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西方学者往往将马克斯·舍勒与亚里士多德、康德相并列,称其为伦理学发展的第三个阶段。舍勒价值理论在其伦理学思想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该理论的形成,不仅与其”天才”的现象学洞见、强烈的时代意识和先知般的宗教感悟密切相关,而且受到西方哲学传统和其他哲学家思想的影响,是在对基督教神学、康德形式主义伦理学、伯格森生命哲学,以及胡塞尔现象学的借鉴与批判中渐趋成型的。舍勒价值理论主要包括价值等级秩序论、爱的秩序论与人格等级论。舍勒指出:价值具有先天性、相对独立性、客观性、优先性、秩序性和绝对性等特征。他还构建了四个等级秩序作为先验性的价值秩序,并且把人们由低向高依次偏好感官价值、生命价值、精神和宗教价值作为解释价值秩序存在的原因及其规律。“爱”这一概念在舍勒的价值理论和其整个哲学体系当中占据着最核心的位置。爱是一种内在的价值指涉,人的道德的核心位置被爱的秩序牢牢占据,它决定了一个人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与客观的价值世界相对应,舍勒按爱所指向的价值对象的不同将爱由低到高分为感观之爱、生命之爱、精神之爱和神圣之爱。人格的价值等级先天地就是有差异的和分等级的。舍勒根据价值等级秩序和爱的秩序式,提出了5种人格等级,他们分别是艺术家、文明领导者、英雄、“天才”和原初性“圣者”。舍勒价值理论的提出是当时欧洲社会问题的集中反映。舍勒生活于人类极为动荡的岁月。那一段时期,人类经历了前所未有的灾难。人们所要面对的,不仅是生活的压迫,更为严重的,是心灵上前所未有的空虚之感。在这种情况下,学者们分别从不同的视角来寻找克服危机的方法。舍勒试图以价值秩序论、爱的秩序论以及人格等级论为核心的价值理论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答案。他之后的学者都肯定,舍勒的价值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为人类提供了十分宝贵的思想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