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共同犯罪理论是刑法学理论研究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而其中最复杂最难以把握的莫过于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共同犯罪的中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由于共同犯罪自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因而对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使得在刑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没有一个统一界定和衡量的标尺。现行实践中关于共犯中止形态的认定参差不齐,导致在法律的适用中出现了很多区别对待的现象,违背法律的统一性和公平性,而且实践中司法人员对成立共同犯罪中止的标准要求极为严格,使得部分共犯想要成立共犯的中止几乎没有可能,这就违背了刑法预防犯罪的初衷,也不利于鼓励部分共犯放弃犯罪,因而,现行实践中的做法带来了很多弊端,我们必须对此加以完善。从世界各国来看,大陆法系有关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主要存在三种学说,分别是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鉴于共同犯罪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犯罪形态,共同犯罪中止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这就需要一个科学、合理、准确的理论界定或法律规定来指导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正确把握,这样才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归责原理。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对于共同犯罪中止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现行刑法又没有对共同犯罪中止作出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只能引用或参照单独犯罪中止的规定处理案件,由于不同的法官对共同犯罪中止的认识不同,往往造成同案不同判,类似的案件判决结果不类似的现象,更有不少案件由于机械适用犯罪中止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轻罪重判的“罪责刑不相适应”现象,有违法律定罪量刑的原理,损坏了司法权威。由于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太模糊,缺乏关于共犯中止规定,致使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分歧很大,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共犯中止的“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主流观点要求过于严格,不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利于鼓励犯罪分子弃恶从善。本文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借鉴已有的研究文献和参考外国的立法例,通过对共犯中止的基本理论和共犯关系的脱离理论的分析,得出案例分析的结论,进而建议对犯罪中止的规定进行一些完善,如:增设共同犯罪中止的规定,引入准中止犯的规定,同时增加共犯关系脱离的规定,对于符合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作出了真挚努力,但因能力有限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结果仍然发生的,对行为人认定为共犯关系脱离,对行为人可以减轻、免除处罚,希望这些对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