄断法

私人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袁晓磊[1](2019)在《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私人诉讼之举证困境及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私人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该类诉讼举证困境的原因并非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存在缺陷,而在于对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存在误读及证据收集制度的不完善等。因此,首先应通过周边配套制度的完善来解决原告举证难的问题,而非扩张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此类诉讼相关证据多由被告掌握且原告处于弱势一方,应采取相应的程序措施加以平衡,如强化法院证据收集权、借鉴证据发现制度和证据开示制度、强化当事人的证据出示义务等。(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鲍彩慧[2](2019)在《证券私人诉讼机制的理念抉择与路径革新》一文中研究指出围绕着究竟是公权执法还是私人诉讼机制能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问题,西方理论界认识一直在肯定与否定之间轮回。对于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来看,囿于证券产品的非实体性、复杂性和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性,由于法律不完备、信息不对称、投资者非理性等因素的存在,证券市场并不总能有效地实现融通资金、资本定价和资本配置的功能,强化监管在消除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和减少自我交易(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卷 总第1卷)》期刊2019-04-01)

王宁[3](2019)在《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协商制度模式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保护法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这样就决定了其实施制度的私人诉讼目的在于维护竞争秩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个主体之间的依赖性越来越强,竞争行为也逐渐呈现双向性。因此,各种利益相关的人就竞争达成一致,成为了合理裁判的基础。这样,协商制的优势就呈现出来,同时要多采用一些形式,尽量赋予主体更多的参与诉讼的资格,多听取专家的意见,提高裁决的合法性性。(本文来源于《饮食科学》期刊2019年04期)

王林雨[4](2018)在《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于垄断行为的复杂性、专业性和隐蔽性,反垄断法的实施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实施的独有特征。不仅需要垄断执法机构的配合还需要公众的参与。美国作为反垄断立法的先驱,其私人诉讼机制相当完善,具有一系列的制度相配合。除此之外,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以公共执行主导,私人执行相辅助的反垄断法实施模式。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在近年来也不断修改反垄断法,完善私人诉讼制度。反垄断私人诉讼具有救济垄断行为受害者、能够更便捷经济的发现垄断行为、震慑潜在的垄断行为的作用,并且作为公共执行的补充,反垄断私人诉讼可以有效防范“政府失效”。本文从我国反垄断法私人诉讼的实际出发,通过对2012至2017年间典型案例的分析发现,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实施效果不太理性,主要原因为我国的反垄断的执行重视公共执行而轻视私人诉讼,反垄断私人诉讼没有形成自身的运行体系,一般遵循的是民法相关规定。即使存在反垄断私人诉讼的相关规定,也存在规定模糊、操作性差等问题。以上原因使得反垄断私人诉讼在实践中存在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且案由单一、损害赔偿的象征性以及案件胜诉率偏低情况,因此对于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完善的最终目的是构建完善而相对独立的诉讼制度。本文针对法律构建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原告资格、损害赔偿、公共执行与私人之间的关系叁个方面进行研究,通过借鉴和学习域外的经验和教训,得出完善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建议。同时,经营者可能利用反垄断私人诉讼作为手段打击诚信的竞争对手,因此,在完善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的过程中需要注意遏制其消极作用。本文辩证研究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提出了关于扩张原告资格、确立独立的损害赔偿制度以及协调公共执行与私人诉讼的关系等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8-05-01)

杨莹[5](2018)在《反垄断私人诉讼原告资格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08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反垄断法》,在立法上首次确认了私人提起反垄断诉讼的原告资格,打破了我国在反垄断实施上依赖公共实施,忽略私人实施的传统。2012年为了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最高法颁布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反垄断司法解释》),对反垄断私人诉讼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但在反垄断私人诉讼原告资格问题上,《反垄断法》只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反垄断司法解释》在《反垄断法》的基础上虽说对原告资格的规定进行了细化,但是在原告资格的标准、间接购买者、被解雇雇员、群体性受害者等原告资格的问题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实践中操作困难,广大受害者无法寻求法律的救济,甚至导致法院根据学理上的标准判决。相对我国而言,国外发达国家例如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反垄断私人诉讼起步早,法制建设完备,这些国家在反垄断私人诉讼原告资格的问题上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因此,在我国反垄断事业发展的初期很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综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用立法的方式明确原告资格的范围。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本文首先对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概念进行了区分,其次本文详细的介绍了我国反垄断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以具体的数据和案例分析了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原告资格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最后引入了诉讼标的和当事人适格理论作为确定反垄断私人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指导。本文的第二部分从司法案例入手,依次分析了我国“直接利害关系”和“受损害”相结合的标准、德国的“受影响”标准、美国和英国的“受损害”标准,并且结合具体的司法案例对这些标准进行了讨论和思考。本文第叁部分分析了反垄断私人诉讼原告资格的类型,分别包括间接购买者的原告资格、竞争者的原告资格、被解雇劳动者的原告资格以及群体性受害者的原告资格。在这一部分中主要对美国、日本、德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经典案例进行阐述和分析,为我国在反垄断私人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中提供宝贵的经验。本文第四部分是笔者对完善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原告资格的思考,在这一部分中,笔者分别提出了明确我国原告资格标准、承认间接购买者原告资格、制定合适的诉讼制度以及限制竞争者原告资格的建议,并且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了一些辅助性的制度,例如“二倍赔偿”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4)

