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视角下的灾害损失补偿体系研究

风险社会视角下的灾害损失补偿体系研究

论文摘要

灾害损失补偿是一个古老的话题。政治经济学家们从“文明和福利”责任的视角,研究政府对灾害损失所应承担的职责,而市场经济学家们从风险损失转移和分散的视角,对灾害损失融资机制进行不断创新。但是,现代化社会的时代特征是“风险社会”,与工业化、全球化、技术革新等相伴而生的灾害风险呈现出越来越频发的趋势,灾害风险所带来的经济、社会和人口损失也在不断“放大”。风险社会不仅改变了人类所面临灾害风险的形态,也改变了灾害损失补偿机制所依赖的传统法则。本文试图围绕灾害风险的这些改变,探讨灾害损失补偿在政府和市场的博弈关系上应做出的新选择,以构建一个灾害损失补偿的新体系。风险社会改变了人类面临的灾害风险的性质和状态,使得灾害风险呈现出突变性、弥散性、模糊性和巨损性的新特征,小概率的巨灾风险越来越多地发生,自然灾害与工业灾害、环境灾害、恐怖袭击等社会性灾害交织发生,界限越来越模糊,灾害在区际间、在国际范围内的扩散也呈趋势。这些突出的新特征使传统意义上的政府职责显得乏力,也使传统意义上的风险转移和分摊机制失效。我们重新审视灾害风险的性质,将灾害定义为不可抗力造成对相当大的一部分人口范围(公共体)构成严重剥夺的过程和现象。当灾害造成“公共体”共同面临的巨额损失时,不可能用完全的私人市场机制来分担风险损失,因此我们提出建立一个公共部门(P)-市场(M)-公众(P)为一体的灾害损失补偿模式,这也是一个将灾害风险的可保性极大延展的灾害损失融资模式。提出这种设想的依据是灾害风险是一种公共风险,这种公共风险不仅有着私人的影响,更有着对国家安全和政府公信力的影响。灾害是对“公共体”的严重剥夺,这种剥夺不仅是资源的剥夺,还是资源配置关系(主要表现为交换权利关系)的剥夺,因此灾害的本质是对资源及资源配置机制的破坏。那么当剥夺发生之后,既要对灾害承受公共体的资源进行修复,也要对公共体资源配置关系进行重置,这就是我们所要研究的灾害损失补偿的任务。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仅是对被破坏的公共体进行损失度量和经济补偿,对原有资源被剥夺后形成的洼地进行填平,更重要的是实施一系列的经济、政治、环境、人文措施,恢复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市场主体功能,重建经济运行的机制,重构资源配置机能。灾害损失补偿不仅要实现效率和公平的目标,还要实现系统补偿的目标,即对资源环境系统的损失补偿。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针对灾害风险的变化趋势,以及灾害本身所具有的公共风险性质,建立新的灾害风险管理制度,已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必须解决、不宜久拖的重要事情。我们主张重新认识风险可保性和大数法则这些灾害损失补偿的传统法则,以现代技术和现代思维的变革延展可保风险和大数法则,实现灾害损失补偿的架构设置。在这种设置里,政府将不仅是充当管理者的职能,而且充当灾害风险的“最终保险人”的角色,并以扩展的市场法则参与到保险、再保险以及整个资本市场,形成一个宏观、开放的保险公共体。在这个一体化的公共体里:从公众的角度来看,公众是私人产品的需求者,也是私人风险的承担者,政府与公众的联系,以公众的参与为纽带,而公众与市场的联系,则是以风险合同为纽带;从市场的角度来看,市场是公众风险的集合机制,是一个以保险合同为纽带集结起来的公共体;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政府是公众的另一种集合机制,它是以法律和伦理(社会契约)为纽带建立起来公共体。政府可以而且应该在应对灾害风险这样非私人风险时,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这是公共选择的需要,也是政府系统形成的本源。政府可以以保险、再保险、灾害风险基金、巨灾债券等方式介入市场,成为损失融资的市场主体。这里面临的一个问题是,政府的角色是双重的,即政府不仅是制度的提供者,是市场的监管者,是“裁判员”,同时也是某些保险产品、担保产品、债券产品的供给者,是市场的主体,是“运动员”。政府同时承担着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双重角色,身份不明确,职责不清楚,往往会使其该履行的职责没有履行,而不该干预的事情又过多地干预。但是,这并非政府作为两种主体而必然产生的矛盾,而恰恰是政府两类主体的角色不明晰所带来的矛盾。论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和不足1、对灾害损失补偿的研究,通常是从保险学的角度研究损失融资机制在市场上的运用,公共管理学也从政府管理的视角研究灾害性公共危机的应急,而本文以具有前瞻性的风险社会理论考察灾害的时代特征,并从国家风险管理层面来考虑构建政府与市场一体化的灾害损失补偿体系;2、经济学意义上的灾害损失补偿通常以对自然灾害的研究为主,本文则着力描述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自然灾害与社会性灾害的模糊性加强,因而主张不对灾害的自然性和社会性进行严格区分,而将灾害损失补偿定义为对包括工业灾害、环境灾害等在内的各种现代化灾害风险的损失补偿。