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各地经济获得了迅速发展,但与此同时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越来越大,已经严重制约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产生诸多负面影响。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是市场失灵的表现,克服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虽然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解决取决于诸多因素,但金融支持无疑居于核心地位。而作为宏观调控法重要组成部分之金融法,则在协调区域经济平衡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所谓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金融法调控,是指是指政府依法通过金融政策、金融手段,对区域间经济发展进行引导、调节和控制,以实现区域经济均衡发展和区域间公平竞争的目标。在我国,近几年来,中央政府通过运用金融法在内的一系列手段加大了对区域经济均衡发展的协调力度且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等法律制度在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方面仍然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现有的金融法律制度设计不仅未能有效的支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反而使广大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有限的金融资源外流,加剧了区域经济发展资金的匮乏。鉴此,如何运用金融法实现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有效调控,就值得深入研究。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就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金融法调控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金融法调控的内涵及其理论依据”。在该部分,主要提出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金融法调控的概念并对其内涵作了具体分析。实施区域协调发展的金融法调控应当具有一定的理论支撑,本文着重从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和区域发展差异的现实基础角度,阐述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金融法调控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国外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金融调控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通过对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金融法调控的研究和比较,可以发现其对我国有诸多启示,主要包括金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区域化调整、构建多元化商业性金融体系、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成立落后地区开发基金以及建立金融机构和区域开发管理机构等。第三部分“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金融法调控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在我国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法的调控作用非常有限,现有的金融法调控制度基本上没有顾及到区域发展差异的现实,本文接分析了区域经济发展金融法调控中存在的问题,并从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三方面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金融调控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构建区域协调发展的金融调控法律制度是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提出了金融调控法律制度建设应当遵循的原则和需要达到的目标。在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金融法调控应当坚持调控法定、适度调控、尊重市场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等原则,达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区域间公平竞争的目标。具体来说,首先要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其次,大力发展商业性金融,必须充分发挥微观金融的主体性作用。最后,完善政策性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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