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人民币汇率持续升温。近年来,美国对人民币汇率的指控越来越多的集中在人民币汇率低估构成对中国出口产品的不正当补贴上。美国要想认定人民币汇率构成《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下的不正当补贴,将人民币汇率补贴提交WTO,首先要解决两个基本问题:汇率补贴的管辖权问题和人民币汇率补贴的法律依据问题。本文围绕着这两个基本问题展开。由于判断WTO对于人民币汇率问题的管辖权,是认定人民币汇率补贴问题的前提。因此笔者首先从程序法的角度论述了WTO争端解决机构对于人民币汇率补贴问题的管辖权。然后从实体法的角度分析了人民币汇率并不构成《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下的补贴,也无法归类到《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下的补贴的类型。最后笔者针对人民币汇率补贴国际法律问题,笔者提出了自己在法律上的对策思考。本文共分为五章。第1章,介绍了补贴的基础理论。主要包括补贴的定义和国际法规范。简要介绍了人民币汇率制度的内容和中国汇改的背景,以及汇率制度的国际法规范。还介绍了所谓人民币汇率补贴论的相关内容及其汇率补贴的国际法规制。第2章主要从程序法的角度,结合相关国际法律规范以及IMF和WTO的分工和相互关系,对WTO关于人民币汇率补贴反补贴问题的管辖权进行了论述。第3章笔者从《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条关于补贴的基本特征着手,重点分析了人民币汇率不符《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有关补贴的要件中有关“财政资助”、“授予利益”的规定。得出人民币汇率无法构成《SCM协定》下的补贴。第4章,笔者对《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下补贴的类型着手,通过研究《SCM协定》所明确禁止的补贴-专向性补贴,以及属于专向性补贴但是不需要进行专向性测试的禁止性补贴,得出由于《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所规定的补贴类型有限,在现有的《SCM协定》框架下人民币汇率不符合任何一种补贴的类型。第5章,最后笔者提出了中国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的法律对策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