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住房问题历来是各国人民最为关注的民生问题之一。在我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大批人群开始居住在城市地区。同时,由于国情的限制,大多数人的住房都是单元结构型,与此相伴而产生的住房权利归属问题、共用部分共有权问题以及管理组织的主体资格问题等都越来越在法理和司法实务中引起学界和司法界的广泛关注。19世纪初叶,该不动产所有权形式开始正式为民事立法所明确,进入20世纪,尤其是两次世界大战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一项民法制度获得了极大发展,成为各国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都制定了有关区分所有权的法律。而在我国,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都没有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明确规定。《物权法》有关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就是顺应了这种需求的一种表示。全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导言指出本论文的时代背景及写作意义。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区分所有建筑物之所有权。首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有一元论说、二元论说、新一元论说和三元论说等四种不同见解,经过分析和比较,作者赞同二元论说,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在专有部分上有所有权,在共用部分上有共有权。其次,笔者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客体进行了介绍。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客体是一种空间权,专有部分以构造上的独立性和利用上的独立性做确定标准,专有部分的范围学说上有中心说、空间说、最后粉刷表层说、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笔者赞同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再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作为专有部分所有权人的具有所有权和相邻权两种权利,也有不得违反共同利益和维护区分所有建筑物存在等义务。第二章,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权。首先,在共用部分的法律性质上,在学理上有总有说和共有说,笔者认为共用部分共有权在法律性质上应属按份共有,但与一般共有相比具有特殊之处。其次,笔者对共有部分的范围和分类也进行了论述。再次,笔者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共用部分共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也进行了阐述。第三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管理组织之主体资格。首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管理组织的法律性质,在各国立法上有法人人格模式、非法人人格模式、附条件的法人人格模式和判例法上的法人人格模式四种,笔者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管理组织是否可以为法人,关键在于是否有独立财产。其次,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业主大会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是如果法律创造条件赋予业主大会独立的财产,则业主大会可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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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论文; 所有权论文; 共有权论文; 管理组织之主体资格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