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的票据法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我国企业也越来越多地开始使用票据这一支付工具。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而流通的基础在于其转让,票据流通除了交付转让外,主要是通过背书转让完成的。背书是一切有价证券权利转让的重要方式,而背书的连续性是影响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的重要因素。本文试就票据背书的连续性问题所涉及的几个方面进行一些探讨。全文共由六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背书连续的基本问题,包括背书连续的概念、要件及效力。第二部分分析了背书连续的认定规则。第三部分对与背书连续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主要包括:背书涂销中,持票人所为的涂销对被连续性的判断并无影响;背书人所为的涂销,对背书连续性判断有影响时,可视为未涂销,如没有影响,则可视为无记载。票据以空白背书转让时并不产生背书连续的问题,持票人以占有的事实证明其票据权利。背书伪造中,伪造者伪造的背书只要形式符合规定,就不影响背书的连续。第四部分通过分析我国《票据法》第31条和第57条,分析了背书连续的欠缺,虽然法律未明文规定,但在票据法理论上一般认为不会对票据本身的效力产生影响。第五部分通过具体案例的介绍和分析,阐述了银行对票据背书连续性的审查义务及责任问题。第六部分分析了我国《票据法》中票据背书相关规定的缺陷与不足,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