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对侵权行为法的影响

社会保障法对侵权行为法的影响

论文摘要

工业文明的发展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但与此同时人类也为此付出了代价,不断滋生的事故问题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事故造成的严重人身伤亡更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人类在创造更高层次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需要更注重对人的生存权的保障。在某些人身伤害领域仅依靠传统侵权行为法已无法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新的社会生活条件促使新的法律部门诞生。社会保障法在某些领域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因此也对传统侵权行为法产生了一系列影响。传统侵权行为法在内外因的双重因素作用下,也顺应历史潮流发生了一系列蜕变,比如法律理念、社会功能、归责原则、适用范围等等。我国侵权行为法也应顺应历史潮流作相应的调整。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社会保障法对侵权行为法各方面的影响,来探讨我国侵权行为法该如何应对社会保障法的冲击。从结构上说,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原因,为全文的展开奠定基础。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等制度。其中最主要、最基本的形式是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障法产生的背景有很多,但基于本文研究的需要仅列举了两大原因,即社会风险理论是其理论依据,侵权行为法的局限性为其提供了生存的土壤。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起点。第二部分,着重分析社会保障法对侵权行为法的功能产生的影响。首先表现在遏制功能的衰退。遏制功能仅存在于学者的理论中,缺乏足够的现实证据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出现后又使侵权行为法的遏制目的落空。其次表现在补偿功能的凸显。在社会保障制度影响下,侵权行为法从传统发展到现代,补偿受害者的方式发生了改变,即从移转损失转向分散损失。第三部分,分析了社会保障法对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影响。这也是侵权行为法受到冲击最显著的表现。其一,归责原则客观化的趋势已越来越明显。首先是对传统侵权行为法中的唯一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错”进行变革,抛弃主观性过错理论而改采客观性过错理论,可以避免传统侵权行为法的种种弊端。社会保障法在这一变革中充当了“催化剂”的角色。归责原则客观化的表现是首先对原来的过错责任进行了技术上的改进,采取过错推定技术,但更为彻底的表现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二,责任承担表现出社会化的趋势。传统侵权行为法的个人责任逐渐不合时宜,取而代之的是社会责任兴起。这也顺应了法律思想发展的潮流即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第四部分,介绍了社会保障法与侵权行为法在某些领域,主要是人身伤害领域出现权利救济重叠的现象时,各国采取的对策。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免除模式,即完全适用社会保障制度而排斥侵权行为法。二是选择模式,即在损害发生后由受害人选择或者适用侵权行为法或者适用社会保障法,二者只能择其一,不能同时适用。三是兼得模式,即允许受害人获得双重权利救济。四是补充模式,即受害人可同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但最终所获赔偿或补偿不得超过其实际受到的损失。第五部分,主要是我国侵权行为法如何应对社会保障法的冲击。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我国侵权行为法也相应的应在功能、归责原则、适用范围上作出相应的调。整。我国侵权行为法也应顺应时代潮流,将侵权行为法的功能定位在以补偿功能为主,遏制功能为辅;在归责原则上顺应客观化和社会化的趋势,对过错采取客观分析的方法,体系上采取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并存,以公平责任为例外的归责原则体系。适用范围上结合我国国情应采取补充模式为宜。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社会保障法的兴起
  • (一)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
  • (二) 社会保障法产生的背景
  • 二、社会保障法对侵权行为法功能的影响
  • (一) 遏制功能衰退
  • (二) 补偿功能凸显
  • 三、社会保障法对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影响
  • (一) 归责原则客观化
  • (二) 责任承担社会化
  • 四、社会保障法对侵权行为法适用范围的冲击
  • (一) 免除模式
  • (二) 选择模式
  • (三) 兼得模式
  • (四) 补充模式
  • 五、我国侵权行为法对社会保障法冲击的回应
  • (一) 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功能定位
  • (二) 我国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整合
  • (三) 我国侵权行为法适用范围的界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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