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是两审终审制。但是,由于我国近三十年来的改革开放,社会经济条件已大为改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两审终审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从而造成了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弊端和制度体系上的不和谐。近年来,在审判实践中二审终审制已名存实亡。基于相关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考虑,学术界和实务部门对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进行改革已基本达成共识,绝大多数学者赞成实行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然而,对于第三审程序的理论基础和如何具体构建第三审程序尚需进行系统的研究。对此,本文在学理和技术上进行了深一步的探讨。笔者运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对我国现阶段审级制度以及两大法系第三审程序的考察,提出我国构建有限第三审程序的对策性思考。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概括介绍了我国现行审级制度存在的缺陷,探讨了第三审程序设立的理论基础:公正和效率的衡平、法律适用的统一。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设立第三审程序具有的现实基础:社会全方位的发展、公正观念的转变以及法制发达国家和地区三审终审制立法例的借鉴。进而指出在我国设立第三审程序具有保障当事人权利、确保公正和效率目标实现、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以及提升我国法院的国际形象等现实意义。第二章介绍域外第三审程序立法例。通过对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第三审程序立法例的分析比较,从中得出对民事诉讼第三审程序的科学认识,以借鉴于我国立法。第三章本章是全文的重点写作部分,具体勾勒出了架构我国第三审程序的基本思路。通过对第三审程序功能的进一步分析探讨,指出第三审程序的性质应为法律审,第三审程序应是事后审、书面审。为实现三审统一法律适用的目的,文章提出实行诸多条件以限制第三审案件的数量。例如提出第三审须具有违背法律的理由;上诉实行许可制度;允许当事人协议越级上诉;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第三审程序审理范围恒定等。本章最后对第三审调查范围和调查方法进行了论述。第四章论述了再审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为使第三审程序与再审程序有效衔接,文章最后提出在建立三审终审制的基础上改革完善再审程序,以期能达到制度上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