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国际管辖权的冲突包括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禁诉令作为英美法系解决国际管辖权积极冲突的一种手段,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中。我国当事人也曾利用和遭遇过英美法系国家的禁诉令,我国法学界也曾经对禁诉令是否应该在我国国内送达,禁诉令是否侵犯我国司法主权问题产生过争论,首先本文主要采取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对英美法系签发禁诉令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签发禁诉令的一些原则和考虑的因素;其次从禁诉令与关于仲裁和管辖权公约的关系出发,分析在不同情况下,尤其对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管辖权协议(包括仲裁协议和排他性管辖权协议)的情况下签发禁诉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得出了在当今国际社会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普遍尊重的前提下,应当更加倾向于承认仲裁协议和管辖权协议的效力;最后分析了我国对禁诉令的态度以及我国是否应当采用禁诉令制度以保护我国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我国法院管辖权问题,得出我国应当有限度的采用禁诉令制度,维护我国法院的管辖权,保护当事人合同的合理期待利益,通过以上的分析,希望能够对我国当事人更好地利用禁诉令制度,我国法院更好的应对禁诉令以及我国更好的实现对禁诉令的移植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