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立法论文-陈禾

国籍立法论文-陈禾

导读:本文包含了国籍立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籍,国籍法,国籍冲突

国籍立法论文文献综述

陈禾[1](2018)在《浅论中国国籍立法之修正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国籍是攸关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重要法律概念,因为它确定了一个国家最不可缺少的因素——人口。正因如此,每个国家的国籍法都以捍卫本国国家主权和维护国家利益为最终目的,这就必然导致各国国籍法的规定千差万别,有的甚至截然相反。现代科技的不断进步使地理距离再也不能成为阻止人们交往的障碍,地域隔阂的打破使国与国之间以及其国民之间的交往达到前所未有的密切程度。在此过程中,国籍作为本国人与外国人区分的标志,其重要地位不容忽视。然而,差异颇大的各国国籍法以及国际通行规则的缺失使得因国籍引发的各种冲突和问题层出不穷。在长达2000余年的漫长封建社会时期,我国曾深受“闭关锁国”和“天朝上国”理念的影响,竟未曾制定一部国籍相关法律。直至近代,已是风雨飘摇的清政府,面对在西方帝国主义国家的坚船利炮下被迫打开的国门,才首次意识到国籍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终于在1909年颁布《大清国籍条例》——中国历史上首部国籍法。仅仅2年以后,民国时期的首部国籍法《民国国籍法》即于1911年颁布实施,并在不到20年时间里经历了2次修订。时至今日,以上四部《国籍法》(包括2个修正案)均已废弃不用。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则是我国首部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国籍法,自颁布后一直沿用至今。该法以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在解决华人华侨的国籍冲突问题过程中积累的经验教训为基础,言简意赅地规定了有关我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等原则性问题,在依法捍卫国家主权、维护国家利益方面作出了卓越贡献。然而,叁十年过去了,今天的中国与上世纪80年代的中国早已不可同日而语,国家的政治、社会、经济以及国际大环境等方方面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叁十年来未做丝毫修改的《国籍法》在处理今天的诸多国籍问题方面已明显力不从心。除此以外,个别法条止步于原则性规定,缺少有关实际操作的具体规定;加之与国籍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建设也不甚完善,导致我国国籍立法在法律实务中能发挥的作用大大受限。国籍立法的修正与完善已成为越来越紧迫的需要。本文从我国《国籍法》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出发,将我国已加入的部分国籍相关国际条约与我国国籍立法相比较,试图从国际公法的角度寻找关于《国籍法》修正与完善的思路。随后将中国与日本的《国籍法》进行深入全面的比较,从中寻找值得我国借鉴与学习之处,从而从国内立法角度为修正与完善《国籍法》提出一点建议。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有两处:一是大量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将国籍相关的国际条约与我国《国籍法》的立法思想和主要内容进行比较,同时还将中、日两国《国籍法》进行比较,从中发现我国当前国籍立法的优点与不足,从而找到修正与完善《国籍法》的方向;二是突破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摒弃了单纯从国际法或国内法中寻找解决国籍冲突问题的单一思路,而同时从国际公法和国内法2个角度对修正与完善《国籍法》提出建议。由于本文涉及大量国际性、区域性法律文件及其他国家法律规定,因此国内资料的匮乏是行文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主要难题。笔者尽力而为,多方搜集国内外的中英文相关资料,但囿于资料来源较少和本人外语水平有限等主客观原因限制,相关资料的充实和丰富程度仍令人不甚满意。(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18-12-21)

