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上的人格权

论宪法上的人格权

论文摘要

在伦理人格主义哲学看来,人正因为是伦理学意义上得“人”,因此它本身具有一种价值,即人不能作为其他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人具有其“尊严”。从这一理论中可以推导出:每一个人都有权要求其人人和人尊重他的人格、不侵害他的生存(生命、身体、健康、行动自由等)和他的私人领域;相应的,每一个人对其他任何人也都必须承担这种尊重他人人格及不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这一相互尊重“人的尊严”的基本原则不仅仅是世界各国实定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各种人权法案和各国宪法所确立的最高原则。宪法的主要任务在于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各国宪法皆将人的尊严看作是宪法上的最高价值,而实证法上的人格权是弘扬人格尊严的最为直接的文本基础。保障人的人格权首先需要从人性尊严的尊重着眼。人性尊严的内涵是“人的主体性”与“人的自由意志的充分发挥”,两者的尊重若有欠缺,基本权则不能够被实现。国家应为人民而存在,国家不但本身在公法关系上应尊重人性尊严,亦有义务形成符合人性尊严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以利人民在私法行为上,有完全实现基本权的可能。基于人之尊严、人之自由跟人的发展,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创设了宪法上的人格权,从而将人格权作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之一纳入到基本权利体系中。当我们把人格当作宪法上的一种权利,尤其把它当作基本权利的时候这就产生了一个重要的规范作用,也即基本权利的双重功能。基本权利在台湾、日本、德国具有两种性质,即主观防御功能和客观规范功能。基本权作为一种防御的权利可以对抗国家公权利对人格权的侵害,而让人民保有一种自由的空间。基本权也具有一种特殊的保护功能,包括国家的义务使得基本权利能够实现,也就是说人格权能够实现,包括透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方面。宪法上人格权的创设使得其基本权利体系日益完善,更能维护人的尊严、促进人格自由,而强化基本权利的价值秩序,无疑就会对私法上人格权的发展产生重大作用。宪法人格权的主观防御功能使得司法部门有义务去将较为抽象的部门法中的人格权,尤其是一般人格权具体化为生命健康权、行动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拓展人格权的具体保护范围,并就公共利益的限制和人格权保护在两相冲突产生紧张关系时,司法部门有义务通过利益衡量来解决冲突。而宪法上人格权的客观规范功能使得立法者负有制度保护人格权的法律,并随时对其检讨、修正和改善的义务。法院在适用相关法律的时候,应作符合基本权利的解释。人格权的保护是宪法和包括私法在内的部门法的共同使命。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更需要立法和私法的协调与分工。当前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过程中,眼下国内学界重点研究的一个课题就是人格权法的立法问题。人格权的立法实为宪法人格权的客观规范功能的一个体现,使得国家负有义务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使人民获得更好的人权保障。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更深层次来反思如何将宪法人格权的规范意旨具体体现在民事立法之中,得以发挥宪法人格权的客观规范功能。

论文目录

  • 摘要
  • 前言
  • 第一章 由私法人格权到宪法上人格权
  • 第一节 私法上的人格权
  • 第二节 宪法上的人格权
  • 一、从私权到人权(基本权)
  • 二、宪法上人格权的价值分析
  • 第二章 宪法上的一般人格权
  • 第一节 宪法上人格权的创设及其确立
  • 一、"人的尊严"(人格尊严)入宪
  • 二、"人的尊严"(人格尊严)基本属性
  • 三、国际人权法与宪法中的人格权
  • 第二节 宪法上的一般人格权与私法上一般人格权的相互关系
  • 一、私法上的一般人格权
  • 二、宪法上的一般人格权
  • 三、两者的关系
  • 第三章 宪法上的人格权的保护范围
  • 第一节 人格权的主体:人的保护范围
  • 一、自然人
  • 二、法人
  • 第二节 人格权客观保护范围
  • 第四章 宪法上人格权的双重功能
  • 第一节 宪法人格权的防御功能
  • 第二节 宪法人格权的客观规范功能
  • 一、基本权利的客观规范功能
  • 二、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
  • 三、符合宪法人格权的解释
  • 第五章 对我国宪法上的人格权保护的几点思考
  • 第一节 我国宪法上人格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完善我国人格权保护制度的构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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