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程序法定主义要求民事诉讼立法对诉讼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予以明确、统一的规定,其应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方式、步骤在程序运作中次序展开。显然,这一进路试图以“格式化”的设计将所有诉讼行为纳入预置“轨道”,并提供客观的标准:只要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法律,就可以视为达到程序法定的要求。但诉讼程序终究是由诉讼行为交织构成的动态过程,鉴于成文法的刚性、抽象性、非完善性,即便是再为缜密的法典也无法就所有诉讼行为及行为本身以明确规定。而这无疑为诉讼行为的实施预留了可以回旋的“空间”。基于权利/力、义务配置的不同、实施行为目的的差异、行为方式的选择性以及利益考量、境遇判断、大众诉讼观等诸多因素影响,诉讼主体某些行为的实施效果并不必然有利于解纷功能的实现,甚至影响程序高效、稳定的运作,这一点己为司法实践所证明,而诉讼突袭就是典型的一种。对诉讼突袭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是诉讼实现正义,社会和谐的关键。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不完善为诉讼突袭留有很大的“生存空间”,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困扰,并严重影响了纠纷解决的彻底性。基于这种现状,加强对民事诉讼突袭行为的法律规制刻不容缓。本文以如何建构我国诉讼突袭的法律规制为主题,从剖析我国诉讼突袭的现状入手,在合理借鉴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重构规制我国诉讼突袭的法律模式的设想。全文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引言部分:该部分阐述了国内外对诉讼突袭法律规制的研究现状,分析了我国对诉讼突袭行为进行规制的重要意义。第一部分:诉讼突袭的界定。笔者从界定诉讼突袭的概念入手,指出了诉讼突袭的本质与构成要件,分析了诉讼突袭的特征与表现形式,阐述了诉讼突袭的成因。第二部分:诉讼突袭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笔者通过分析诉讼突袭的危害,从宏观上指出了对诉讼突袭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第三部分:诉讼突袭法律规制的法理依据。笔者从程序正义、诉讼经济与诉讼秩序安定性角度进行了阐述,为诉讼突袭的法律规制奠定了理论基础。第四部分:诉讼突袭法律规制的制度构建。结合域外相关制度的有益经验,笔者从完善审前程序和建立诉讼责任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构建规制我国诉讼突袭法律的构想。结语部分:总结了全文的主要观点,再次申明了论文写作的目的和意义。笔者运用演绎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诉讼突袭构成要件、特征及表现形式以及诉讼突袭的法理依据进行了研究,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对诉讼突袭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具体的构建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