郭忠华,Nasser,Bouchiba[2](2017)在《民族国家建构视域下的清末国籍立法》一文中研究指出国籍立法是民族国家建构的基本环节,它使民族国家建立起"国民"边界。对于清末国籍立法,学术界主要把它看作是华侨保护、边民入境和属民改籍等问题导致的结果。从国家建构与国籍立法的历史关联出发,本文从民族国家建构的高度探讨清末国籍立法。民族国家建构包括政权建构和国民建构两大要素。政权建构体现在国际法知识的习得、国家意识的兴起和主权观念的发展上;国民建构则体现在国民身份意识的兴起、权利与义务观念的强化和民族主义的发展上。所有这些要素都与清末国籍立法存在着内在的关联。民族国家建构是推动清末国籍立法的根本动力,华侨保护等事件则是导致国籍立法的直接原因,必须将两者结合起来思考,才能对清末国籍立法形成全面的认识。以清末为起点,民族国家建构对国籍立法具有持续性影响。(本文来源于《政治学研究》期刊2017年06期)

姜雪琦[3](2016)在《论双重国籍与中国的国籍立法》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国际交往的日趋频繁及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国籍逐步衍生成为一个国际性的问题。由于各国所采取原则、立法不尽相同,致使双重国籍问题产生。由于出生、入籍、婚姻、收养等因素,双重国籍问题应运而生,由此不仅对儿童的出生国籍认证、外籍华人户口、投资移民自愿性加入外国国籍等造成了影响,还直接引发了一系列的民事、刑事诉讼等问题。结合新中国成立前后中国国籍立法对于双重国籍问题的规定,本文明确提出了中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旨在结合当前我国双重国籍现状,加快促进经济政治发展的国籍制度建设与改革。(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5期)

乔素玲[4](2015)在《晚清国籍立法动因新探》一文中研究指出论文探讨了晚清双重国籍问题的形成、影响,地方政府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努力,以及晚清国籍立法对当代侨务法治建设的启示意义。在晚清国籍法研究方面,学界多认为《大清国籍条例》是清政府为抵制爪哇当局强逼华侨加入荷兰国籍而仓促制订。事实上,爪哇华侨国籍问题只是晚清国籍立法的导火索,通过立法解决拥有双重国籍的华人管辖权争议才是立法的根本动因。国内国籍法意识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地方政府对中央国籍立法的推动,构成晚清国籍立法的内在动力。为了有效解决国籍冲突,尤其是国内涉侨纠纷,以闽粤等华侨华人主要来源地为代表的地方政府率先在法律实践中进行探索,通过制定地方法规规范涉侨案件审理,并积极推动中央国籍法立法进程。国籍法研究应该坚持内部视角与外部视角并重,在注重外部世界冲击作用的同时,探究国内地方力量推动立法的具体路径与模式。(本文来源于《华侨华人历史研究》期刊2015年03期)

刘甜甜[5](2014)在《论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国籍是将个人与国家之间紧密联系起来的纽带,无论对自然人还是国家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各国国内法对国籍认定标准的差异,导致自然人国籍冲突现象的产生。在解决自然人的国籍冲突问题中,国际公法的目的是通过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约束,消除国籍冲突现象;而国际私法解决国籍冲突的目的则是确定当事人的本国法。随着社会发展与国际化进程的加快,自然人国籍冲突问题越来越突出。与此同时,国际社会对国籍冲突问题的态度也发生了转变,开始承认或接受。198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采取单一国籍制,在当时对解决国籍冲突问题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对于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已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并不能避免自然人国籍冲突的产生。因此,对《国籍法》的修改完善势在必行。本文从自然人国籍冲突的基本理论入手,对自然人国籍冲突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进行分析,阐述了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办法和我国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法律规定,指出了现行国籍法在出入境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国际上承认双重国籍的趋势的梳理,以及我国对待是否承认双重国籍的两种思潮的分析,本文指出了我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弊端,提出在坚持一人一籍的原则下,解决我国国籍冲突问题的对策,为国籍法的修改完善提出了建议。(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4-04-25)

宋建立[6](2013)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问题——以我国仲裁立法与实践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一般理论国籍是国际公法上的概念,是指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①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就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作出的裁决,这里所说的仲裁庭也包括常设仲裁机构项下的仲裁庭。②在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仲裁裁决国籍直接关系到哪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对某一特定的国籍裁决行使撤销的权力,但对于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是否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论。传统观点认为,仲裁裁决应当具有国籍,此项(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3年17期)

