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量罚规则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规则之一,是指在违法行为被认定成立之后,决定是否予以处罚、施以何种处罚以及在法律规定的特定处罚空间内决定处罚的具体量度的法律规则。较之于以往,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量罚规则有了很大的改进。但是,它仍然属于粗放式量罚,存在着许多规范上的漏洞,不足以应对执法实践中出现的大量量罚问题。国内目前关于这方面的专门研究较为薄弱。本文通过与我国台湾的《社会秩序维护法》进行规范比较,以案例实证调研,归纳出现行治安管理处罚量罚规则的七个主要缺陷,既涉及量罚原则,又包括特殊量罚规则的缺失。建设行政法治,必然要实现粗放式量罚向细密式量罚的转型。本文以细密式量罚理论为指导,采用“处罚确定”和“处罚均衡”的量罚理念,针对这七个缺陷提出具体对策,以推动治安管理处罚量罚规则向着细密式量罚的转型,实现治安管理处罚量罚权力的公正运行。现行治安管理处罚量罚规则分散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行政解释、行政规章以及《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内容涉及量罚原则、量罚主体、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减轻处罚、行政拘留处罚的特殊适用、并罚和共同违法处罚、单位处罚、溯及力、未达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殴打伤害特定对象的处罚等等。相比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行政解释和行政规章中关于量罚的规范已经大大增加,有效解决了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难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与《社会秩序维护法》相比,前者显得粗疏简陋,而后者法律语言准确、可操作性强,包括了阻却违法性行为的处罚、不同处罚种类之间的转换适用、特殊违法行为的处罚、加重处罚、酌定量罚情节、加重或减轻处罚的标准等等前者没有涉及的内容。量罚体制有粗放式量罚和细密式量罚两种。粗放式量罚的特点是:量罚规则调整的处罚行为广泛,规范内容较为笼统、含糊。细密式量罚的特点是:量罚规则调整的处罚行为具体而广泛,规范内容明确、细致,有着现实的可操作性,能够有效地规制执法者自由裁量权力的运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量罚制度属于粗放式量罚,《社会秩序维护法》中的量罚制度属于细密式量罚。现代法治要求《治安管理处罚法》从粗放式量罚转向细密式量罚。执法实践所揭示的种种问题,也印证了这种规范上的粗陋。根据实践中涌现的大量量罚问题,现行治安管理处罚量罚体制存在七个主要缺陷:缺少处罚法定原则这一根本原则;紧急避险、不可抗力、依法令行为等阻却性违法行为的量罚规则未被规定;一些特殊危害行为,比如结果加重行为、想像竞合行为、法条竞合行为、连续行为和牵连行为等,没有相应的量罚规则;不同处罚种类之间没有转换适用的规范,致使部分处罚无法执行;有些法律术语,比如“情节较重”等,内涵含糊笼统,致使执法实践中无从判断;缺少酌定量罚情节的规定,在执法实践中一些不正当的情节也被考虑进去;混淆减轻处罚与不予处罚,缺乏关于减轻处罚限度的规范。粗放式量罚的产生,可以归因于粗放式的立法风格以及部门立法、关门立法型的立法体制。现实执法实践中的问题以及建设行政法治的宏伟目标,都迫切需要针对这七个缺陷补充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根据细密式量罚中的处罚确定和处罚均衡理论:处罚法定原则必须予以补充规定;阻却违法性行为、特殊危害行为的量罚规范应该一一规定;应当规定罚款与行政拘留之间的转换措施;对模糊的法律术语给予精确、可操作的规范;提供完善合理的酌定量罚情节;规定减轻处罚的裁量限度。上述具体对策可以通过立法解释、行政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出台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补充,并需要建构一个由量罚基准、量罚原则、量罚情节、量罚结果构成的较为完整的细密式量罚理论体系,为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理论上的指导,实现治安管理处罚权力的公正运行,保护受害者和违法者应有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