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非标准劳动关系是与标准劳动关系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在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一方面或多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基础上的、传统主流的用工(就业)方式,不被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所覆盖,或仅被部分特殊化规定覆盖的劳动关系的总称。理论上,无论是标准劳动关系还是非标准劳动关系,其本质特征都是相同的,即劳动的主体是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人;劳动的客体是劳动创造的、服务于社会的物质或精神财富;劳动的成果是劳动获得的报酬。因此,同标准劳动关系一样,非标准劳动关系应当得到同等程度的法律保护。然而,我国劳动法还停留在以标准劳动关系规制为主流的传统阶段,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规制极不完善。一方面,通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已相对完善,形成了包括合同订立形式、劳动基准条件、解雇保护和社会保险在内较为全面的规制体系;另一方面,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却仍然存在覆盖范围窄、配套措施滞后、调整手段单一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因此,有必要全面分析非标准劳动关系产生的社会背景,审视检讨我国现有的劳动立法模式,针对其中几种典型的非标准劳动关系形态提出立法构想,最终增进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协调契合度。本文十分注重对劳动方面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引用与解读,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每一条、每一款都凝聚着立法者、司法者和相关人士的经验与智慧。不仅如此,本文还特别注重对裁判实例的梳理与分析,“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案例正是活的法律。劳动者是弱势群体,非标准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更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只有充分尊重和反映他们内在需要的劳动立法才具有天然的至上性,从而真正成为民生主题和人本价值的规则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