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司权益受到损害而公司又拒绝或怠于行使其权利的情况下,赋予股东代表公司提出诉讼的权利,对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维护将有极大作用。2005年《公司法》首次引进了这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本文结合实际案例,立足我国实际情况,拟对该制度在适用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作专门探讨。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大部分:引言介绍了一实际股东代表诉讼案例的案情,接着简要概述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及其特征,回顾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和最终确立情况,最后对我国新《公司法》有关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规定作了简要分析,并认为《公司法》法条规定的比较概括,操作性不够强,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很多问题,如股东代表诉讼启动需要什么要件、诉讼结构、诉讼风险与收益的配置以及诉讼费用担保等实际难题。第一部分,着重论述了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启动要件。结合中期期货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案,对我国的程序启动要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建议,如何防止投机诉讼、滥用诉权,同时又不要影响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积极性。这要求最大可能地尊重公司的法人资格,首先在公司内部寻求救济,从而使相关各方节约了经济成本,又可以避免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妨碍。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问题,包括原告应当是谁、被告范围、公司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股东的法律地位等。在保障原告和被告享有平等诉权的同时,切实维护公司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们认为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应当处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同时,也应当允许其他股东参加原告股东提起的诉讼,并且,其他股东即使不参加诉讼,也应对诉讼的进展情况享有知情权。第三部分,对股东代表诉讼实践中风险与收益的配置问题作了分析。股东代表诉讼实践中风险与收益的配置的特别之处在于:原告胜诉后,被告向公司赔偿损失;原告败诉后,原告承担诉讼费用。所以本文认为,首先,为了鼓励股东代表诉讼的发动,我国宜采用由败诉方负担合理的诉讼费用的办法。其次,如原告股东胜诉,侵权的股东、董事不能享受收益;如原告股东是善意,即使败诉,法定诉讼费用和原告方支付的其他合理的诉讼费用也应由公司承担。如原告股东提起诉讼存在恶意或者在诉讼中有不当诉讼行为,则由原告股东自行承担上述费用。第四部分,简要阐述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的意义。作为一种阻却恶意诉讼的约束机制,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在各国的实际应用中并没有发挥良好的作用。我国《公司法》也未规定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笔者认为,规定诉讼费用担保制度仍是有必要的。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阻却代表诉讼被有恶意的股东滥用,从而保护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利益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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