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益诉讼是20世纪60年代出现的一种诉讼形式,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一种诉讼形式。它具有预防损害的发生、对受侵害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公力救济,避免多个受侵害个体提起的多次诉讼,监督机关(包括但不局限于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推动公共政策的制定等功能,对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均有很大的作用。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缺乏深厚的民主传统和强大的经济基础,在推进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由于传统官本位观念的影响或现有法律规范不健全等原因,公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大量存在,特别是在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案件、雇佣劳动案件、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等领域亟需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但我国的诉讼法又要求必须要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才可以提起诉讼,所以大量公益遭受损害的情形得不到有效的救济。所幸的是,已有许多有识之士看到这一现状,针对社会中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提起一起又一起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但我们也无奈地看到,迄今为止,大部分公益诉讼案件均以原告方败诉而告终,事实上,许多公益诉讼案件,除了为数不多的几起个人公益维权诉讼获胜之外,多数诉讼案件,尤其是以公权力和强势部门为被告的公益诉讼,多以败诉或原告撤诉而告终,使我国的公益诉讼处于一个较为尴尬的地位。这和我国现阶段公益诉讼的立法缺失、诉讼结果不具有普适性、从事公益诉讼的人员数量不足以及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较低等原因有关。本文试图从公益诉讼的概念、作用、适用范围、制约我国公益诉讼发展的原因等方面出发,探讨我国在公益诉讼方面应当采取的应对方式,如扩大公益诉讼原告范围,在费用承担上向原告方倾斜,适当发挥法院的主观能动作用,建立起公益诉讼的激励机制等,力图对推进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的进程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