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生态损害已经成为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重大问题,同时也成为全世界专家和学者普遍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人们在运用经济、政治、科技等手段探讨解决该问题的同时,法律手段无疑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生态损害侵权是指人为的活动对其所依赖的生态环境造成了物质性损伤,而引发该生态环境组分及其功能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区域环境质量下降和生态功能退化。生态损害侵权责任作为环境侵权责任的一种,具有诸多的特殊性,其区别于只将生态环境作为导致人身、财产等私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媒介”的传统环境侵权责任。现今我国无论是在立法规定上、还是在理论研究上,对该种环境侵权责任都还处于起步阶段。本文以生态损害侵权责任为题,通过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类型分析等一系列学术研究方法,对有关生态损害侵权责任的概念、学说、判例和立法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与探讨,针对我国生态损害侵权责任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包括六个部分:导论、生态损害侵权责任概述、国外生态损害侵权责任制度的实践、生态损害侵权责任的构造、我国生态损害侵权责任制度之完善和结语。正文第一章是生态损害侵权责任的概述。作为本文的基础,本章对生态损害侵权责任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界定。其中包括了生态损害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表现形式和研究生态损害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等。正文第二章是对国外较为成熟的生态损害侵权责任制度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实践的比较法分析,包括了对美国、俄罗斯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生态损害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介绍,涉及了这几个国家和地区关于生态损害侵权责任立法上的规定以及一些具体的制度设计的介绍,以期为我国完善生态损害侵权责任制度提供借鉴和指导。正文第三章是介绍生态损害侵权责任的构造。重点介绍了生态损害侵权责任与传统环境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的区别,虽然二者在这些方面具有很多相似点,但本章还是在归纳了二者相似点的基础上,总结了生态损害侵权责任不同于传统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正文第四章介绍了如何完善我国生态损害侵权制度,包括加强和完善我国生态损害侵权责任立法、建立追究生态损害侵权责任的监督机制、建立生态损害侵权责任社会化填补机制三个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