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在保障工伤(亡)职工治疗、康复、生活,分散工伤事故可能对用人单位带来的经营风险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发挥的社会作用,还远未达到设立该制度的初衷,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司法实践中,因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法律法规相互之间的矛盾引发的争论也从未停止。本文从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概念入手,对这一制度的历史演变发展过程及目前世界各国较为主流的两种工伤保险模式进行了简要的阐述,进而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分析,以国务院2003年4月27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为依托,重点论述了我国目前工伤保险制度中的三个争论较大的问题,分别是:工伤事故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之间的法律适用问题;不存在第三人侵权的工伤事故中,劳动者除依据工伤保险责任之外,能否基于民事侵权责任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工伤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中能否引入过失相抵原则?针对第一个问题,作者先列举了世界各国处理该问题主要存在的四种模式,评析了各模式的优劣,进而提出问题,表明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在此问题的规定上存在矛盾,最后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对此问题予以定论。针对第二个问题,作者首先肯定了工伤保险制度取代基于无过错原则的雇主责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本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创造性的提出了在雇主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特殊情况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外的民事补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机构有权在此类情况下向雇主追偿的观点,这一观点可以使得工伤保险制度的惩罚、预防作用发挥到最大。同时,为更好的促进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一定程度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作者阐述了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前提下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理论可行性。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探讨,作者同时提出了几点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成熟想法,希望能引起大家的关注、共鸣,相关问题在以后的实践中能逐步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