孙丽华[7](2012)在《浅谈国籍冲突问题及对国籍立法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国际社会中人员交往极其频繁,可以说没有一个国家的国境里没有外国人。怎样区别本国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即属于国籍问题。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有关国籍方面的立法也是不同的,在国家之间的交往不断增加和各国人民往来频繁的情况下,往往形成国籍的冲突,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或解决不当,就会引起国家之间的纠纷。中国在解决国籍冲突方面形成了许多有效的做法,但存在很多不足,因此要不断加以完善国籍立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2年05期)

郭生祥[8](2011)在《检视国籍签证制度——从国家安全、人才战略、立法的角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上,现代国籍签证制度与过去传统的国籍签证制度相比有如下叁个显着的特点:一实行双重国籍,二落地免签证,叁签证便利化。中国引进这样的制度,有诸多的理由与好处。(本文来源于《国际人才交流》期刊2011年08期)

杜新丽[9](2011)在《从住所、国籍到经常居所地——我国属人法立法变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属人法的历史发展表明了国籍原则的逐渐退出与住所地主义优先倾向的趋势,惯常居所的出现则弥合了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国家之间在属人法上的冲突。在汲取属人法的新发展的基础上,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经常居所地法作为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主体身份能力的一项基础适用原则,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同时也面临着由此产生的法律适用冲突等问题。(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1年03期)

杨树明,印辉[10](2006)在《双重国籍及其法律实践——兼论我国《国籍法》的立法改进》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海外华人强烈呼吁我国政府恢复承认双重国籍,这在国内外广大有识之士中也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双重国籍法律问题的产生有其历史的渊源,其冲突解决也是世界各国极为重视的法律实践问题。从当今国际法发展趋势来看,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乃是吸引高层次人才和广大海外华人积极参加我国的经济建设、从法律上保护全世界华人华侨根本利益的有效手段,应当引起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并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灵活处理双重国籍问题,在恰当的时机修订《国籍法》,以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本文来源于《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6年03期)

国籍立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国籍立法是民族国家建构的基本环节,它使民族国家建立起"国民"边界。对于清末国籍立法,学术界主要把它看作是华侨保护、边民入境和属民改籍等问题导致的结果。从国家建构与国籍立法的历史关联出发,本文从民族国家建构的高度探讨清末国籍立法。民族国家建构包括政权建构和国民建构两大要素。政权建构体现在国际法知识的习得、国家意识的兴起和主权观念的发展上;国民建构则体现在国民身份意识的兴起、权利与义务观念的强化和民族主义的发展上。所有这些要素都与清末国籍立法存在着内在的关联。民族国家建构是推动清末国籍立法的根本动力,华侨保护等事件则是导致国籍立法的直接原因,必须将两者结合起来思考,才能对清末国籍立法形成全面的认识。以清末为起点,民族国家建构对国籍立法具有持续性影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籍立法论文参考文献

[1].陈禾.浅论中国国籍立法之修正与完善[D].西南财经大学.2018

[2].郭忠华,Nasser,Bouchiba.民族国家建构视域下的清末国籍立法[J].政治学研究.2017

[3].姜雪琦.论双重国籍与中国的国籍立法[J].法制博览.2016

[4].乔素玲.晚清国籍立法动因新探[J].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15

[5].刘甜甜.论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D].上海交通大学.2014

[6].宋建立.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问题——以我国仲裁立法与实践为视角[J].人民司法.2013

[7].孙丽华.浅谈国籍冲突问题及对国籍立法的完善[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

[8].郭生祥.检视国籍签证制度——从国家安全、人才战略、立法的角度[J].国际人才交流.2011

[9].杜新丽.从住所、国籍到经常居所地——我国属人法立法变革研究[J].政法论坛.2011

[10].杨树明,印辉.双重国籍及其法律实践——兼论我国《国籍法》的立法改进[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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