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全球化进程和国际合作的日益发展,使我们探究自然资源物权的视角扩展到了国际领域。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脱离不了私法的积淀,而如今,国际法的迅速发展通过国际公约不断地约束着各国的立法和司法领域。本文通过对国际公约中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考察,来了解国际公约在保护自然资源的前提下是如何处理自然资源权属的确定、争端的解决和各国之间的合作,并提出完善我国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的建议。全文共四个部分,约3.4万字。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部分“国家主权与物权”。通过厘清主权与物权的概念,分析国家主权与物权的异同之处,从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来阐述研究国际公约中自然资源物权的可行性。国家主权与物权是两个不同法律体系中的权利概念,一个是国际法领域的,一个是民法领域的,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但从主权与物权的区别分析以及从他们之间本质上的联系中可以看出,从横向上来看他们之间又存在着很多相似之处。比如,主权的主体之间的平等,权利的内容都有着或多或少的类似。杰塞普指出,人类的问题具有共同性,解决国内问题的经验和方法可以被用于处理类似的国际问题,反过来,处理国际问题的经验和方法也可以被用于解决类似的国内问题,“钟摆”在二者之间来回摇摆。第二部分“国际公约中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概述”。分析国际公约规定的各国对自然资源所享有权利的性质,与物权相对比。从领土、水资源、野生动植物、海洋和矿产资源出发全面分析在国际公约中所做物权性质的规定。在国际公约中处理的是国与国之间财产归属,因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在国际公法角度是国家享有。该国际法上的国家所有权与私法上的国家所有权的概念是不同的。领土主权相当于物权法中的绝对所有权,同时因为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受到或多或少的限制;水资源相当于按份共有,河流两岸的国家本着公平的原则共同使用水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则相当于占有,因野生动物的移动性,所在国基于领土主权而享有所有权;海洋资源由于海洋自由原则而为公有物;国际公约中矿产资源主要是探讨深海底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遗产,以人类为主体,矿产资源为客体的共同共有。第三部分“国际公约对各国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影响”。主要从国际公约对各国自然资源物权的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出发,探讨国际公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各国自然资源制度的影响。美国在处理州与州之间的划界纠纷或者水资源利用纠纷中,法院直接适用国际公约。在20世纪早期,美国最高法院在处理科罗拉多州与堪萨斯州之间的取水争端时运用国际法原则“所有国家都拥有平等的改革公平分配原则的法律权利”。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依国际条约承担了国际义务,就有责任使其国内法与其国际义务保持一致。在法学理论方面,国际公约也对自然资源物权法有着深远的影响,主要从公平与合作原则,物权的国际化等领域出发。第四部分“国际公约与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发展趋势”。从国际公约中的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考察与研究,通过两者的相互借鉴,探讨国际自然资源公约以及我国自然资源物权的发展趋势。从用益物权角度出发,借鉴国际公约中相关先进法学理论和实践,完善我国自然资源物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