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明朝末年商品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社会物质财富迅速累积,与此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一股奢华逐利之风。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强盗案件频频发生,又由于广东优越的地理条件和自然条件,使得民风彪悍,盗贼四起。明朝的法律对于强盗的规定是较为严苛的,同时由于审转程序的规定,对于强盗案件地方司法官员只有拟判的权力,必须上报上级司法官员复审。这就要求官员在审理强盗案件时,必须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证明力、适用法律等问题仔细推敲和定度,这样才不会草菅人命,也可以避免审转程序对自身的不利影响。也就是说,“依法裁判”对于强盗案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本文以明朝末年广州府推官颜俊彦撰写的《盟水斋存牍》为背景资料,对其中涉及的强盗案件进行集中梳理和归类分析,同时结合广东地方志和明律例,试图对该问题一探究竟。本文从《盟水斋存牍》中涉及到的强盗案件入手,进行集中的归类分析,同时介绍了明代的复审程序,最后将文章的重点引向裁判依据、结果和裁判理念的探讨上。第一章主要对《盟水斋存牍》中的强盗案件进行总结概括。将其中的强盗案件分为一般强盗案件、“窝盗”、“诬盗”、“奸盗”,同时将一般强盗案件和“窃盗”案件作了比较分析。接下来介绍了晚明广东社会的健讼风气和多盗的社会现象以及海盗的猖獗。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府级行政设置、推官的司法职能以及明代的复审程序。明代地方的行政设置主要可分为省府县三级,推官是府一级机构中专门从事司法审判的官员。从《盟水斋存牍》中我们可以看出复审机关主要有:府、各道、布政司和按察司及察院、军门、部。在明代,徒罪以上案件均需经由上级审判机关审转。所谓审转,即审理后转由上级机关批报。正因为有了审转程序的设置,使得官员必须对自己做出的审理结果负责,否则可能遭致驳结,影响对自己的考核评价。但审转程序也带来自身不可避免的负面效应,即给诉讼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第三章主要阐述强盗案件的审判依据。将《盟水斋存牍》中的强盗案件判词和《大明律》及《问刑条例》中的相应规定相结合,可以看出对于一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颜俊彦严格地依据法律判决。但是在《盟水斋存牍》收录的强盗案件判词中,颜俊彦“引律比附”的情况比较少。第四章主要阐述了强盗案件的审理结果。主要就维持原判、由重改轻和发回重审进行了相应的梳理分析。维持原判的案件基本是经颜俊彦审理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律应当处斩的案件。由重改轻的案件数量在《盟水斋存牍》的强盗案件中占到一半以上,主要理由有:口供与人证、赃物与凶器和“里排保结”。第五章是本文的研究重点和核心理论。主要阐述了强盗案件的审判理念与心态,即“罪疑惟轻”的慎杀理念和避免“出入人罪”的审判心态。最后将文章落脚到情、理、法的博弈上,并总结了“已行不得财”的特殊应用。从判词中,我们看到颜俊彦依据情理分析案情和裁判案件,也就是说“依法裁判”固然是司法官员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的,但似乎“情法允当”才是颜俊彦追求的裁判理念。正像笔者在文章最后说的那句,“依法裁判”实际上是为了使裁判结果看起来更加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