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自首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刑法裁量制度,其设立以及完善,有利于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弃恶从善,也有助于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也有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自首制度在我国,古已有之,并且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西周时期,自首制度就已崭露头角,到了秦汉时期,自首制度得到基本的确定,而到了唐代,由于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立法技术的进步,立法者在总结前代自首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使得自首的规定更加详细完备,唐代的自首制度也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的典型代表。唐以后历朝历代,在唐代律法的基础上,对于自首制度也各有所发展和突破。直至今日,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自首制度,仍然与唐自首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二者虽然在自首主体、自首的对象以及自首的刑事责任等诸多方面有不同,但是,在自首的原则性规定方面,例如自首的主体以本人为原则,自首的时间以“犯罪未发”为基础等,这些方面都有相同之处。在现行刑法自首制度中,不难捕捉唐代自首制度的影子。现行刑法自首制度,是在继承唐代自首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而来。本文通过历史的、比较的研究方法,在分别研究唐代自首制度与现行刑法自首制度的基础上,对二者的异同进行比较分析,进而得出对我国现行刑法自首制度在发展过程中若干启示。本文第一部分,从自首的概念切入,分析唐律中自首概念与现行刑法中自首概念的不同,总结出现行刑法自首概念的科学合理之处。第二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笔者从自首的构成要件入手,分八个方面,对唐律的自首与现行刑法中的自首制度进行比较。第三部分,是本文的结论部分。在分析研究了唐律自首与现行自首制度的异同之后,从四个方面总结出唐律自首制度对于完善现行刑法自首制度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