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司法审查,即以根本法为基准,运用司法手段对国家机关及特定公务人员之法律性规定和行为进行审查,明确其是否符合根本法精神和规定,利用司法力量保障宪政的一种制度。违宪审查之根源可追溯到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法国1799年设立的元老院(Senat Conservateur)可谓是其雏形,以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 1803)称著于世的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确保了三权制衡宪政局面的维系,成为各宪政主义国家效仿的滥斛。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建立了以大法官组成的大法官会议为审查者的司法审查制度。自1948年《中华民国宪法》在台湾地区施行始,半个多世纪以来,台湾经历了由蒋氏政权的威权统治到现今的自由民主政治,政治文化由臣属型向区域型转变,以大法官为主要载体的司法审查制度在民主化进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文试图从司法审查的视角出发,以台湾地区民主化进程为基线,对其司法审查机制进行一种综合性、系统性的梳理,杂以对个案的评议,并在这梳理和简述中糅合笔者个人的解读。力求通过对台湾地区司法审查机制的考察,揭示其在民主化进程中的历史地位及现实作用,以求对大陆司法审查机制之建立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