3、传统意义上的灾害损失补偿主要关注对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本文将灾害损失定义为“公共体”资源剥夺以及资源配置关系的破坏,将灾害损失补偿的内涵从经济损失补偿拓展到系统“恢复力”的层面,并试图建立一个系统的、兼顾公平和效率的损失补偿模型。但是,由于本人学术能力和识见的局限,上述一体化灾害损失补偿模型仅从框架上进行了界定和定性的分析,没有用计量的方法进行充分论证和分析;P-M-P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实现系统化的补偿,特别是应用到中国所面临的地震、台风、洪水、干旱等频发灾害风险,如何实现方案的量化设计,还有待进一步明确。这些问题尚需进一步的研究,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将继续不断修正、完善本文的一些想法。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选题背景和思路
  • 1.1 选题背景
  • 1.1.1 人类社会历史就是一部抗风险史
  • 1.1.2 风险社会已经来临
  • 1.2 灾害损失补偿研究文献综述
  • 1.2.1 灾害损失政府补偿思想
  • 1.2.2 灾害损失市场补偿思想
  • 1.3 研究思路
  • 1.3.1 风险社会灾害损失补偿需要新思维
  • 1.3.2 研究框架
  • 2 风险社会中的灾害风险特征
  • 2.1 风险社会改变灾害形态
  • 2.1.1 灾害的突变性(小概率)
  • 2.1.2 灾害的弥散性(相关性)
  • 2.1.3 灾害的模糊性
  • 2.1.4 灾害的巨损性
  • 2.2 从私人风险到公共风险
  • 2.2.1 风险的经济学认识历史
  • 2.2.2 风险的社会学再认识
  • 2.2.3 灾害的公共风险性质
  • 2.3 灾害是公共体的增长“代价”
  • 2.3.1 灾害是对公共体的剥夺
  • 2.3.2 灾害的实质是资源环境系统对经济增长系统的“代价”
  • 3 风险社会灾害风险管理的国家责任
  • 3.1 国家意义上的灾害风险
  • 3.1.1 风险社会加剧灾害的国家资源剥夺
  • 3.1.2 风险社会加剧交换权利关系变化
  • 3.1.3 风险社会加剧国家安全威胁
  • 3.2 部分国家灾害风险管理实践
  • 3.2.1 美国的国家灾害风险管理
  • 3.2.2 日本的国家灾害风险管理
  • 3.2.3 其他国家的国家灾害风险管理
  • 3.3 中国灾害风险管理面临挑战
  • 3.3.1 转型期中国灾害风险管理状况
  • 3.3.2 中国灾害风险管理缺乏统一性
  • 4 灾害损失补偿的性质——资源和资源配置关系重构
  • 4.1 灾害损失补偿是对公共体的恢复
  • 4.1.1 灾害损失补偿是对公共体的资源修复
  • 4.1.2 灾害损失补偿是对交换权利关系的重构
  • 4.1.3 灾害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
  • 4.2 灾害损失补偿模式
  • 4.2.1 传统补偿与非传统补偿模式
  • 4.2.2 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模式
  • 4.3 中国灾害损失补偿存在的问题
  • 4.3.1 市场政府两不足
  • 4.3.2 风险社会需要重建灾害损失补偿体系
  • 5 灾害损失补偿的方式选择——宏观保险战略
  • 5.1 风险社会改变保险市场法则
  • 5.1.1 大数法则延伸
  • 5.1.2 可保风险拓展
  • 5.2 以保险为纽带的风险承载公共体
  • 5.2.1 大保险战略
  • 5.2.2 作为公共体的市场
  • 5.2.3 作为公共体的政府
  • 5.2.4 政府与市场一体化的风险承载公共体
  • 5.3 P-M-P灾害损失补偿模式
  • 5.3.1 P-M-P模型
  • 5.3.2 两种模式的比较
  • 6 构建中国一体化灾害损失补偿体系
  • 6.1 一体化补偿模式目标
  • 6.1.1 效率补偿目标
  • 6.1.2 公平补偿目标
  • 6.1.3 系统补偿目标
  • 6.2 一体化损失补偿框架
  • 6.2.1 市场风险融资框架
  • 6.2.2 公共部门融资框架
  • 6.2.3 公共部门与市场的协调
  • 6.2.4 公众参与
  • 6.3 参与国际灾害补偿体系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研究成果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标签:;  ;  ;  ;  ;  

    风险社会视角下的灾害损失补偿体系研究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