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投资者与国家的投资争端的解决机制中,股东是否具有出诉权,是现代国际投资法热议的话题之一。股东是国内法的概念,鉴于国内公司法的理论,股东通常是没有出诉权的。然而随着投资者与国家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不断完善和投资仲裁的反复实践,股东的出诉权不断地受到关注。一般来说,投资者有权对东道国提起索赔,而股东是否具有投资者的地位的论断就非常重要。本文就是通过分析股东的国际投资法地位、总结国际投资仲裁实践,分析当前国际投资仲裁中股东的实际出诉权的承认情况,并对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对待股东出诉权问题的态度提出建议。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概念与特点,分析了股东在国际投资法中的法律地位。通过分析投资协议中的投资定义,认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为投资协议项下的投资,确立了股东是国际投资协议项下的投资者的法律地位。进而分析了国际投资仲裁中股东的出诉权及其法律依据。第二部分通过案例实证研究,分析了作为投资者的股东在不同的投资类型下的股东的出诉权问题。针对东道国当地的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和少数股股东的出诉权、东道国境内投资持间接股权的股东的出诉权、受到间接损失的股东的出诉权和在多重索赔中股东的出诉权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受到仲裁庭承认的不同情况,分析并总结仲裁庭对股东在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出诉权的态度。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国内法和参与的国际条约中关于股东出诉权的规定。指出我国在国际投资仲裁中股东出诉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我国的经济环境,建议我国在对待国际投资仲裁中股东的出诉权问题上要慎重对待投资协议并且要对国际投资实践中的案例学习借鉴,做到未雨绸缪。排斥股东出诉权,会影响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策略;盲目放松限制,则可能面临诉讼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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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股东的出诉权论文; 国际投资仲裁论文;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论文; 国际投资协议论文;