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共分六大部分,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内容、缺陷及其完善等问题做了具体详细的分析论述。实行举证时限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发展过程中具有深远意义的重大举措。由于现行的举证时限制度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公告实施,从而使其在立法形式上与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民事诉讼法》相矛盾。其次,现行举证时限制度可能是由于过分追求“时限”,从而在很多关于当事人限时举证的具体规定上给当事人留下的时间空间过于狭窄。第三,现行举证时限制度在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时限的情况下忽视了当事人完全举证的客观前提——充分了解案情以及争执焦点的固定,由于该原因,很多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时限内不能完成充分举证。由于上述原因和理由,举证时限制度在形式上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公布实施,在具体内容上应当在增加争执点固定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完善,在程式上应当进一步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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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第一章 引言第二章 举证时限制度的内涵及其历史渊源第一节 举证时限制度概念的界定(一) 举证时限制度的含义(二) 举证时限制度的内容第二节 举证时限的历史渊源第三章 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价值第一节 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价值(一) 举证时限制度有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二) 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三) 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程序安定价值的实现第二节 我国设立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必要性(一) 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弊端严重影响到民事诉讼正常进行(二) 确立举证时限制度是司法改革进程的需求(三) 确立举证时限制度是落实举证责任的必然要求第四章 建立举证时限制度存在的障碍与冲突第一节 立法与司法解释不同规定间的冲突(一) 《民事诉讼法》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与《证据规定》举证时限制度的冲突(二) 举证期限届满日与证据交换日的冲突(三) 举证时限与自由诉答的冲突(四) “新的证据”与举证时限制度的冲突第二节 举证时限在再审案件中的冲突第三节 冲突的原因(一) 立法的滞后与司法改革的超前(二) 举证时限制度的配套机制—争点固定制度的缺失(三) 举证时限制度的保障机制—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缺乏严谨性第五章 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现状反思第一节 证据失权的内容及其例外规定第二节 证据失权作为举证时限制度主要法律救济方式过于严苛第六章 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 以法律形式确立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及其配套制度(二) 完善审前准备程序,使证据交换发挥更大作用(三) 明确规定举证期限届满的最迟时限(四) 适当限制法院自由裁量权(五) 完善《证据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的冲突(六) 失权制度的完善问题结语参考文献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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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民事诉讼论文; 举证时限论文; 冲突论文; 完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