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属于侵权之债的范畴,我们的裁判理念也是遵循着权利来源、侵权事实、行为违法性、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展开调查和认证,最后作出裁判。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侵权行为的类型均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侵权责任的承担责任方式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审判实务也只能参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此外,在赔偿标准及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上,也只是概括规定了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违法所得或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或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定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确定赔偿金额主要有以下三个标准:第一,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第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第三,在法定赔偿限额50万元范围内进行酌定。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权利人(包括商标专用权人和著作权利人)考虑到举证成本以及诉讼周期等因素,往往会请求法官在50万元的法定赔偿限额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的酌定权。虽然自由裁量是民商法体系内依公平原则确立的利益衡平救济方法,但必须要求法官在诚实信用、公平裁判理念的基础上行使,且需严格控制,不得滥用。然而,在经济生活中,无论是权利人还是被控侵权人,都离不开利益博弈以及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商业特点,权利人不断抱怨维权的艰辛而主张全面的惩罚性赔偿,被控侵权人则认为其主观恶意不大却面对巨额索赔,纷纷指责权利人妄图通过恶意维权来获取巨额利润。而作为平衡该项争议的法律规范却没有制定出一个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标准,法官在面对侵权事实的客观存在但损失证据和获利证据又不充分的情况下,对如何判定赔偿金额的两难问题往往处于犹豫和忧虑的境地。法官既担心裁判结果因自由裁量容易被上级法院改判,又担心裁判结果未能获得社会的认同而产生新的矛盾。因为赔偿金额的确定不仅事关权利人的财产利益,也起着矫正侵权行为,引导和规范商业行为的作用。如何合理地确定损害赔偿额,这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理重点,也是考验法官智慧和公心的一道难题。特别是面对各种不同形式的侵权责任主体,如个体工商户、专业批发市场、超市、生产企业、媒体、网店等,合理确定法定赔偿额就显得尤其重要了。有鉴于此,本文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证据的审查与认定以及不同侵权责任主体三个方面,结合审判实务中遇到的实际情况来探讨法定赔偿责任,特别是对法定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提出了以下重要观点:(一)只有恶意的侵权,没有恶意的维权;但维权应回归理性,警惕商业模式的维权,否则背离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二)在适用法定赔偿问题上,应严格按照过错归责原则和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同时要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多种经济组织形式并存的特点,面对商业模式的批量维权时,要衡平讼争双方的风险与利益,突出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积极追求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和谐统一。(三)各高级人民法院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特点,按照侵权责任主体的不同类型,制订一套符合客观实际的赔偿标准指导意见,以树立司法裁判统一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