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2003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并已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这标志着酝酿已久的保荐人制度在我国证券市场正式启动。保荐人制度最早由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于1995年在其新建的二板市场中正式引入,目前美国、加拿大、德国、意大利及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已在其各自的创业板市场中不同程度地采用了该制度。保荐制度的本质是通过强化保荐人在发行上市中的责任,促使保荐人对上市公司和其他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强制性外部督导与核查,从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本文运用多学科的知识,对保荐人制度所涉及的核心问题进行了探讨。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保荐人制度的法律价值,包括保荐人制度的涵义,保荐人制度的法律特征以及保荐人制度的基本原则,最后笔者运用经济学和法学相关知识,对保荐制度的作用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和总结了境外保荐人制度的实践经验。从境外证券市场的发展来看,保荐人制度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效果显著。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根据自身特征设立了保荐人制度。着重分析了较有代表性的英国AIM“终身”保荐人制度、马来西亚“接力”保荐人制度以及我国香港地区创业板市场的保荐人法律制度。以期对我国保荐人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第三部分从我国保荐人制度的确立入手,较为系统地论述了我国保荐人制度的内容以及我国确立保荐人制度对证券发行市场的影响。第四部分对我国保荐人制度实践中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论证。我国保荐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保荐人资格认证不合理;保荐人责任认定不清;保荐人权利不足;保荐人违法责任成本较低。第五部分对我国保荐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包括延长保荐期间;做好保荐制度与民事赔偿制度的衔接;设立保荐人风险基余;弱化证监会的实质性审核;保荐制度以注册制为目标。以达到完善我国保荐人制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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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Abstract前言一、保荐人制度的法律价值分析(一) 保荐制度的涵义(二) 保荐制度的法律特征1、严格的资质条件2、法定的担保责任3、较长的职责期限(三) 我国保荐制度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2、诚实信用与勤勉尽职原则3、行政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四) 保荐制度的作用1、保荐人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改善投资者的弱势地位,增强投资安全性2、保荐人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融资活动3、保荐人制度可以将券商和上市公司有机地联结在一起,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二、各国(地区)证券发行保荐人制度的比较研究(一) 英国AIM的"终身"保荐人法律制度(二) 美国NASDAQ的保荐人法律制度(三) 加拿大风险交易所(CDNX)的保荐人法律制度(四) 马来西亚"接力"保荐人法律制度(五) 香港创业板市场(GEM)的保荐人法律制度三、保荐人法律制度在我国产生的制度背景及其主要内容和影响(一) 保荐人制度在我国产生的背景(二) 我国保荐制度及其主要内容1、建立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2、明确了保荐义务3、确立了保荐职责4、引进了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三) 保荐制度对证券发行市场的影响1、对现行利益结构产生重大影响2、对证券公司内部治理产生重大影响3、对监管模式产生重大影响4、对自律管理产生机遇和挑战四、我国现行保荐制度的缺陷(一) 保荐代表人资格认证存在问题1、首次认证没有达到真正的认证目的2、保荐代表人资格考试缺乏合理性3、对保荐机构要求单一(二) 保荐责任的认定1、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责任认定不清、不合理2、保荐人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责任的认定不合理(三) 保荐人权利尚显不足(四) 保荐人违法责任的成本较低五、对我国保荐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一) 延长保荐期间,保护投资者利益(二) 做好保荐制度与民事赔偿制度的衔接(三) 设立保荐人风险基金,提高保荐人防御风险的能力(四) 保荐制度应以注册制为目标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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