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高空不明抛掷物损害救济问题研究 ——以《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视角

建筑物高空不明抛掷物损害救济问题研究 ——以《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视角

论文摘要

建筑物高空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是一个古老而又颇具争议的侵权行为,最早可回溯至罗马法时期。而随着现代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口的不断增多,楼层的不断增高,难免会有不明物体从高处落下将过往行人砸伤,而受害人在此种情况下却很难明确具体加害人,就法律层面上来说,对受害人的损害救济变得举步维艰:面对具体加害人往往难以明确的窘境,长久以来,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对此并无明文规定,理论界也没有形成通说,以致实务界深受困扰,出现了“同案不同判”、“同判不同理”的怪象,法的威严性和统一性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极大关注和探讨。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该法定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部法律中,针对上述问题,该法第87条即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自从该部法律颁布之初,就该条文所引发的争议颇多,甚至一度被指认为是新的“连坐法”规则......那么,此类说法的根结何在;在利益失衡中是否存在这样一个理论基点,以使失衡的规则体系和利益结构可供调整,如何调整等,已是现行《侵权责任法》就此问题作出规定的第87条正式施行后,不可回避的一系列问题所在。本文的重点之处即是,从已经发生的一系列高空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同判不同理”的背景下出发,就司法实务界的此种现象与理论界对此的诸多争议和探讨切入,结合对此最新颁布施行却备受争议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之规定,主张不能为了充分救济抛掷物受害人,就扩张现有侵权法第87条之规定,认为此条即确立了高空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乃一独立的侵权责任类型,并经由此独立侵权责任类型要求“可能加害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文将重点检视此说的理论依据、论述逻辑,并结合现代民法“护弱”潮流和侵权法的功能演进,来论述其并不构成独立的侵权责任类型,且救济模式也不合乎法理与情理,在此基础之上笔者根据国内外相关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提出可行的法外救济途径。文章的第一部分是通过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来引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以及就此作出规定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诸多问题;第二部分通过对该行为的历史梳理,结合学者对此行为的界定,笔者对该行为作出了一个较为全面的法律意义上的定义,并据此总结出了该行为的相关特征。第三部分与第四部分是本文的主要着力点所在,第三部分通过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相关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实践检视,批判了在该问题上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及共同危险行为理论的不当,并进一步论述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在归责原则和救济模式上的不足之处,为第四部分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提供佐证,增强文章的说服力;接前一部分,笔者在文章第四部分中主张不应局限于侵权法对此的救济途径,社会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对意外损害的社会化分担手段,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国家也应建立起相应的救济制度,对受害人提供终极的保护,以让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针对以上两种法外救济方式,笔者也做了相应的理论探讨与实践可行性分析,以期能对未来的立法选择提供些许的参考。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一、案情及问题的提出
  • 二、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的界定
  • (一) 历史的溯源与梳理
  • (二) 两位学者的界定
  • (三) 对两位学者观点的分析
  • (四) 笔者观点
  • 三、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相关法律适用的检视
  • (一) 对适用《民法通则》第126 条的分析
  • (二) 对适用共同危险行为理论的分析
  • (三) 对适用过错推定归责的分析
  • 四、对建筑物高空抛物致害行为法外救济的思考
  • (一) 独立的侵权责任类型说之批判
  • (二)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救济途径之一——个人意外商业保险
  • 1. 商业保险救济的可行性
  • 2. 从经济分析法学角度论证商业保险救济的合理性
  • (三)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救济途径之二——国家责任制度
  • 1. 在高空不明抛掷物致害情形下,国家承担责任的必要性
  • 2. 国家责任的完善
  • 致谢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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