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证券市场国际化程度的提升,证券跨国发行和交易日益频繁。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传统不同,证券法内容及证券监管制度亦存在差异,加之证券跨国违法犯罪活动,国际社会缺乏统一监管立法,证券法域外管辖成为一国的必然选择。因证券法兼具公法和私法双重属性,各国解决证券法律冲突的方式也有所不同。特别是在证券法反欺诈条款的域外适用方面,美国与欧洲各国的做法大相径庭。在莫里森案之前,美国巡回法院通常通过“效果标准”或“行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对案件具有事项管辖权,而欧盟采取通过侵权冲突规范指引准据法的做法。作为世界上证券监管最为严格、证券市场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实践及发展必然引发世界范围的关注。201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莫里森诉澳大利亚国家银行案中首次对美国证券法域外适用范围表明态度,推翻了下级法院长久以来坚持的做法。联邦最高法院主张《证券交易法》第10(b)条并不适用于发生在美国境外的证券交易,确立了符合第10(b)条的立法背景并与反域外适用推定一致的新的“交易标准”,即第10(b)条只适用于在美国证券交易所登记的证券买卖和其他证券在美国境内的买卖。但在最高法院公布莫里森案结果不到一天时间内,美国国会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额保护法》,其中第929P(b)条对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国会似乎意图通过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司法部提起的案件中重新确立“效果”和“行为”标准来部分推翻莫里森案的结果。在此之后,美国联邦法院又发展了“交易标准”,第10(b)不适用于“双重涉外诉讼”和“交叉登记证券”。中国证券法明确规定严格适用于我国境内的证券发行和交易,使得发生在境外的但有害于我国证券市场和投资者的欺诈行为逃脱中国证券法的管辖,因此中国学者对是否赋予中国证券法域外效力提出了不同的意见。笔者通过对各国证券法域外管辖,特别是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的新发展,结合中国学者的意见对构建中国证券法域外管辖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共分为以下五章:第一章介绍经济监管法域外管辖的理论依据及实践,同时介绍证券法域外管辖的必要性及各国在证券法域外管辖方面的司法实践。第二章介绍证券法反欺诈条款域外管辖的立法与实践。一方面通过典型案例介绍美国巡回法院四十多年来对证券法反欺诈条款域外管辖采取的“效果标准”和“行为标准”,并对案件进行评析;另一方面介绍欧盟证券法反欺诈条款通过冲突规范进行法律适用。第三章重点介绍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的新发展,包括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莫里森案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结果,《多德弗兰克法案》对莫里森案的影响,美国联邦法院对“交易标准”的进一步发展,及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的新发展对我国的影响。第四章对我国证券法及相关规定的域外管辖制度予以介绍和评析,并从证券市场国际化需要、实现监管目标、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完善证券法律体系等方面论述构建我国证券法域外管辖制度的必要性。第五章笔者归纳了我国学者对证券法域外管辖的观点,并对各种不同观点进行评析。最后对构建中国证券法域外管辖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主张有限度扩张我国证券法的域外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