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其理论基础是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不存在调解的前提和基础—处分权,即单方无处分权论。但在审判实践中,行政诉讼案件大量以撤诉的方式结案,且这种撤诉有相当比例并非原告主动撤诉,而是经法院在原、被告之间做了不少调解工作之后,原告才撤的诉。实践向立法和理论提出了挑战。几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倡导“和为贵”,鼓励“让为贤”。在这种社会氛围中,调解制度有其产生的必然性和存在并得到发展的合理性。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绝大部分案件在进入法院之前都是通过调解化解了,进入诉讼程序的极少数案件中的绝大部分最后还是通过调解结案的,可以说,调解在化解社论会矛盾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放眼世界各国,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几乎都有诉讼调解或和解制度,其中有些引入我国调解制度的国家还靠这条“东方经验”解决了本国的大问题。行政诉讼在我国只有十几年的历史,不适用调解在立法的当时是正确的。然时势易也,无论是域外和解的成熟做法,还是我国司法的成熟,都在要求行政诉讼法进行适当的修改。目前大量产生的行政争议案件和行政审判面临的现实环境,都在呼唤着调解制度。因此行政诉讼引入调解机制,建立有限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不但是可行的,也必将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和行政争议的稳妥解决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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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一、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历史原因、理论依据及审判实践对理论及立法的对抗(一)我国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历史原因(二)我国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理论根据(三)不适用调解的弊端及审判实践对理论和立法的挑战二、 行政诉讼引入调解机制的可行性分析(一)我国司法调解的历史(二)域外行政诉讼和解与调解制度的现状与启示(三)行政诉讼引入调解机制的理论基础1、 我国行政权理念的转变2、 行政诉讼引入调解机制的理论支点(1)服务行政理论的支持(2)新行政主体论的支持3、 现行行政法律中对行政诉讼适用调解的支持(1)行政主体具有处分权(2)行政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引入调解的基础。(四)行政诉讼引入调解机制的价值分析1、 有利于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2、 理论上有利于行政诉讼理论的发展,实践中有利于解决目前行政诉讼案件撤诉率过高的非正常现象。3、 从诉讼效果看,有利于彻底解决矛盾,维护社会稳定。4、 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5、 增加了一种结案方式,有利于弥补判决结案方式的不足,使具体行政行为更趋合理性。6、 有利于解决执行难。三、 我国行政诉讼引入调解机制的简单构想(一)建立有限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二)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三)建立庭前调解制度,设置简易审判程序,将调解作为一种结案方式(四)注意处理好审判与调解的关系。结束语参考文献致谢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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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行政诉讼论文; 调解论文; 行政权论文; 处分权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