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是资本市场投资价值的源泉。然而现今上市公司董事高管权力日益膨胀,董事高管信息披露违规现象愈演愈烈。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政府加强了对证券市场董事高管的监督和处罚力度。我国证券法第63条规定:“如果发生虚假陈述行为,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上市公司董事高管肩负不同的职责,权利义务和对虚假陈述行为的主观态度也不同,不同情形下董事高管承担同样的责任,笔者认为有一定的不合理性。本文试图从董事高管信息披露责任的源起和法律规制出发,探究信息披露过程中董事高管信息披露责任的现状,从而提出进一步区分责任大小和完善责任制度的建议。本文中正文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我国董事高管信息披露责任的源起和法律规制。首先分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董事高管与公司间传统的法律关系,提出“特殊委任说”;然后介绍了董事高管对公司的法定义务: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基本内容;接着介绍了董事高管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包括责任主体的分析、信息披露的判断标准、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的方式。第二部分笔者首先基于证监会对信息披露违规案件的处罚进行实证分析,由对违规案件处罚的分析归纳出我国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信息披露的问责现状。然后剖析了我国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信息披露责任规制不足的原因,包括董事高管权利义务不均衡、勤勉义务不全面、责任体系不合理、外部监管不严格。第三部分是对完善董事高管信息披露责任提出的建议。笔者结合文章中对于董事高管信息披露责任的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董事高管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经营判断准则的运用以及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