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合同法定解除作为调整合同双方当事人重大利益的制度,在合同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由于我国《合同法》第97条对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学界和实务界对合同法定解除制度中诸多问题存有争议。本文从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基本理论分析、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等层面,通过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力图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解答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后果所涉及的相关具体问题,并且使之拥有较为顺畅的法律逻辑。第一章是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基本理论分析,主要通过对合同法定解除内涵的界定,继而从合同效力根源入手探讨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宗旨和功能以及法定解除制度与违约责任的关系。通过对合同解除内涵的理解也对本文讨论范围进行了界定:本文仅针对非继续性、双务、债权合同的一般法定解除进行讨论。本章的目的在于使下文的论述有一个较为明确的范围和框架。可以说,本章是讨论合同法定解除法律后果的出发点和基础。第二章探讨合同法定解除的溯及力。本章通过对有关合同解除溯及力的理论分析和对相关立法例的考察,反思了直接效果说的不足,并阐述了在我国现行法中采纳清算关系说的合理性。由于溯及力问题对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后果,即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有着重大影响,因此本章是研究合同法定解除法律后果相关问题的核心。第三章涉及合同法定解除与恢复原状。本章通过对相关理论和立法例的考察,阐释了恢复原状的内涵、性质、具体方式及目的。此外,通过对比《德国民法典》第346条的规定,指出我国《合同法》在受领物返还不能情形下的恢复原状问题上存在法律漏洞。本文认为,对此应当参照德国民法采取价值补偿的方案。第四章讨论合同法定解除与损害赔偿。本章通过对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关系的梳理、对合同损害赔偿中所涉及的相关术语的分析以及对合同解除的信赖利益赔偿主义的批判,论述了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本质上属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以履行利益为主,还可以包括其他的损失的赔偿,但须扣除当事人因信赖可以获得债务人的给付所支出的必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