冯锦如[6](2017)在《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制度构建重心——基于美国与欧盟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私人执行的实施效果在竞争执法机构主导的公共执行面前相形见绌。美国早已建立了成熟的反托拉斯私人诉讼体系;欧盟在这一方面虽起步较晚,但也通过颁布一系列法令给反竞争行为的受害者提供了诸多诉讼中的有利条件。对美国与欧盟的先进经验进行批判式的学习,有助于找出适合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发展出路。提高法院的反垄断专业水平,以及适当减轻原告的证明责任,是现阶段应重点努力的方向。(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王展飞[7](2017)在《反垄断私人诉讼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使得金融消费者这一民事主体在我国逐渐形成并发展壮大。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金融消费侵权问题的日益凸显,使得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与重视。当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法律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调整的是经营主体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经营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反垄断法》则通过对市场竞争的维护从根本上实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这叁部法律虽然都以保护消费者为根本,但前两者的执法主要依靠的是公权机关,并不能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反垄断法》可以通过反垄断私人诉讼,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最直接有效的救济方式。目前,单从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私人诉讼规定的情形来看,首要问题便是通过设计有效的程序规则来发挥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的优越性,同时尽可能地避免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如果能在程序保障的前提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不仅有利于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有利于反垄断法的贯彻与实现。本文分引言、正文和结论叁部分,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分析反垄断私人诉讼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性。通过分析金融垄断行为对金融消费者侵害的形式、《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差异和反垄断私人诉讼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优势,说明完善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对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第二章介绍反垄断私人诉讼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理论基础。本章分别从法理学基础、法经济学基础和司法救济理论基础分析了金融消费者反垄断私人诉讼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为后文探讨解决对策奠定理论基础。第叁章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及地区在反垄断私人诉讼领域的发展进程,学习它们在集团诉讼制度、举证责任分配和损害赔偿制度等方面的先进经验,为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第四章借鉴美国、欧盟和日本金融消费者反垄断私人诉讼相关制度,从引入集团诉讼、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和明确叁倍损害赔偿叁方面开展深入分析,为完善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提出对策,以达到创建金融消费者反垄断私人诉讼良好的制度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目的。(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7-09-01)

Danciu,Florin,朱韵[8](2017)在《欧盟反垄断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冲突与协调——以宽大申请材料在私人诉讼中的披露问题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包括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在任何采取二元实施机制的反垄断司法辖区,公私实施之间的冲突和协调问题均不容忽视,欧盟也不例外。宽大制度,基于其独特的价值功效,对欧盟反垄断法的公私实施都极为重要,也因而引发了强烈的冲突。应否允许卡特尔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原告获取竞争执法机构掌握的宽大申请材料成为欧盟反垄断法实施面临的两难问题。对此,欧盟委员会和欧盟法院选择了不同的立场,前者对宽大申请材料给予绝对保护,后者则强调私人诉权的保障。EU第2014/104号指令延续了委员会的做法,但违反了欧盟法中的实效原则,应在坚持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同等重要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二者的冲突协调机制。(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1期)

杜爱武,陈云开[9](2017)在《中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发展——以典型案例为分析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为反垄断私人实施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该条规定与第10条规定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一起,被视为构成了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与公共实施相配合的二元机制"。我国的反垄断私人实施目前体现为私人诉讼。关于"反垄断争议可仲裁性"的学术讨论和司法案件的总体形势是,主流学术观点支持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而(本文来源于《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期刊2017年00期)

兰媛媛[10](2017)在《反垄断私人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较之大放光彩的反垄断公共执行,反垄断私人执行则存在执行不足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私人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不完善导致。通过吸收域外的发展经验,着力减轻原告方的举证压力,完善我国现有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尽可能地提高原告起诉的积极性,以促进私人诉讼的发展。通过梳理现有的私人诉讼举证分配的现状,了解到目前的主要问题有:原告负担的举证责任过大、查明和提出证据较困难、提诉成本高昂;“专家辅助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的采纳标准不清;原告方因信息不对称而难以举证时,法官依职权、依请求主动调查的范围及是否有权拒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等规定不清等。通过分析我认为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至少有以下几个:举证相关的立法规定过于原则、概括,可操作性差;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合理;对专家证人证言采纳的立法规定不足等。通过比较、借鉴域外反托拉斯之诉中有关举证分配的依据、私人诉讼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对原告举证的支持、对损害赔偿额等法律事实的证明标准、审前证据开示制度等,了解到各国的总体趋势都是基于减轻原告方举证困难的角度来平衡原、被告方举证责任的分配。认为我国也应该着眼于细化举证分配的规章制度来激起原告方提起反垄断之诉的积极性,提高我国反垄断领域私人执行的程度与水平。具体到如何完善我国举证责任制度,主要从综合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推定原则的举证规则、对举证责任倒置所适用的范围予以明文列举并适当扩大、中国特色的证据开示制度的创设、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提高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对私人主体提诉的支持等几个当面去入手。(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17-06-30)

私人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围绕着究竟是公权执法还是私人诉讼机制能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问题,西方理论界认识一直在肯定与否定之间轮回。对于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来看,囿于证券产品的非实体性、复杂性和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性,由于法律不完备、信息不对称、投资者非理性等因素的存在,证券市场并不总能有效地实现融通资金、资本定价和资本配置的功能,强化监管在消除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和减少自我交易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私人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袁晓磊.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私人诉讼之举证困境及对策[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

[2].鲍彩慧.证券私人诉讼机制的理念抉择与路径革新[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卷总第1卷).2019

[3].王宁.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协商制度模式选择[J].饮食科学.2019

[4].王林雨.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完善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8

[5].杨莹.反垄断私人诉讼原告资格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6].冯锦如.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制度构建重心——基于美国与欧盟的启示[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

[7].王展飞.反垄断私人诉讼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D].大连海事大学.2017

[8].Danciu,Florin,朱韵.欧盟反垄断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冲突与协调——以宽大申请材料在私人诉讼中的披露问题为例[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7

[9].杜爱武,陈云开.中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发展——以典型案例为分析基础[J].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2017

[10].兰媛媛.反垄断私人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研究[D].暨南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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