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

论文摘要

2007年8月30日我国反垄断法通过,其意义巨大,然而我们发现反垄断法直接涉及知识产权反垄断的只有一条(即第五十五条)。中国在入世时,西方国家铺天盖地地给我们灌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因此政府也全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让国民都知道要怎样去保护知识产权。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没有边界,其垄断地位也不可能无限制地持续下去,当一个企业凭借其垄断地位,不合理地限制竞争时,必然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因此中国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中国也需要知识产权反垄断,然而对于知识产权反垄断我们却重视不够。目前跨国公司利用其在高科技领域的垄断地位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有增无减,如DVD事件、思科诉华为案、德先诉索尼案等,而且这样的行为今后还将发生,知识产权反垄断成为新时期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任务,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并完善。知识产权滥用有很多类型,如搭售、垄断高价、拒绝许可等,本文仅仅选取其中的一个典型类型,即知识产权拒绝许可作为切入点进行讨论。之所以选择这个切入点,其一是因为知识产权滥用类型很多,不可能面面俱到,唯有小的切入点才能写得具体详细;其二是因为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相对于其他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来说是知识产权反垄断的难点。因为知识产权专有性和垄断性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拒绝许可本身也是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之一,因此如何在合法与非法之间划定一条界线,从而达到既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又维持市场竞争,的确尺度不好把握。正因如此世界各国对于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也较谨慎,对知识产权拒绝许可构成滥用所需具备的条件也会考虑更多的因素。引言以思科诉华为案为切入点提出了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一章第一节介绍了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概念和分类,以便确定本文讨论的范围;第二节分析了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困难的原因;第三节从四个角度论述了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的理论基础。第二章主要介绍和比较美国和欧盟进行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过比较会发现,在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上,两者具有不同的倾向,美国侧重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而欧盟对于滥用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行为规制较为严格,这也体现了反垄断法的政策性特点。维护本国利益,为本国的经济发展服务,是反垄断法的根本目的。第三、四章是本文的重点和难点,介绍和具体分析欧美在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的司法实践中所运用的一个判断规则,即关键设施规则。本部分第三章主要介绍关键设施规则的起源,以及分析其在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中的可行性;第四章重点分析关键设施规则的判断标准,也就是知识产权人的拒绝许可应该具备哪些条件才会构成知识产权滥用。任何知识产权反垄断的判断都可以分为两步:第一步即确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主要通过相关市场、市场份额、进入障碍来判断),应该说这一步并不难;第二步即判断其行为构成滥用,这步是判断知识产权拒绝许可是否构成滥用的难点。本文结合案例重点分析了欧美适用关键设施规则须具备的四个条件:1、该设施对于其他企业参与竞争是必不可少的;2、竞争者不能在合理努力的范围内再复制同样的设施;3、该设施的拒绝许可必须阻碍或排除了相关市场的竞争;4、独占者拒绝许可缺乏正当理由。第五章主要是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规制的立法建议。首先介绍了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现状和我国目前规制知识产权许可的法律文件;其次重点介绍了我国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的立法模式,提出借鉴国外的立法模式,先在反垄断法中设立原则性条款,据此制定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并可在其中专章规定关键设施规则;最后分析了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的救济途径。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从思科诉华为案看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的必要性
  • 第一章 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一般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定义及其分类
  • 一、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定义
  • 二、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分类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困难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的存在与使用原理
  • 二、权利内外限制
  • 三、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内在的一致性
  • 四、利益平衡
  • 第二章 美国、欧盟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美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 一、美国关于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的法律规定
  • 二、美国关于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的司法实践
  • 第二节 欧盟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 一、Magill案
  • 二、IMS案
  • 三、Spundfass案
  • 第三节 美欧司法实践的比较分析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违反反垄断法的判定规则:关键设施规则
  • 第一节 关键设施规则的起源及内涵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能否适用关键设施规则的不同争论观点
  • 第三节 关键设施规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的可行性
  • 一、知识产权可以适用关键设施规则的理由分析
  • 二、知识产权适用关键设施规则的特殊性分析
  • 第四章 关键设施规则适用的判断标准分析:以美国、欧盟的审判实践为基础
  • 第一节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相关市场的界定
  • 一、知识产权的相关产品市场
  • 二、知识产权的相关地域市场
  • 第二节 拥有知识产权关键设施的企业处于市场支配地位
  • 一、市场份额因素
  • 二、进入障碍等因素
  • 第三节 该设施对于其他竞争者参与竞争是必不可少的
  • 第四节 竞争者不能在合理努力的范围内再复制同样的设施
  • 第五节 该设施的拒绝许可必须阻碍或排除了相关市场的竞争
  • 一、二级市场规则
  • 二、新产品规则
  • 第六节 独占者拒绝许可缺乏正当理由
  • 第五章 我国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现状
  • 第二节 我国规制知识产权许可行为的法律文件
  • 第三节 我国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的立法模式
  • 一、立法指导思想
  • 二、我国在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中应该引进关键设施规则
  • 三、我国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的立法模式
  • (一) 在反垄断法中设立原则性条款
  • (二) 制定具体的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法规
  • (三) 我国适用关键设施规则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的法律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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