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研究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研究

论文摘要

配偶权是夫妻之间的基本身份权,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核心内容,也是作为夫妻的基本道德要求和法律义务。《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仅在总则条文中作了倡导性、原则性的规定,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救济只在第46条离婚过错赔偿中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可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且义务人仅限于婚内配偶,对“第三者”无权请求赔偿。这样规定提起诉讼的条件(时间阶段、结果要件、法定事由等)、时效、赔偿义务主体等方面限定了被侵权人的诉权,无疑是一种过渡性、阶段性的立法措施,是极不完善的。本文拟运用一般侵权理论探讨侵害配偶权尤其是违背忠实义务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对我国现行民法和婚姻法关于配偶权制度进行评述,试图规制侵害配偶权的民事法律责任,以期完善婚姻法的配偶权制度。一、配偶权法律关系的概述。通过域外法对配偶权的规定和我国民法学者对配偶权的探讨,准确界定配偶权的本质属性、特征、内容以及配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等。配偶权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是合权利、义务为一体的新型权利,是一种私权利,对外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对内具有相互性、平等性,其本身内容和衍生权利具有复杂性,涵盖了夫妻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为其核心内容。二、“第三者”侵害配偶权行为的认定。从“第三者”的构成要件和特征入手,准确界定“第三者”,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保持不正当性关系,介入他人婚姻,给另一方配偶的配偶权和他人婚姻和睦、家庭幸福造成一定损害的人。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应是合法的婚姻,无效婚姻和已被撤销的婚姻不能成为“第三者”侵害的对象。按一般侵权理论,“第三者”侵害配偶权应具有与有配偶的一方发生性关系,插足他人婚姻家庭、损害合法婚姻的违法事实,有导致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和名誉权受到损害的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及“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实施侵害行为的直接故意。对照以上构成要件,对网婚、网恋、同性恋、“一夜情”、嫖娼等行为是否构成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予以评析。三、“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追究侵害婚姻关系民法上的责任经历了“侵害夫权”、“侵害名誉权”和“侵害配偶权”三个过程,无疑认定“第三者”插足别人婚姻、破坏他人家庭的行为为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最为准确。“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表现形式有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与有配偶者长期同居,与有配偶者长期通奸三种行为。“第三者”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包括: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破坏,配偶的身份利益受到损害,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受害人的财产利益损失。在责任方式上,以财产责任为主,以非财产责任为辅;在财产责任中,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以财产损害赔偿为辅。对精神损害应根据致害人过错程度、损害结果等因素予以赔偿,赔偿数额应以满足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制裁和预防不法侵害的功能要求。四、“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以规制“第三者”民事责任的现实意义和域外法的相关规定为视角,审视现行民法和婚姻法对配偶权救济之不足,提出既有原则规定,又有配套措施的“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救济制度的构想,使婚姻法在配偶权侵权责任主体,侵权行为方式,受害方诉权保护,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等方面取得突破,全面建立侵害配偶权的民法救济机制。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配偶权法律关系
  • (一) 配偶权的界定
  • (二) 配偶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二、“第三者”侵害配偶权行为的认定
  • (一) “第三者”的界定
  • (二)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构成要件
  • 三、“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
  • (一) 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的演进
  • (二) “第三者”民事责任的形式
  • (三) “第三者”民事责任赔偿的标准和范围
  • (四) 建立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 四、“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建议
  • (一) 规定“第三者”民事侵权责任的价值分析
  • (二) 域外法对“第三者”民事责任的规定及对我们的启示
  • (三) 现行《婚姻法》配偶权救济的缺陷
  • (四) 完善立法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结语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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