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转让的效力以及抵押权的实现,涉及到债权安全和交易安全的协调,涉及到交易安全与效率关系的处理,牵涉多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无论牺牲哪一方的利益都会制约抵押制度整体功能的发挥,所以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显得极为重要。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设计应当充分权衡抵押人、抵押权人以及受让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并结合物尽其用这一物权法基本价值目标,作出妥善安排。本文首先从理论依据出发,论述允许抵押物转让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肯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可以自由转让抵押物,同时认为抵押权追及力的存在具有理论基础,通过赋予抵押权以追及效力即可保障抵押物转让关系中抵押权人的利益;其次,简要介绍几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抵押权追及力的立法状况,分析各国立法的侧重点;再次,结合我国担保立法关于抵押物转让制度的发展轨迹,对我国立法未明确承认抵押权所固有的追及效力,且限制抵押物转让的规定进行剖析,认为存在一定的疏漏和弊端,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最后,根据我国国情,并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抵押物转让及抵押权追及制度的具体立法建议,以寻求物权的静态安全与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