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是一个环境污染十分严重的国家,环境保护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亟需刑法的有力保障。尽管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在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环境犯罪的实质是对生态利益的损害,保护生态利益是环境刑法的根本目的。我国现行环境刑法更多的是关注人身和财产利益,对生态利益有所忽略,在生态系统的保护上存在明显缺陷。要发挥刑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就应以生态利益为标准来完善现行刑法,将生态利益的损害作为环境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在罪状的表述上体现生态利益的要求。因此环境刑法的价值理念需要在可持续发展观的指导下重新确立。环境刑法的价值理念对于环境刑法的立法、司法、完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从环境的生态科学观、环境保护的经济学方法论、环境保护的伦理价值观等角度,来反思人类深层的意识,以及重新寻找自身的定位。通过人本主义和自然本位主义兼顾的环境刑法思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中蕴涵的环境刑法价值观,可持续发展思想在环境刑法中的延伸三个方面分析阐述了环境刑法的价值理念。结合环境犯罪的社会危害具有的不确定性、持续性、可变性、难以量化性和巨大性的特点,论证传统刑法手段对环境保护的局限性,对破坏环境罪的定刑与量型做了分析讨论,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为了有效地保护我国环境,做到防患于未然,有效遏制不断增长,各种环境犯罪,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应该规定国家是环境犯罪的主体;污染环境犯罪应以“危险犯”为基本犯罪形态;环境犯罪原则上不适用严格责任;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确定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增设有关环境犯罪的新罪名等。笔者希望提高以上论述,对我国环境刑法价值理念的确立有所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