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化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产业化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广州市从化区文化馆广东广州510000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力量以及多学科的研究探索,本文主要从产业化视角进行阐述,分析政府、教育系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这三类保护主体的各自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有针对性的改善对策,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多元主体;保护;改善对策

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名无形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民族古老的生命记忆和活态的文化基因库,代表着民族智慧和民族精神。例如,从化区非遗项目《谭氏蜂蜜炼制技艺》、《吕田大肉》、《臭屁醋》等。随着全球化在各个领域的深入,加之现代化和文化多样性对现代生活的冲击,这些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因此,如何合理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是当地政府必须重视的重要课题。本文就产业化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探讨。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

1.1非物质性

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察了解和学习,往往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介来进行,因为其通常不具备特定的物质形态。但这并不是指其与物质完全无关,而是指其更侧重于以一种非物质的状态存在,尤其是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

也有些学者将其表述为“无形性”,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具体的物质形态,也不能被人的感官直接感知,于是当其受到损坏时,人们一般不能立马察觉。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容易被忽略。这一特性,更体现出其保护工作的复杂性和难度。

1.2动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人类世代相传得以保留和延续,这一过程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原样传递。每代传承人因其所处的特定社会空间往往会有意或无意地增加或减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甚至对其进行彻底变革。因此,动态性可以理解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形式的跳跃性和不确定性,这被认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方式。

1.3独特性

独特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别于其他人类遗产的内在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初是为满足人类生产生活需要而出现,因此在不同地区的风格、内涵完全迥异的民俗氛围中发展起来的文化本身及其发展过程不可避免会具有明显的独特区域性烙印,而这种独特性是难以被模仿的,正因无法复制才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更为珍贵。

2、多元主体视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将现有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后不难发现,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真正发挥作用的主体是政府、教育系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但由于各主体本身不仅有内在缺陷还同时面临外在客观条件制约,因此其通常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

2.1各主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1)政府是主导

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上确认传统文化知识的民事权利是在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中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其他文学艺术作品同样享有著作权,由此开始了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法治建设。2004年我国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并在2006年成为该公约的政府委员会成员。直到2011年我国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我国单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终于得以诞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被纳入国家法律体系,使其有了制度上的保障。其次,政府充分利用其号召力和强制权威,初步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档案体系。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都被保存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政府通过授权地方图书馆、高校图书馆、档案馆等各方力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建设提供智力或技术支持。

(2)教育系统是支撑

我国学校教育的内容中愈来愈多地包含了传统文化的内容,尤其是中小学基础教育阶段。这主要体现在学校的课程设置上。传统文化学习成为课程学习和考核的内容之一,这在潜移默化中培养着学生对传统文化的兴趣,可以引导其从小树立传承和保护传统文化遗产的责任意识。同时我国还设立有专门的民族学校,学科设立更具有针对性,对学生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知识普及,这无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更加深远的影响。

(3)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关键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作为某种传统文化技艺或能力的突出代表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最直接的传承方式就是世代传承人之间的口述或教习,他们以自身为载体,通过学习前辈和教授晚辈充当文化传承的纽带。例如,在从化地区,一提到《吕田头酒》,无人不知,众口皆碑。因为吕田镇地理与气候等原因,那里的人都偏爱喝酒,可以说是无酒不欢,为了喝到美酒,不少嗜酒之人亲自酿酒,一来自用,二来外销,帮补生活,因而大大小小的酿酒作坊在吕田镇多不胜数,这当中质量味道会有参差,但总体上仍是保持了米香浓郁、清澈透明、入口甘醇的共同特点。为着地道、为着继承、为着保持特色特点,吕田镇人们却始终坚持着传统的手工生产和制造。

2.2各主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职能缺位,用力不足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该体系仍不完善。该体系中并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属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界定模糊,范围过于广泛,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详细。同时,在已有法律出台后,其执行结果也并不乐观。政府监督职能缺位是造成这一结果的重要因素。此外,在我国近年国学回归热的大背景下,政府宣传职能缺位,缺乏对公众的引导,普通民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没有明显提高。

(2)教育系统定位不明,资源利用率低

目前民族中小学的民族文化传承带有一种典型的“扫盲”特征。学校奉行“形式主义”,只僵硬地执行政令。大多数民族学校的文化教育与当地独特的本土文化脱节,缺乏文化传承活态性和本土性。中小学一般通过开展传统文化相关课程来给学生传递文化知识,然而大多数学校迫于升学压力将这类课程变为“摆设”或是一种“点缀”,缺乏真正内涵,传递给学生的是流于表面的、浅显的“文化碎片”,并未真正调动学生对传统文化的兴趣。

(3)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刻板固守,缺乏创新

大多数民间艺人在技艺传授方面有其特定的“规矩”,例如“门派有别”“手艺传男不传女”等,这些落后的思想观念很大程度上给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了羁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存传承人普遍年纪较大,许多传承人观念保守缺乏创新精神,不能根据时代要求与时俱进地对传统技艺进行发展,逐渐失去了其在现代社会的生存空间,使其受众面越来越小,一些传统技艺在现代科技占领主导的时代面临着因无人继承而失传的危险。

3、多元主体视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改善对策

3.1政府的努力方向

政府代表公众权威要调动多元主体的积极性,加快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规范档案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需要全社会协同参与,它不只是政府某个部门或个别单位的任务。这就需要加大对公众宣传力度,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重视、支持、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同时要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档案管理,设置专人专职,细化管理工作,避免对已经建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资源造成损害。

3.2教育系统的努力方向

在基础教育阶段,学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及者”,中小学尤其是民族学校要注意培养学生对传统文化的学习兴趣。“在民族文化的学校教育中,显性课程对学生知识、能力、价值意识会产生直接的影响,而隐性课程对学生发展的熏陶作用也不容小觑”,有些少数民族地区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启蒙,例如编排民族风格课间操、进行校园传统文化建设等。这种做法寓教于乐,其他学校可以此为借鉴,探索符合自身的传统文化教育方式。

3.3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的努力方向

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初来源于生活,想要让它得以世代传递的最好途径就是使之回归生活。传承者首先要改变思想观念,以开放的心态传播和教授自己所继承下来的传统文化和技能,改变因落后观念造成的传统技艺后继无人的局面。传承人要在继承的同时保持其现实价值,只有可以满足人们需要的文化遗产,才能不被时代淘汰。传承者们需要做的不仅是“传递”,还要“创新”,使非物质传统文化符合现代社会的生产生活需要,使其与现代主流文化相融合,以保持其持久的生命力和发展活力。例如,从化水族舞是从化区温泉镇草塘社流传最广的民间舞蹈。2009年4月被列入广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传统舞蹈类,也是从化非遗“一区一品”项目。每逢春节元宵,从化的父老乡亲便会举着用竹子编织成的鱼、虾、蟹等传统道具翩翩起舞,每次表演都会吸引不少人的围观。

4、结语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个异常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政府部门、教育系统和传承人等多方协同构建保护主体,才能有效地开展保护工作。其中各主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是主导、教育系统是支撑、传承人是关键;然而各主体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因此这就需要政府完善立法、科学管理与发开,教育系统要明确定位、充分发挥资源优势,传承人要变革观念、积极创新。只有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才能取得更大成效。

参考文献

[1]高建忠.浅谈产业化视野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J].神州.2011

[2]华崟婷.政府主导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以构建多元主体模式为视角[J].东南大学.2011

[3]吴伟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多元共治模式研究[J].福建师范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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